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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制度 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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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朝法律制度 课件    秦朝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一般了解秦朝的建过程及巩固统一的措施,一般掌握秦朝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定罪量刑的原则,经济立法    教学内容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教学重点秦朝的法律形式,刑名和罪名    教学难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诉讼制度授课方法讲授、答疑教学时数4学时主要参考书目北大法学院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制史卷),北大出版社2000年版武树臣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一、历史概述战国后期,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成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通过战争,不断兼并东方邻国的土地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国封建法制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秦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制,集秦国以来封建法律之大成,有了第一部推行于全国的封建法典,体现了中国早期封建法制的特色    进一步确立并发展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为特色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野蛮的“焚书坑儒”,不分亲疏,不分贵贱的法家思想,也就成为他所奉行的行为准则。

         他统一中国后,好大喜功,大兴土木    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连续搞了长城、阿房宫、骊山陵等几项大工程,同时不断向外扩张,面对人民的反抗,他滥施酷刑,光判处宫刑以后并被罚去建阿房宫和骊山陵苦役的犯人就有七十多万    但是,极端化和法律的严酷化,亦导致了秦的灭亡    秦朝仅传二世15年即被陈胜、吴广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所推翻    另一方面,这种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二千年的专制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商鞅变法到秦朝建立,秦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历史演变过程    但它早已佚失、无闻达2000年之久,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首次发现大量记录秦律内容的竹简,被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为“云梦秦简”,该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期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生前任御史等司法刑狱官员,故死后以大批法律文书殉葬    云梦秦简所载的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全部    它主要包括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国直至秦朝初年的秦律内容,基本反映了战国后期商鞅制定的秦律以及秦朝统一后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珍贵资料。

         二、秦朝的立法思想1.立法思想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思想理论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秦始皇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也是法家路线坚定的执行者,他在掌权以及在统一全国后,根据新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当时征战的历史环境下,法家思想最能迎合统治者的心愿,相比之下,儒、道、墨则逊色得多,况且秦国就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强大起来的,这一点,秦国的统治者自然十分清楚    在治理国家的政治措施上,秦国仍然贯彻法家的“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治传统    一般而论,其立法指导思想包括如下三点    (1)“法令由一统”“法令由一统”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    “法令出一”是秦立法上的基本原则    二是统一全国法律,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结束春秋战国以来律令不统一的局面    三是司法统一    秦时为统一司法,防止法令在传抄中失误,执法官吏每年须到保存法令的禁室或御史处核对法令    (2)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不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方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作指导,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    所以后人评价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3)重刑主义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    秦朝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不动就要触犯刑条,使人人“咸知所辟(同避)”;秦始皇就是靠血腥的刑罚恐怖主义来治理国家的    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1)轻罪重罚秦律是在商鞅刑法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    商鞅曾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就是说用重刑对付轻罪,百姓就不会去犯轻罪,百姓连轻罪都不敢犯了,怎么还敢犯重罪呢?这就叫“以刑去刑”    商鞅的这种有关轻罪重罚的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    偷窃一钱以上,即被砍去左脚,施以黥刑,并服城旦苦役,都是轻罪重罚的典型例子    由此可见,轻罪重罚已构成秦朝法制基本特色之一。

         (2)法网严密秦朝的法网之严密是历代封建王朝所罕见的,从秦简《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确是“事事皆有法式”    即便是穿鞋这样的事情,法律中居然也有规定,“毋敢履锦履”就是证明    另如“步过六尺者有罚”“有敢偶语者弃市”以及“诽谤者族”等等,法律规定得如此细密周详,真可谓空前绝后    可见法网严密实为秦朝法制的又一基本特色    三、法律形式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开始成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最早有《盗》《贼》《囚》《捕》《杂》《具》六律    后来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又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律文,如《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    而且在《法律答问》中也屡见“律曰”字样,这说明当时“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    可见,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什么区别    “制”多用于皇帝对某件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则通常用“令”,如《焚书令》等    但秦朝令与律区分不甚清楚,常常通用,如秦简中《田令》《田律》,律与法,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秦简《语书》中就多次出现“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法律令已布”等等。

         3.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对秦律中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以问答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于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统治阶级立法意图,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商鞅变法时,曾强调“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律答问》很可能就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编定的    秦时解释法律,是由封建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的,所以《法律答问》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5.廷行事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清代学者王念孙在其著《读书杂志》中云“行事者,言已行之事,旧例成法也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四、刑事法律内容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秦朝在继承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

         秦以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而著称,对后世刑制产生了较大影响    具体而言,秦之刑名有1.生命刑即死刑    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1)具五刑    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据记载,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将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定杀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解释说“生定杀水中之谓也”    即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    (3)阬    即活埋,秦始皇曾把反对其政策的四百余名儒生“皆阬之咸阳”    (4)族    即一人犯罪而牵连其亲族,犯罪者与亲族一起被处死    〖连坐刑是秦朝牵连坐罪的一种残酷刑罚    共有4种其    一、上下级之间的职务连坐;其    二、军队内部的军事连坐;其    三、亲属之间的连坐的族刑;其    四、邻居之间的邻里连坐    〗    (5)车裂    即将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分别挂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方向各自拉动,以支解尸体    2.肉刑即身体刑,肉刑是残害受刑者身体的刑罚    秦时主要使用的肉刑有笞、墨、劓、斩左右趾、宫数种。

         秦时肉刑既可单独使用    又可以与劳役刑结合使用    3.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秦代劳役刑主要有如下几种    (1)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的劳役;女犯为舂,人事舂米的劳役    这是秦朝时最重的劳役刑    《汉旧仪》记载“城旦者,治城也    女为舂,舂者治米也    (2)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女犯为白粲    根据《汉旧仪》记载,所谓“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    鬼薪、白粲应是服较城旦、舂轻一等的劳役    (3)司寇、作如司寇    男犯为司寇,即伺察寇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    女犯为作如司寇,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故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4)侯    强制犯人到边地充当斥侯,伺察敌情    (5)隶臣妾    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汉书》记载“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    秦时隶臣妾为终身刑徒    (6)罚作、复作    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

         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4.财产刑财产刑是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1)赀    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中的赀刑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赀金;一类是赀物,主要是赀甲或赀盾;一类是赀劳役,对那些无力承担所赀之甲或盾的犯人,则允许其以用劳役抵偿    (2)赎    赎刑与赀刑不同,赀刑是依法判处罪犯交纳一定财物的刑罚,而赎刑则是允许罪犯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从秦简看,当时赎刑可赎免的刑罚范围相当广泛,有赎死、赎宫、赎耐、赎劓、赎迁,等等    (3)没和收    “没”是把罪犯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    “收”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个方面    5.身份刑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1)废    废除违法者官籍永不叙用的处罚,秦时称受废刑免官者为废官,“任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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