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之完善.docx

6页
  • 卖家[上传人]:拖***
  • 文档编号:290426905
  • 上传时间:2022-05-09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8.44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之完善 谢绍静 中国计量学院 经济的进展, 科技的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资产, 供给了更多的便利, 但同时也伴随而生了大量现代型的诉讼与过去传统型的诉讼相比,现代型诉讼超越了个人的利害关系, 其争点往往具有公共性而得以社会化和政治化, 而且, 当事人一方往往人数众多且处于弱势地位, 所涉及的利益分布呈现出集团性和分散性的特征在此背景下, 若照旧固守传统的诉讼体制, 那么于当事人权利的伸张和法院的负担来说, 均有发生窒碍之危害圆满解决现代型诉讼急需一条新的途径, 于是, 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一、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概述 所谓民事诉讼担当, 是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 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 以当事人的地位, 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 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上的授权,使本来没有诉 权的人能够起诉或应诉, 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但诉讼标的之实体权利义务仍存在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之下。

      根据诉讼担当权的来源不同, 民事诉讼担当一般分为两大类: 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法定的诉讼担当, 是指诉讼担当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授权条款取得诉权,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权利举行诉讼概括而言,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一般通称为管理人) ,在因被管理财产发生的纠纷中, 代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权, 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等这三种情形是因财产管理而举行诉讼担当的典型, 产生这种诉讼担当的理由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死亡或受破产宣告, 从而不得不在法律上寻求补救措施, 由管理人在因该项财产引发的诉讼中充当当事人诉讼担当最初所指也即该种形式, 其他形式的诉讼担当均由此进展而来 (二)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 就该法律关系不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 由于公益上的必要或出于法律技术上的考虑, 在特定诉讼中以当事人名义加入诉讼外国立法中对此类情形的规定不尽一致, 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 在夫妻一方提出的婚姻无效或撤销之诉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检察官可作为对方当事人; 当检察官作为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死亡的, 由法院选定律师为承继人。

      [2]此 外, 《日本商法》规定, 在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中, 苦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是适格的当事人,船长可以自作原告或被告[3] 与法定的诉讼担当相对应, 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受托的第三人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意思表示,以双方合意方式取得诉权, 它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与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诉讼可以由实体的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实施诉讼, 也即法律明确允许确定类型的案件可以由他人担当诉讼最典型的如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形式这类诉讼通常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范围特定或不特定, 其中片面代表或团体基于授权, 就可以代表多数人举行诉讼, 所获判决对所代表的没有加入诉讼的其他多数人有拘束力由于这类诉讼判决的效力可以扩张至一个群体, 影响面很广, 所以务必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 (一) 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之现状 由于民事诉讼担当制度使原本不具备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第三主体获得了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资格, 扩大了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 扩展了诉的利益主体的救济范围, 在解决现代型纠纷方面有无可对比的优越性, 所以世界各国纷纷确立了该制度, 除上文提到过的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以外, 还有英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等。

      概括到我国,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绝大片面都是法定的诉讼担当, 并且只在更加需要的处境下才予以供认概而言之,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死亡后, 依旧享有人格权, 由其继承人担当诉讼; 2.公民死亡后, 其著作权等学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受到进犯, 死者的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 3.侵权致人死亡的, 死亡公民的继承人有诉讼实施权; 4.进犯胎儿继承权的, 胎儿的母亲有诉讼实施权; 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才能和限制民事行为才能案件, 民事诉讼法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6.在破产案件中, 管理人对财产有管理权和诉讼实施权[4] 从以上适用情形可以看出, 我国法定诉讼担当的范围对比狭窄, 还有大量应当考虑的情形没有予以认定例如, 我国继承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的实体地位, 即对遗产的管理权应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享有,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并不得妨害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因遗产继承发生的诉讼中, 应以何种身份加入诉讼, 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都无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 在遗产继承中, 遗产虽然名义上由继承人全体,但其结果执行范围已受限定, 从而事实上与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是分开的, 以遗嘱执行人的名义而不是继承人的名义加入诉讼符合这种分开状况, 可以制止因受败诉判决而执行继承人固有财产的危害 在任意的诉讼担当中,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的范畴就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而言, 在我国, 由于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的影响, 实体权利主体将诉讼实施权授予第三人, 由第三人担当其举行诉讼, 在观念上不被采纳, 所以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目前还是一片空白 (二) 理由探析 按照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 只有因自己的权利受到进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 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它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求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该案的当事人反映在民事实体法律模范中, 就是实体法律模范的主体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并且实体的关联性与判决的拘束范围是统一的只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既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就应受裁判的拘束。

      这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裁判拘束力所及范围形成三位一体的状态, 强求当事人概念容纳实体内容的观念潜在地影响着立法和司法, 当事人被作为诉讼程序的实质要件来对付而具有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的特征正由于传统观念如此根深蒂固, 所以民事诉讼担当的概念很难得到认同 — 6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