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票据法.ppt
139页《票据法》n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 1日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修正 《票据法》框架n第一章 总则 (1---18条)n第二章 汇票(19----72条) n 第一节 出票 n 第二节 背书 n 第三节 承兑 n 第四节 保证 n 第五节 付款 n 第六节 追索权n n 第三章 本票(73—80条) n 第四章 支票(81 — 93条) n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94—101条)n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02—106条)n 第七章 附则(107—110条)n核心内容 第一、二、四章 n n第一章 总则n 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 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n释:立法宗旨n1、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作成交付的, 并承诺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确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n票据具有汇兑、支付、结算、融资和信用等功 能 n2、票据行为:指票据当事人之间为设立票据 权利义务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n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指出 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其中 ,出票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n3、票据(行为)的特点n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n(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所进行的票 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n(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n(3)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只以票据上记 载的文字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对票据所 载文义进行更正或补充n(4)独立性:指票据行为之间互不依赖而各自 独立发生效力当某一票据行为被认为是无效或 者被撤销,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n(5)连带性:指各种票据行为都要对票据债务 负责,彼此具有连带责任,以确保票据债权人权 利的实现n4、票据行为要件n(1)实质要件:票据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n(2)形式要件n①书面作成: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书面进行,并 且应在指定的位置。
n②记载事项: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相对应当记载 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n③签章(第七条) n④交付: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的行 为n4、票据活动当事人:n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即在票据 发生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 人非基本当事人,即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 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 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n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 用本法 n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n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n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n n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 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 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 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n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
n n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n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n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费用的权利, 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n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 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n n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 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 担票据责任 n释:n1、委托代理的条件:n(1)票据当事人需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n(2)代理人需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 签章;n(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记载 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字样n2、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票据责任的承担n3、实务中,纠纷往往表现在金额、提早到期 日、记载被代理人履行不方便的付款地等n n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 其他签章的效力n释:票据行为的独立性n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 辨别自己的精神病患者。
n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 能完全辨别自己的精神病患者n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 加盖章签章的方式)n n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法人或其他单位在票 据上的签章方式) n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适用于公民或自然人签章)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释:关于票据金额记载及其效力的规定金额属于票据上的绝对记载事项,支付票据金 额是签发、使用票据的惟一、最终目的n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n n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 改的票据无效n n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 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n释: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因一经更改,无法确定票据的债权债务、到期 日、债权人,从而侵害当事人的票据权利或加 重债务人的票据债务n由第八、九条可以得出:票据的大小写金额不 一致,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 票据无效,业务人员在审查票据时尤其应注意 ,否则会造成风险。
n n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n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n释:本条是关于票据基础关系的规定法律上 把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前提条件称 为票据基础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汇 票、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出票人与承兑 人、保证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等如:出票人从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 的商品签发一张金额10万元的汇票对价可以说是商品交换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票据活 动中的体现n案例: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 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做生日礼 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 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请求,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n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n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n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 行应支付n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 ,银行得拒绝支付 n n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 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 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n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 其他票据债务人 n不得优于:不能超过而且还受前手权利状态的影 响 n n n案例: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个体户吴甲支付 货款,汇票上记载付款人为公司自己,金额为 10万元吴甲将汇票赠与其弟吴乙操办婚事吴乙向该公司要求付款,该公司因吴甲没有依 照合同提供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吴乙遂向人民 法院起诉法院作下列处理,正确的是:nA、判决某公司败诉令其向吴乙付款,因为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 纠纷,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nB、判决吴乙败诉,因为吴甲没履行合同,某公司自然不用支付货款nC、判决某公司败诉,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 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为由,对抗持 票人nD、判决吴乙败诉,因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n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 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n n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n欺诈:票据受让人故意告知签发人或转让人虚假 情况 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转让人作出错误的出 票行为;n偷盗:窃取;n胁迫:以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相威胁 。
n恶意:即票据权利人明知存在权利瑕疵、无处分 权而转让票据权利n重大过失:疏忽大意未加注意n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自始自终不享有票据权 利n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票据:如票据记载事项 和记载方式不符合本法规定;手续欠缺;时 效届满;已获付款等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n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 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n n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n抗辩的情形:如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背书不连续;票据 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等n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由于 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任 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纷抗 辩付款n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n n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 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 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n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 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独立性的表现) n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 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 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 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 前签章票据经变造后,票据仍然有效) n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的行为 对伪造人来说,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依 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 刑事责任n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 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应具备三个条件:n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n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得出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n3、变造人无权变更n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 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 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n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n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 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释: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申请公示 催告;诉讼n n1、票据丧失:指持票人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而 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票据的绝对丧失和相对 丧失两种情形绝对丧失如烧毁;相对丧失如遗 失、被盗n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的运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是 票人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申请人必须是真正 的票据权利人;所丧失的票据是未获付款的票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