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资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ocx
7页教师资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内容 摘要]从 经济 学的角度来看,教师资格制度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教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以之作为向 教育 机构传递信号的手段,以表明自己具备从事相应教师工作的最基本条件本文在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逐条 分析 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教师资格证书所发出的信号十分微弱,其所起到的作用与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付出的成本不相称,而且,教师资格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因此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并不妥当[关键词]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制度;信号传递;法治一、导言:教师资格制度及获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最基本要求,是我国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共分为七类)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以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法》第十条还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中国 公民凡遵守宪法和 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 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中,这些条件被细化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之外的其他证明或者材料:(1)身份证明即证明申请人的中国公民身份2)学历证明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即表明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是否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 医院 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这是对“有教育教学能力”在身体条件方面的细化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这是对教师法中所要求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反映除此之外,还可能需要以下条件:(5)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6)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 理学 等课程7)普通话达到一定水平这一条件在《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中均找不到充分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普通话水平证明(这或者可解释为对“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细化)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据说是为了有利于把住“入口关”,解决不合格教师 问题 ,从而提高教师群体的整体素质;同时也是为了形成开放式教师培养体系,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二、对教师资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师资格制度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以其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这种公共信息作为向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的招聘人员以及 社会 公众传递信号的手段,以表明其具备从事相应教师工作的最基本条件由于应聘者是否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属于私人信息,招聘人员并不了解,但应聘者是否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却可以成为公共信息于是,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应聘者,其拥有的教师资格证书就向招聘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教师工作的最基本条件这样,招聘人员就可以把未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应聘者(也就是可能不具备从事教师工作最基本条件的应聘者)拒之门外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的招聘成本但是,教师资格证书作为传递信号的一种手段,其传递的信号十分微弱这可以从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所需具备的条件看出下面对此进行具体分析1.身份证明此仅证明申请人的中国公民身份,为此只需要求申请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凡年满十六岁的中国公民均可以以其持有的居民身份证来向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证明这一点,其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此条件并没有向招聘机构传递有价值的信号,它与是否具备从事教师工作的最基本能力无关。
另外,以中国公民身份作为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并不合适,因为这把外籍教师拒之门外,从而不利于各国学术的交流,尤其是不利于中国人对外语的 学习 2.学历证明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现在看来,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偏低(这并不奇怪,成文法通常有僵化、滞后的缺点)在高校扩招后,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公民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各教育机构纷纷提高了学历要求因此,即使取得了相应的教师资格,也并不表明应聘者具备了符合教育机构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所以,教师资格证书并未向教育机构传递多少有价值的信号,它不能证明应聘者一定具备该教育机构所要求的学历因此,这纯粹是多此一举,还不如直接要求应聘者出示其学历证书来得简单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蓬勃 发展 的条件下,教育机构的挑选余地越来越大,要求相应也会越来越高,达不到法定学历的申请人可以说就根本不在招聘机构的考虑之列(老少边穷地区除外)因此,根据《教师法》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而取得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无多大作用,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并不会看重这个(尽管在近期由于贯彻实施《教师法》,会要求达不到法定学历的教师或应聘者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由于教师资格属于职业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可能并不会立即受聘于教育机构从事教师工作,因此,即使应聘者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身体符合要求,但等一年半载甚或更长时间后再去应聘教师工作时,身体状况可能有了变化,变得不适合教师工作了所以,应聘者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并不一定能向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传递其身体条件符合教师工作要求的信号因此,招聘机构往往要求应聘者重新进行体检如此,以前的体检就成为劳民伤财之举即使公民在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立即受聘于教育机构从事教师工作,这个体检也可以按照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的要求来做因为这样的话,一个人如果想成为教师只需一次体检,而无需有可能的两次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由于“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必备条件,又由于《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 政治 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应聘者拥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能向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传递其在思想品德方面、在遵纪守法方面符合作为一名教师的最基本要求的信号。
但是,这个信号的传递并不需要教师资格证书因为,招聘机构可以要求应聘者提交与此一样的鉴定及证明材料而且,这样做并未增加应聘者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几乎每一个获得某种学历的公民都有档案,在档案里有其思想品德、在工作或学习期间的表现、有无犯罪等等方面的记录因此,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只需调入并察看有意向的应聘者的档案,就能更全面地了解应聘者的情况5.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由于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应聘者就向招聘机构传递了信号,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然而,仅通过一次面试和试讲,根据什么标准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况且,仅通过一次面试和试讲,很难判断一个人教育教学能力的高低,尤其是其以后发展潜力的大小另外,有的申请人在试讲时,由于面对的是“专家”,很难有激情,从而使其试讲表现平平;但如果面对的是充满求知欲的学生,则可能激情澎湃,表现良好因此,教师资格证书在证明应聘者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所具有的传递信号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招聘机构一般并不会把这个信号当回事,仍然会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试讲,并以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应聘者的教育教学能力以及其以后发展潜力的大小。
由此看来,教师资格证书亦有些多余6.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从这个条件似乎可以看出,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由于通过了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因而更适合做教师但是,申请人在未做教师以前,学习教育学之类的课程,仅限于纸上谈兵由于没有教学经历,对教育学所讲授的 理论 并无切身感受,往往流于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已,考试过后,就会忘得一干二净一个走上教学岗位的新手,其教育教学的方式 方法 ,首先源于对过去教过他(她)的教师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模仿;其次,也许是更重要的,在于“从干中学”(learningbydoing)在“从干中学”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自己的揣摩,逐渐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在于对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钻研,这时再研读一些教育学、心理学的书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退一步说,即使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对于一名教师来说不可或缺,也不必借助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的手段,而可以由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自主决定其新聘的教师何时接受这些课程的学习(可以说,具有相应学历的人几乎没有人通不过这些课程的考试)7.普通话达到一定水平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的这一条件也没有传递多少有价值的信息。
这是因为,一个人的普通话水平如何,其一开口即昭示于人,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无需多少成本即可知晓况且,语言作为一种交流思想的工具,只要不 影响 交流,无论是讲普通话(抑或水平的高低),还是讲方言,都无关紧要试想,在双向选择的情况下,教育机构肯定不会招聘这样的教师,其语言严重影响到与学生的交流由此看来,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证书的这一条件对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并无多大意义相反,还不利于教育机构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如果某应聘者仅因为普通话不太好(但不影响与学生的交流),尽管其他方面十分优秀,却因没能获得教师资格而不能被聘用,这对双方来说,都十分遗憾(这也把“外教”拒之门外)三、结语:教师资格制度的危害从上面的 分析 可以看出,教师资格证书作为一种公共信息,虽然可以向招聘新教师的 教育 机构以及 社会 公众传递某种信号,但是这种信号对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来说并无多大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教育机构对受聘者的要求往往高于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应聘者向招聘新教师的教育机构提供与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相同的材料甚或更高要求的材料,并不会因此而增加应聘者的应聘成本和招聘机构的招聘成本由此可见,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其要实现的一个目的——有利于把住“入口关”,解决不合格教师 问题 ,从而提高教师群体的整体素质——来说并无多大作用。
而且,教师资格制度要实现的另一个目的——形成开放式教师培养体系,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也并不能靠教师资格制度来实现,而根本在于扩大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聘用新教师的选择权尽管从短期来看,在我国教育部门现行的半封闭式僵化人事制度条件下,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确实有利于打破教育人事制度壁垒(主要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而言),扩大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招聘新教师的选择面(但能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主要在于优秀人才对教师工作的评价是高还是低)然而,从长期来看,教师资格制度却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聘用新教师制造了新的障碍,并不利于它们自主选聘人才,不拘一格任用人才我们不应该把眼光局限在眼前,而应该看长远些可能有人会说,教师资格制度的作用并不限于上面所说的两个方面,教师资格制度还有一个作用,这就是避免教育机构的领导用人唯亲,通过“走后门”的方式把自己并不具备从事教育教学最基本条件的亲朋好友弄到教师队伍里来这确实不错但是,就此问题而言,实施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