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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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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姜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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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2022年06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存在由于既有建筑的特殊性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实际困难为更好的指导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依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细化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所应达到的性能要求编制组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座谈,深入总结和研究了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特点,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本质特征入手,澄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关键要素,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实践中遇到的痛点、赌点问题进行归类整理,解决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打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路径。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录1 总则 72 基本规定 83 建筑 104 结构 165 给排水 166 暖通 187 电气 19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 23编制依据 241 总则1.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并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耐久性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所要求的目标和性能,且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1.0.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与救援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1.0.3 本指南适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1.0.4 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指已经按照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1.0.5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程,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可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1.0.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1.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均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应进行论证并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0.8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及安全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2 基本规定2.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明确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改造范围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应采取补足、更换、补偿等措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使其可以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2.0.2 既有建筑维护工程可仅对维护部位进行消防设计,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2.0.3 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维护工程指外墙节能改造、外立面装饰改造、平改坡、屋面防水改造等室外改造工程和结构加固改造、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各种维修、建筑构件拆换、管线拆换、设备拆换等室内改造工程2.0.4 本指南所述不改变使用功能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情况,当不能满足时则应判定为改为他用:1 不延长设计使用年限;2 不改变建筑整体消防分类;3 不改变建筑功能类型;4 不增加标定人数。

      2.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范围应包括全部改造范围和改造范围外的影响建筑整体消防性能的疏散、救援、消防设施的部分1 当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设计范围应为建筑整体和与建筑相关的室外场地;2 当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设计范围应包括建筑内全部改造范围、建筑内改造范围外相关消防设施和与建筑整体相关的室外场地2.0.6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为他用,改造范围外存在其他产权,无法纳入设计范围时,可不纳入设计范围,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设计应以建筑的整体消防性能作为输入条件进行设计,其输入条件的消防性能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判定2.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当确需改造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宜低于1995年及以后的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2.0.8 确需改造是指由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总体性能的客观需要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包括下列情形:1为实现本项目总体功能而必须设置的功能空间;2为满足本工程抗震、防灾、安全等建筑性能及性能补偿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2.0.9 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是指下列情形:1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结构安全性能且无法补偿;2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耐久性能且无法补偿;3不具备改造施工的条件;4改造措施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的保护规定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

      5 改造措施与城市规划要求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2.0.10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其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原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2.0.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填写《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并纳入消防设计专篇,表格见附录A3 建筑3.0.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3.0.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替换、补强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1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3.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与相邻原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相邻外墙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3.1.2 消防救援窗设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在改造区域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3.1.3 既有建筑扩建工程的消防救援场地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原有外部轮廓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1.4 因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一类高层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电梯3.1.5 既有建筑新增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到达顶层和地下室底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小于2.4m且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2防火分区和层数3.2.1 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改造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时,如局部增加夹层、封闭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拆除夹层、楼板减少建筑面积,造成原防火分区分隔和建筑面积变化、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化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3.2.2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或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宜改动建筑现有防火分区边界3.2.3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涉及的防火分区面积及划分、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3.3平面布置3.3.1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教学建筑和教学用房、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局部改造,其平面位置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涉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的,应符合本指南1.0.7条的规定3.3.2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改变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3.3既有建筑消防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当改变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3.3.4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不影响下部楼层安全疏散时,可不改造下部楼层;增加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出口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在下部楼层开设楼梯间门、电梯层门和电梯厅门3.4 安全疏散3.4.1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增加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2 建筑物层数不大于3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5 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6 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房间均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外窗,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1.0m,或设置消防救援人员可到达的室外阳台。

      3.4.2 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部分,以及商业与其他非商业部分(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和教育及其相关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和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1 不应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洞口,入口门采用甲级防火门;2 公共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m2;3 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3.4.3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3.4.4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留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0.81m3.5 建筑构造3.5.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位置可以不变。

      3.5.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5.3 建筑新增或更换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满足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前提下,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5.4改造工程中的建筑缝隙、贯穿孔口等的防火封堵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 51410的规定3.5.5 外墙保温改造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功能未改变且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的既有建筑,其保留的外墙保温层可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2 整体改为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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