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民法应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docx
9页我国民法应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梁敬锋【摘要】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对此争议已久本文将取得时效制度与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相比较,说明取得时效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已非常狭窄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取得时效在我国适用余地太小,只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能将矛盾解决好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民法不应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最后,文章分别从我国国情、价值功能、实践以及立法四个方面再次论证笔者反对建立取得时效的观点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价值在我国,对于是否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争论在学界早就已经出现了,而且在民法典草案中也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但是为什么迟迟没有将这项人们觉得有价值的制度加进去呢?这其中肯定有一定的道理当下中国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也有一段时间了,学界中主要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反对,一种是赞同反对的观点主要是认为:1、从现有的民法体系来看,取得时效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近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继问世,最终使取得时效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1]2、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必然破坏法律秩序。
取得时效制度,当权利被他人侵犯时,不但不依法予以制止或恢复,反而坐观其演变,进而承认其权利取得,岂不是对法律秩序的公然破坏?3、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相矛盾这种法律制度如果允许其留于后代,则会使道德沦丧,并且与“拾金不昧”、“公物还家”、“物归原主”的道德观念相矛盾赞同的学者认为:1、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并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2、取得时效不会破坏法律秩序,而且可以稳定社会秩序,谋求社会安定3、取得时效制度并不违反道德观念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绝对的自由,任何权利的不行使也不能绝对的自由财产所有人没有适当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对他人占有自己的财产无动于衷,足以说明其对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从社会公共利益来看,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并不值得保护[来自wWw.lW5u.Com]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使占有人或准占有人取得多年经营的成果,实际上是发挥所有人闲置、废弃财产的效益,这无论对占有人还是对社会都是有益的事情,谈不上是获取不义之财和违背道德准则取得时效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权利可因时间的推移而获得”,这正是取得时效制度的精华,也是大多数学者认为其区别于消灭时效、善意取得等制度的最关键的地方。
在取得时效中,权利的取得是因时间的推移而得到,从另一角度也说明了一个人可以不需要做什么努力,只要将一样物占有一段时间后就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而此时原权利人的合法地位及其他附带的合法权利将消失在九霄云外我们可以看出,这时原权利人的权利以及其利益与取得人的权利这两种价值之间产生了冲突如何平衡好这两种价值或者说是否能够平衡好这两种价值正是取得时效是否应该出现在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通说认为“在于保护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以谋社会的安定法律的本来目的是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一般情形,权利受相反事实状态破坏时,应除去破坏状态,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一、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认为其实质就是所有权的消灭,因为只有起诉权而没有胜诉权就意味着原权利人有权利但是没有了救济的途径,正如罗马法谚:“哪里没有救济哪里就没有权利原权利人权利的消灭即意味着占有权人取得了其原本没有的权利在民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但是一方权利的消灭就代表着另一方权利的取得,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消灭时效包含着取得时效。
另一方面,从民法理论上看,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并存也不科学对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适用两种时效制度,必然产生两个不可解决的矛盾其一,对于一个权利客体来说,一方取得权利,就意味着对方丧失权利但在两种时效并行的体制下,一方丧失权利,对方却并不能因此而取得权利,这就造成了权利和客体的脱节,这种脱节与时效制度的宗旨相悖其二,只要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争议,就会阻止取得时效的完成,因此谈不上取得时效的适用,两种时效并行没有实际意义二、取得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现今学界许多赞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原因跟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很多学者认为取得时效的建立要以善意为前提,因为法律保护弱者、维护正义,非法占有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体系中,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所有物的情况,也称为及时取得,即第三人若为善意则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取得时效制度只要求行为人占有一段时间就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但是多数观点认为行为人必须出于善意正因为如此,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而且对于动产和一部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时,甚至比取得时效制度发挥作用来得更加迅速和及时。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案例的时间跨度太大,此时证据的收集就会更加困难取得时效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如果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则会产生一个时效长短的问题,一般认为取得时效对于动产要三年,不动产要五年以上时间跨度太大使得行为人举证难度增加相对于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制度却不受时效的限制,这是善意取得制度较之于取得时效制度优越的地方三、取得时效的作用以及适用范围取得时效制度在许多人眼中有着很多当今我国民法制度无法体现出来的作用,其中比较多比较典型的是(1)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有定纷止争的作用;(2)能够更好的分配权利,解决切分蛋糕的问题;(3)保护真正的权利人,防止躺在权利的床上睡觉问题等这些都是赞同或者不赞同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人想出来的或者从他国取经而得到的经验性的东西,而这些在演进型的国家不一定会适用一个制度价值的体现,不在于其在别国发挥什么作用,如果照搬后不适合我们国家那照样说明它对我们没有价值取得时效在我国当今制度下的适用范围并不宽广,甚至可以说是非常狭窄所以笔者认为:(1)在不考虑行为的主观条件的情况下,取得时效适用于一部分值不了多少钱的动产;(2)在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后,适用的动产的范围就更加的狭窄了,因为如果不是善意而是恶意的话也不能适用取得时效;(3)一般情况不适用于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的转移跟动产不一样,不动产不仅要占有而且要经过专门机关进行登记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登记簿上登记的名字没有变再怎么占有也是徒劳。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取得时效的作用以及适用范围虽然与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制度都存在着些许不同,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有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对于不动产,我们有登记生效制度,对于动产有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如果恶意取得则视为侵权,此时由诉讼时效调整,由此看来,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空间着实狭小,似乎并无存在的必要,完善另外两种制度就可以将矛盾解决好学界纵说风云,[来自www.lw5u.Com]取得时效制度是否要在我国民法中建立的确是值得深思的,在法律的天平将要失衡的时候,我们应该及时调节使其达到动态的稳定状态综上,笔者并不赞同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理由如下:1、取得时效制度只是一个舶来品,我国当下的制度并不适用虽然取得时效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适用,但并不代表也能在中国适用取得时效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古罗马统治者为了加强管理,应对低下的生产力而制定的意在鼓励人们利用荒地发展生产和弥补要式买卖土地缺陷的制度但如今这种社会和经济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了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并且为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土地公有制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使得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的价值变得微乎其微,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取得时效本身只是一个舶来之品,在私有制国家也许会适用的很好,但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是很难适用的如果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否可以适用呢?如果适用了取得时效制度那么势必会造成违宪问题,如果不适用,那么取得时效制度恐徒有其表了,亦会产生对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违反[2]2、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不大从赞同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观点中可以总结出来取得时效的功能主要是定纷止争,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人们躺在权利上睡觉众所周知,消灭时效制度或者说诉讼时效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也有这样的功能而且在这里笔者并不同意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后就真的能够发挥出上述的那些功能就拿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来说,在建立了取得时效的基础上,首先,假设此时在生活中发生了一起关于占有动产确定所有人案件,无论举证责任在谁,都要浪费一定量的物力财力以及时间,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乐意将自己的东西心甘情愿的拱手相让于别人,此时取得时效发挥出了减少资源浪费的作用了吗?其次,再拿避免人们躺在权利上睡觉来说,假设此时发生了一起关于不动产占有的案件,大家都知道对于不动产的占有就算是设立了取得时效制度其占有的时间也是要很长了,那是为了保护原权利人,不仅时间长而且要善意以及根据学者观点要有中断的规定,此时原权利人就可以钻这些洞子把取得时效架空。
所以,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的价值并不是很大,不仅适用范围狭窄,而且功能有限3、在实践中,取得时效制度需要确定所有人是否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而这一点举证十分困难公然、和平,这其实是非常主观的判断标准依台湾民法994 条:“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人之意思,和平及公然占有者”据法谚所谓“经证明两端者,得推定中间”,占有人只须证明期间之开始和终了时有占有之事实即可,而对期间内之一定状态的占有作推定由此可以看出,和平及公然占有无法明确举证证明,只能推定得出,这无形中使恶意占有人有机可乘同时,取得时效制度一方面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赋予占有人或准占有人以权利既然权利人在法律上得不到有效保障,必在事实上给予破坏,或采取非法的自立救济手段这种行为的结果,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者需要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这样看来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将在一定程度上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在确定所有人是否意思公然、和平占有举证困难4、将导致我国立法的繁琐根据现实情况,各国的立法简言之就是法条越来越厚,因为规定的内容详细了,但只是规定一些没有实际用处的来增加量却没有质的变化很多人不赞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原因是不知道它建立后要放在民法体系的哪个地方。
但这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建立取得时效只是我们所说的增加立法的量而没有实质的用途就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的基本制度格格不入,功能与消灭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相重合,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将导致我国立法的繁琐综上所述,笔者并不赞成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加入取得时效制度要解决当前各种矛盾,明晰物的所有权,促进物尽其用,完全可以通过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其它配套制度的完善来达成,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空间和范围着实变得狭窄,并且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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