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doc
4页国企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领导,保证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单位法》、《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单位厂长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结合生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会议的主要内容第二条 讨论制定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讨论决定单位经营方针、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四条 讨论决定单位改革的总体方案和配套方案第五条 讨论上报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方案第六条 讨论决定多元经济发展规划、新建项目和对外投资第七条 讨论决定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第八条 讨论决定单位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第九条 讨论决定聘任、解聘基层各办(队)领导干部第十条 讨论决定建立、修改和废除重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职工培训计划第十二条 研究双文明建设年度规划,讨论评定或推荐双文明先进单位、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讨论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讨论对违纪干部给予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第十五条 研究协调党政工、团的工作,讨论确定重大活动的方案第十六条 应由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第十七条 议题由党政领导提出,经党委书记和公司长协商后确定第十八条 按照确定的议题,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出初步意见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准备工作第十九条 小队行政干部的聘任、解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党委书记与公司长意见一致后,上会讨论第四章 召开会议时间和参加人员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主席第二十二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综合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不足半数,一般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聘任、解聘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党委书记、公司长缺席时不讨论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公司长主持第二十五条 讨论干部聘任、解聘、精神文明建设评比和协调党政工、团的工作,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六条 讨论生产经营、单位改革、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问题,由公司长主持第五章 议题的讨论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正确集中讨论决定干部聘任、解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出决定后,由公司长聘任、解聘第二十八条 讨论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要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尊重工会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要有专人记录,记录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第六章 实施与反馈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关于单位经营方针、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组织实施;关于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组织实施;关于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关于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党政领导按照分工负责落实综合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