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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市场准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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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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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2MG-E《专业技术人员绩效管理与业务能力提升》练习与答案宜政发〔2008〕24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兴市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宜兴市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市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市场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准入,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准予进入招投标市场参加交易活动,否则给予必要的限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在政府采购中参加竞标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参加竞买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提供代理、咨询、监理、勘察、设计、审图等服务的社会组织第五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本市招投标市场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 负责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和疑似不良行为的审核把关;(二) 督促相关部门对确认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及限制市场准入;(三) 对市各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 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招投标监管职责第六条 市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农机、水务、工商、质监等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市场交易行为及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限制市场准入的意见,经市招管办审核后予以公示并执行。

      涉及行贿、受贿等不良行为的,由市监察部门提出限制市场准入的意见招标人、采购人、国有(集体)产权出让人等,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部门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限制市场准入的处理,在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中,对相关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七条 招投标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第二章 市场准入条件第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进入招投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依法履行相应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二) 没有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直接依法作出限制准入的处理,不在被限制市场准入的期限之内;(三) 没有按本办法确认的不良行为,或不在被限制市场准入的期限之内;(四) 具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投标市场交易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疑似不良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二)被信息披露的,在信息披露期间,招标人、采购人、国有(集体)产权出让人可以在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中作出限制其参与本市招投标市场交易活动的规定。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确认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招投标市场交易活动以及在履行交易相关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影响交易进行、损害交易对象权益、扰乱招投标市场管理秩序等,按照本办法应当公示并限制其市场准入的行为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不良行为:(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二) 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不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认定;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的不良行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认定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招投标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国有(集体)产权出让人或市招投标中心可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请,将上述行为按疑似不良行为作信息披露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材料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不良行为:(一)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司法建议书;(三) 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四) 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及监察通知书;(五) 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建议书;(六) 由招标人、采购人、产权出让人提出,经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可违反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的书面材料;(七)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可自己违反合同约定的书面材料;(八)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查证属实的材料第十五条 市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农机、水务、工商、质监等主管部门及市监察局、招投标中心(以下统称市相关部门)应当在形成或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认不良行为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市招管办,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限制市场准入期限的具体意见市招管办根据相关书面材料对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并按本办法处理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认的不良行为,本办法附件一有限制市场准入具体期限规定的,由市相关部门按附件一并对照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提出限制市场准入具体期限的意见。

      附件未作规定的,由市相关部门根据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提出限制市场准入具体期限的意见,报市招管办审核限制市场准入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不得超过3年第十七条 同一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一个不良行为同时涉及两个以上限制市场准入期限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累加计算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及其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共同实施同一不良行为的,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分别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不良行为限制市场准入期间又发生新的不良行为的,按本办法规定限制其市场准入,并与原限制市场准入期限累加计算,从原限制市场准入时间起算,但累加后执行的限制市场准入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不良行为系受他人胁迫的;(三) 主动向合同一方或招标人、采购人、产权出让人及市招投标中心承认不良行为的;(四) 配合查处机关查处不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有其他依法减轻情节的有上款情形之一的,由市相关部门提出减轻处理的意见,市招管办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审核。

      减轻处理后实际执行的限制市场准入期限一般不少于原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已经直接作出限制市场准入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市招管办备案,市招管办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市招投标中心,由市招投标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公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国有(集体)出让人或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 书面申请书及疑似不良行为披露期限;(二)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违反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的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 不超过300字的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文稿疑似不良行为的披露期限为1至6个月第二十三条 市招管办应在收到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作初步审核,制作答辩通知书,连同申请人制作的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文稿一并发送被申请人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可在收到市招管办的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个工作内,到市招管办查阅有关被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可就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申请作出如下处理:(一) 对申请人提出的违反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书面确认;(二)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违反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答辩,并向市招管办提出不超过300字的答辩文稿。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认可违反招标、采购、产权转让等公告文件和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的,由市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该行为为不良行为,在提出限制市场准入期限时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减轻处理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对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认可,并提出答辩的,市招管办应当自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答辩材料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向市招管办提出对原申请材料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原申请材料无须修改的,市招管办应在收到该意见的次日将申请单位的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文稿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文稿在市招投标中心的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对原申请材料进行修改的,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处理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间或披露期限结束后,因对疑似不良行为的认定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的,将继续披露案件审理信息,至案件裁决文书生效在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经市招管办审核确认后,可停止疑似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第四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八条 市招管办应当在收到市相关部门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书面通知市相关部门。

      市相关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不良行为限制市场准入通知书》,书面通知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单位或个人,同时报市招管办,由市招管办通知市招投标中心公示第二十九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当按市招管办的书面告知内容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统一公示同时,市招投标中心可通过交易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不良行为进行现场公示第三十条 单位不良行为的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不良行为基本事实、公示时间、限制市场准入的范围及起讫时间等个人不良行为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不良行为基本事实、公示时间、限制市场准入的范围和起讫时间等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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