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岚河民间爱心社章程.doc
11页岚河民间爱心社章程岚河民间爱心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团体名称:岚河民间爱心社第二条 团体性质:本社团是由岚县的一些民间爱心人士自愿结成的地区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本社团通过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志愿参加爱心活动,推动岚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岚县的整体素质提升,为岚县社会公益发展事业服务第三条 团体宗旨:本社团以“聚集爱心、扶贫济困、捐资助学”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岚县地方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岚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所在山西省岚县东村葡萄园院内“岚河民间爱心社”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 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 人群的关心与帮助集结社会爱心人士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各种爱心公益活动1. 救助困难家庭的病重儿童、失学儿童以及贫困村庄的一些孤寡老人2. 对一些贫困村庄进行捐资助学,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3.宣传并号召社会更多爱心人士加入帮助弱势群体的公益事业;(二)组织社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失学儿童献爱心等慈善公益活动;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一些贫困村庄,为孤寡残弱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献血、交通和消防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并提出入团申请的爱心自愿者,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团体的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向本团体推荐会员;(六)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按规定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社长)、副理事长(副社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或者联络的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或者联络的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社长)、副理事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服从岚县民政局的工作指导;(二)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社长)、副理事长(副社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社长)、副理事长(副社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社长)、副理事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社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社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会员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