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若干思考.doc
11页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假设干思考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假设干思考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的假设干思考 历史上不同的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者在解释国家的起源时,首先在理论上根本都作了一种相类似的假设,即人类最初处于一种自然的平等的原始状态,人类出于共同对付自然界及防止人们之间相互侵害等人类自身生存的需要,于是达成契约,让渡出局部权利组成国家和政府因此,在人民、国家及政府产生的先后次序上,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是先有人民后有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幸福、公共的平安与福利,而绝不是为了管制和压迫人民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国家及政府与个人完全平等,绝不能凌架于个人之上沦为作威作福的工具但是,自从有国家诞生之后的人类历史却充分证实了国家和政府似乎始终只是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而存在,社会契约论者希望见到的那种理想的国家与政府始终只是乌托邦因为,“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权力本身腐蚀性的特点及人类专制的历史都证明了人类对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必须非常审慎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也看到了这一点,为此他们在理论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并设计了三种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具体方案。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政治上进行了实践并在制度上予以了确立在解决了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问题之后,对于个人的自由,启蒙思想家们也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认为,人民让渡权利只是让渡那些组织国家和政府所必须的而不得不让渡的局部,这些被让渡的权利总和构成了国家的权力,但是属于人民根本权利的内容那么由人民自己保存,这些被保存的权利就是人民的自由如果让渡所有的权利,人民将一无所有,最终必将导致专制和暴政人民让渡出权利组织了国家,但众所周知,国家仅仅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公众选举的公务员组织的政府来进行政府那么主要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法律应表达公意,应保障人民的自由,而所谓的自由,也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因此,人民的权利靠法律来确认和保障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及其他的种种原因,人民自身所保存的权利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得到表达〔例如我国宪法中未规定已为国际公约所确认为根本人权的公民的居住、迁徙、罢工等自由〕,对此,绝不能理解为对未规定的权利法律就不予保障对此,在以简约、惜墨如金而著称于世的美国宪法中,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怀着深深的忧虑,在权利法案中写入第九条“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保存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轻忽〞及第十条“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洲行使之权力,皆由各洲或人民保存之〞的弹性条款。
因此,属于人民保存的权利,不管是法律予以明文确认的或未确认的,均属人民的自由,对此,国家都必须予以保障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永远都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之中国家权力不能任意地扩张,国家权力任意扩张的后果必然是个人自由的缩小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必要地不得已地“作恶〞但是,国家权力干预个人的自由必须以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会损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能为所欲为,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力干预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对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标准来调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果国家权力或法律任意干预,最终只能导致人人自危,造成一种恐怖和产生普遍的伪道德的后果欧洲黑暗中世纪宗教法庭的统治产生了《十日谈》中的伪道德,中国封建社会“礼教杀人〞的历史中产生了大批“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的性格扭曲的两面人,前苏联普遍政治高压下产生的灰色政治幽默等事实足以证明以上的结论。
国家权力如果违法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应由国家对被侵害者予以赔偿,那种“国家无过错〞的陈腐观念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赔偿制度在世界大局部国家的纷纷建立另外,对个人自由来说,个人自由不是一种绝对自由,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活动的权力〞,法国《人权宣言》将其定义为“在不损害他人之下,可以做所有的事情〞因此,个人在行使自由时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自由,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只有这样自由才能真正地得到保障,因为“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以上的理论是完美的,但实践中却远没有那么美妙尤其是在我们的社会里,由于封建社会二千多年的漫长历史及传统文化中国家主义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的现状的种种原因,经常会发生诸如警察闯入民宅搜查黄碟、联防队员冲入旅馆房间对同居一室的大学生情侣施以〞罚款〞的情形,也经常可以看到警察、联防队员在路上随便拦住一个人查身份证、暂住证的情况〔如果没有证件很可能被疑心是“盲流〞,最终可能免不了被投入收容站的命运。
笔者最近听说有一位大学生毕业后来东南沿海某城市找工作,因没有暂住证,两次被投入收容站,被赎出后,原先善良的人完全改变了性格,变得很“狼〞〕,甚至还会发生类似陕西少女麻旦旦、山东少女张旦、江苏少女金磊、河北少女吴小玲被强迫成认卖淫的极端事件〔详见《法律效劳时报》02年11月22日第16版〕这几位可怜的女孩子最终的清白都是无一例外地通过“处女膜完好〞的鉴定结论而获得的这不能不说对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极大的嘲讽,如果一个人的清白必须要通过处女膜鉴定这种原始的、野蛮的、侮辱人格的方式来证明,那只能认为我们这个社会还处于蒙昧的状态至于说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狱事件,相信法律界的人士一定不会认为仅仅是极个别的现象,也相信只要留意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及《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等报刊的人对此都不会陌生……如何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任意干预个人自由的情况发生,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所不得不严肃地思考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笔者拙见,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1.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和建立良好的制度自由只有依靠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存在,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制度之间相辅相存不可偏废良好的法律〞一直是人们所向往的目标,古希腊先哲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的第二层涵义时,即指出“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里的所谓“良好的法律〞,指的是那种表达公平、正义精神与理性价值的法律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公正和真正地表达民意,对此,马克思曾论述道:“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梦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如果制定出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不理性的“恶法〞,那么人民的自由又怎么能依靠它来保障呢?就法律和制度来说,两者之中,法律是根底,但往往制度更直接地对自由产生作用诚如总设计师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小平同志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制度的真谛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权力如果不被制约,那么权力被滥用侵犯个人自由的事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而且被侵犯者毫无抗争的余地例如,笔者就有两次在火车上和路上遇到警察查身份证的情形,你根本没有任何辩白的余地,因为在强权面前所有的公理都是苍白的,“枪炮说话的时候,缪斯保持沉默〞,换句咱们中国的古语叫“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另外,对自由来说,人类的历史已证实,自由往往只是一种奢侈品,仅仅只存在于现代社会中而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三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一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
如果不同时具备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三个条件,这个社会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近思我国的情况,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确立起来在法制建设方面,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写入党章和宪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治表达改革一度曾被提起后又被搁浅,至今一直未被提及事实上,如果政治体制上的一些弊端不革除,仅仅靠公布大量的法律法规绝不可能切实解决当前的去除腐败、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吞、消除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也不可能因此而过渡到现代社会,因为法律公布后如果不被遵守的后果往往比没有法律还更要糟到了今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已落到我们的肩上是主动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腐败、实现社会公平,消弥社会危机和xxx的因子,还是继续待下去,最后,被动地选择改革近代中国从戊戍维新到清末“新政〞、辛亥革命以及近代日本明治维新的历史应该可以作为可资借鉴的经验古希腊谚语说得好“愿意的,命运领着走,不愿意的,命运推着走〞,值得我们深思2.必须对人民进行启蒙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无法在一个民众观念落后、守旧的国家生根,自由之花也同样无法在一个民众不知民主、自由、权利为何物的国度盛开。
因为,“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因此,我们全面深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对人民进行启蒙,提高人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当前,也进行了一些诸如“扫盲〞、“送法下乡〞、“普法〞等工作但是,这些工作往往只注重形式,流于走过场,例如,“扫盲〞仅仅就是教“文盲〞识几个汉字,普法往往就是发几个法律法规单行本或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几个诸如离婚、继承、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法律咨询,然后新闻媒体报道一下就完事了实际上,真正的扫盲应是不仅“文盲〞要扫,“法盲〞、“权利之盲〞更应该扫,“普法〞也不仅仅是要做以上的那些根底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要让群众从中理解法律的原那么与精神,从而培养出信仰法律和服从法律的习惯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法治〞〔亚里斯多德语〕而且,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近代中国从严复提倡“改造国民性〞到梁启超鼓吹“新民说〞,再到鲁迅先生弃医从文,梁漱溟先生身体力行搞“乡村 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命题的假设干思考教育〞,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孜孜地追求着对民众启蒙的梦想。
孙中山先生那么在政治上具体设计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步骤所谓“军政〞即武力统一全国;“训政〞即在全国统一后,国民党“以党治国〞来充当国人的保姆,培训国人去逐渐适应民主政治,以培训国人具备民主社会中人们所必备的根本素质,最终以实现“宪政〞的目标但孙先生过早辞世,他所依赖的国民党后来变质,不再是第一次国共合作后的富有朝气的国民党,“训政〞也被歪曲沦为蒋氏专制的法宝,孙先生的伟大设想也终成空谷绝响近代中国亡国灭种、“瓜分豆剖〞的严峻形势给了中国知识分子们极大的压力,对中国的知识的分子来说,严峻的形势迫使反帝往往倒反封建、救亡压倒启蒙、革命声浪淹没改进呼声急迫严峻的形势使得启蒙的重要性无法为民众所重视也使得知识分子们无法专注于搞民众启蒙,因此,启蒙的任务始终也未能完成反思我们的近邻日本,近代日本从1856年“黑船事件〞被迫开关后亦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临与中国完全相同的历史命运日本选择的是通过“明治维新〞,是我们传统教科书所批判的那种自上而下发生的改进运动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