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深度解读.pptx
68页时间:2025.08,主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CONTENTS,目录,01,第一章 总则,02,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03,第三章 计量检定,04,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05,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06,第六章 计量监督,07,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08,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09,第九章 费用,10,第十章 法律责任,11,第十一章 附则,01,第一章 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和细化计量法的内容,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计量单位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制度,01,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计量事业的发展,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01,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02,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01,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经国家鉴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条件。
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条件,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计量基准的维护与管理,02,01,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经计量检定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条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其建立与考核需经过严格的程序计量标准的建立与考核,01,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维护与管理,03,第三章 计量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计量标准的申请,0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0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01,计量检定工作的原则,04,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0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条件,01,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计量器具新产品的鉴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试验,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质量监督,05,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01,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计量器具销售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01,02,计量器具的维修和使用,06,第六章 计量监督,计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等计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监督员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01,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要求,07,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以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必要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包括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等。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08,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01,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计量纠纷的处理程序,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计量纠纷的申诉和终局仲裁检定,09,第九章 费用,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计量工作的收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计量监督检查的费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计量检定机构经费的来源,010,第十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违反计量器具制造、销售、进口的处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计量标准建立与考核的处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01,违反计量器具检定规定的处罚,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规定的处罚,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计量器具出厂检定的处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计量器具使用规定的处罚,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违反计量器具销售规定的处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1,违反计量器具使用规定的处罚,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01,违反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规定的处罚,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规定的处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1,违反强制检定印、证管理的处罚,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的处罚,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1,计量器具新产品鉴定、样机试验单位违法的处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检定数据的;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检定人员违法的处罚,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011,第十一章 附则,计量法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定型鉴定、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机构、仲裁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用语含义,中国人民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01,计量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管理办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01,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解释,计量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01,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时间:,主讲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