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docx
16页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 52 号令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 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 杨传堂2016 年4 月21 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11 月23 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6 年4 月2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 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 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 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 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 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 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 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 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 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 文明从业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 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 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 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 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 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 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 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 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三)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 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 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1. 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 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 范二)质量检验人员1.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 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 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 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 业的技术人员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2. 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 关政策法规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练员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2. 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 技术职称;3.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 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 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 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 历的要求;2.年龄不超过60 周岁;3.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 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 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 技术职称;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 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 具有2 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 年 无不良的教学记录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 技术职称;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 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3. 具有2 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 年无不良的教 学记录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 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 明。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 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 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 故记录证明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 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 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 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 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 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 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 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 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 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证》(式样见附件 3)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 制并编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 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 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 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 年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 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 结后30 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 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 见附件 4)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 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 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