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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案例:两起相似情形的税务行政诉讼同判决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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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案例:两起相像情形的税务行政诉讼同判决结果(老会计人的体会)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诉被告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 西行初字第 18 号原告: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宅地邢台市桥东区达活泉东大街 ** 号负责人林继贤,女,公司经理托付代理人:王炜,男,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托付代理人:李勇,男,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邢台市地方税务局,住宅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 230 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海,男,局长托付代理人:杨子瑞,男,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托付代理人:张舰,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 下称圣源祥邢台分公司 〕 诉被告邢台市地方税务局 〔 下称市地税局 〕 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3 月 7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 3 个月.2021 年 7 月 3 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圣源祥邢台分公司托付代理人王炜,李勇,被告市地税局托付代理人杨子瑞,张舰到庭参与了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地税局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邢地税复不受 〔2021〕001 号不予受理复议预备书, 被告认为圣源祥邢台分公司未依据税务机关的纳税预备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也未供应相应的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圣源祥保险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圣源祥邢台分公司诉称, 2021 年 12 月 5 日,市地税局稽查局向原告下达邢地税稽处 〔2021〕56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号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预备书,原告认为该稽查局上述预备及其他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却以原告未依据税务机关的纳税预备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供应相应的担保为由,于 2021 年 2 月 11 日向原告送达邢地税复不受〔2021〕001 号不予受理预备书,对原告复议申请不受理.原告认为,法律并未赐予被告具有在原告未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未供应相应的担保的情形下可以径行作出不受理复议预备的职权.因此被告不予受理的预备剥夺了原告的行政复议权益,缺乏明确,详细的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 行政复议等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此外,被告的该份不受理预备书仍存在其他错误.为爱惜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邢地税复不受 〔2021〕001 号不予受理复议预备书,并责令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立案受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邢地税稽处 〔2021〕56 号税务处理预备书复印件和邢地税复不受〔2021〕001 号不予受理复议预备书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邢台市地方税务局辩称,被告下达邢地税复不受 〔2021〕001 号不予受理复议预备书的法律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第 49 号〕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预备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预备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 《税务行政复议规章》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 第 21 号〕 第十四条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一〕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详细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第三十三条规定 : “申请人对本规章第十四条第 〔 一〕 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行政复议预备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需依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供应的担保得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原告必需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原告未依据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预备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未供应相应的担保,所以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知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章》各一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份.经审理查明, 2021 年 7 月 15 日,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原告作出邢地税稽处 〔2021〕56 号税务处理预备书,该预备书预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其次款之规定 : 圣源祥邢台分公司实行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4392.64 元;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42907.76 元,定性为不缴或者少缴,责令圣源祥邢台分公司补缴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4392.64 元,并分别从次月 16 日起至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期补缴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 42907.76 元,并分别从次月 16 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及国税发 〔2003〕47 号文件之规定,责令圣源祥邢台分公司限期补扣且补缴 2021年个人所得税 70452.51 元,2021 年个人所得税 362310.14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圣源祥邢台分公司限期补缴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263230.35 元,并分别从次月 16 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原告对该预备不服,向被告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1 年 2 月 8 日被告作出邢地税复不受〔2021〕001 号不予受理复议预备书,该预备书认为,原告未依据税务机关的纳税预备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供应相应的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预备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对该预备仍不服诉至法院,恳求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邢地税复不受 〔2021〕001 号不予受理复议预备书,并责令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立案受理.另查明,原告不服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邢地税稽处 〔2021〕56 号税务处理预备书, 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时, 没有依据邢地税稽处 〔2021〕56 号税务处理预备书中责令原告限期补缴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未供应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治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预备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规章》 〔 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1〕 第 21 号〕 第十九条第 〔 二〕 项规定: “对税务所 〔 分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告市地税局对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预备受理或预备不予受理的法定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预备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预备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因不服 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邢地税稽处 〔2021〕56 号税务处理预备书,向被告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应依据邢地税稽处 〔2021〕56 号税务处理预备书中责令原告限期补缴的税额, 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供应相应的担保.而原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供应相应的担保.故被告市地 税局对其作出邢地税复不受 〔2021〕001 号不予受理复议预备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恳求本院难以支持,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 干问题的说明》第五十六条第 〔 四〕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圣源祥邢台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泽洪代理审判员:张少华代理审判员:赵瑞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檀晶小编寄语:不要期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学问把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许多,人际沟通,实务体会, excel 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存.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确定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学问比别人多了一个挑选.会计学的学习,必需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懂得和把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学问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驿行初字第 75 号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体会之谈,假如觉得有帮忙请您打赏支持,感谢 .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宇翔,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关福振,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托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托付代理人:周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特殊授权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1 年 9 月 29 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与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托付代理人张喜峰, 被告托付代理人单中强, 周磊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1 年 9 月 16 日,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作出驻地税复不受字( 2021)1 号《不予受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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