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海仲裁案之研究.docx
13页南海仲裁案之研究摘要: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悍然漠视中国的反对,一意孤行的向国际海洋法法庭就南海争端提交强制仲裁程序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对此,菲律宾声称其将争端提交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项下的强制仲裁程序,该程序让人引发深思对于解决国家间关于海洋划界和岛屿主权的的争端是否能够适用呢?对此,国际海洋法法庭能不能够进行管辖呢?我国立场与应对方式是否符合程序?面对白热化的紧张的南海形势,我国应该提出什么样具体的应对策略,均是须要予以考量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海洋法公约;国际仲裁 一、中非南海争端仲裁案始末 (一)南海仲裁案过程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军人对在我国黄岩岛潟湖内日常活动的我国渔民实施拷打、暴晒等,导致两国出现对峙局面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把此问题上报进行国际仲裁 2013年7月11日,仲裁法庭在海牙和平宫举办首次仲裁法庭以后 2013年8月27日,仲裁法庭公司第一号程序令,明确仲裁大致时间表此外确定了流程要求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法庭上报诉状,包含四千页资料,此处包含对我国指出的15项诉讼请求。
2014年5月14到15日中,仲裁法庭在海牙和平宫举办第二次仲裁法庭会议以后,公开第二号程序令 2014年12月7日我国外交部公开立场性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5年7月7日,仲裁法院第一次开展听证会,然而我国外交部也公开指出:"不认可常设仲裁法院对此仲裁案的司法管辖权,也不承认菲律宾以任何方式对此案的和解意见";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指出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结果 2015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提出回复:指出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基于相关问题的裁决没有效力,对我国不具备拘束力 2016年7月12日,对于此次南海仲裁案,最终的裁决结果是菲律宾胜诉 (二)菲律宾单方面对中国提出仲裁 历经2011年到2012年期间相关黄岩岛矛盾冲,菲律宾在中国并不认可的状况下,独自对南海矛盾进行仲裁 菲律宾在仲裁的时候指出15项要求,具体内容为: 1、中国在南海地区的追多权利,该和菲律宾相同,必须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面称作"《公约》";)文件要求范畴中; 2、我国倡导的对"九段线";范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以及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相符合,上述内容在超出《公约》清楚要求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以及实体制约的范畴内没有现实效力; 3、黄岩岛无法出现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美济礁、仁爱礁以及渚碧礁是低潮高地,无法出现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此外为无法利用先占或其余模式得到的岛礁; 5、美济礁以及仁爱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关键地区; 6、南薰礁以及西门礁(包含东门礁)是低潮高地,无法出现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然而上述地区的低潮线可当做计算鸿庥岛以及景宏岛的领海宽度凭证; 7、赤瓜礁、华阳礁以及永暑礁无法出现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中国非法地阻碍了菲律宾享有以及使用自身对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各类资源的权利; 9、中国非法地没有阻止其公民以及船只使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众多资源; 10、利用妨碍其在黄岩岛的众多工作行为,中国非法地限制菲律宾渔民的日常工作; 11、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以及渚碧礁违背《公约》下维护以及确保海洋环境的义务; 12、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1)违背《公约》有关人工岛屿,设备以及结构的要求; (2)违背中国在《公约》下维护以及保证海洋环境的义务; (3)出现违背《公约》要求的企图据为己有的违法活动; 13、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周边航行的菲律宾船只产生明显碰撞风险的活动违背其在《公约》下需要承担的义务; 14、自从2013年1月仲裁起,中国非法地增加且计划了矛盾,包含: (1)阻碍捱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和其周边海域的航行权利; (2)阻碍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职员的替换以及补给; (3)阻碍菲律宾在仁爱礁驻扎职员的福利供应; (4)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以及渚碧礁开展挖沙填海以及人工岛屿发展以及创建行为;以及 15、中国需要重视菲律宾在《公约》下的诸多权利,遵照其在《公约》下需要承担的义务,涵盖维护以及保全南海海洋环境的义务;此外,在使用其在南海的权利以及自由的时候,需要对菲律宾在《公约》下权利以及自由进行思考。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指出的15项诉讼请求大部分可以被划分成不同部分的内容:第一类就是海洋权利相关来源和"九段线";合法性问题(参考第1、2项诉求),第二类是牵连海洋地物法律位置和有关权利(参考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为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面称作"《公约》";)中的权利,第四类牵连中国是否违背相关环境保护、避碰、减少激发矛盾的等义务,上述请求紧密联系,企图躲避岛礁主权划分问题,此外还要绕过中国依照《公约》第298条所指出的海域划界等排除强制管辖的声明本质上菲律宾想把南海争端上报《公约》框架中的争端解决制度,并不是冲动最初在2011年,菲律宾就向中国指出类似的决议,但是被中国否定上述15项诉求的目标是否认中国在南海的位置,主要是彰显菲律宾在南海地位 (三)中国对菲方仲裁的"回应"; 中国明确反对仲裁,秉持"三个不";: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返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和所附仲裁告知此外也清楚的指出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加对方指出的仲裁2014年12月7曰,中方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下面称作《立场文件》),清楚指出仲裁法庭对于菲律宾指出的仲裁并不具备管辖权,中国不会对此仲裁事项所牵连的实际问题指出看法,上述立场文件并不能代表我国在任何部分支持对方的理论以及观点,也不能代表我国接受或参加对方指出的仲裁。
《立场文件》中也清楚的指出,菲律宾申报仲裁的以上事件的本质就是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问题,超过《公约》的调节范畴,因此不牵连上述文件的解释或适用,指出我国全面依照《公约》的要求在2006年做出决定,将嫂及海域划界等问题的争端和仲裁等强制争端处理流程分割开来所以,仲裁法庭对菲律宾指出的仲裁问题都没有对应的权利中国也未向仲裁法庭提交辩诉状 2016年7月12日,我国外交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再一次指出我国在南海领土主权以及海洋权益在所有时候都不会受到南海仲裁案判定的作用中国不认可任何根据此仲裁裁决的理念以及行为中国始终保护国际法治和公平、正义,促进国家乃至全球的稳定发展,坚持利用谈判协商完善处理南海问题 二、《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程序国际法分析 《公约》第十五部分单独要求海洋争端的处理制度,上述方面总共划分成三节: 第一节为普通要求,也就是要求缔约国需要使用和平手段处理问题,此外假如缔约国出现协议商讨通过和平方式处理问题,只有在和平方法无法解决争端且缔约国之间的协议不存在排除其他程序的约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该部分规定的强制性栽判程序解决争端。
第二节要求海洋争端处理制度有限制力的强制程序要求,包含适用基础、争端处理组织、管辖权和限制力等其中《公约》第十五部分就是《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处理制度的重点内容,清楚指出下面四种强制争端处理程序:根据《公约》附件六设置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根据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以及根据附件八创建的特别仲裁庭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就是单独的国际司法组织,最早创建在1982年《公约》附件六里面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但是其顺利组建时间是1996年8月1日,组建的时候得到联合国大会观察员位置,且在第二年制定《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和《联合国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合作及关系协定》在国际海洋法法庭顺利创建开始,始终是公约有关国在挑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流程时的最佳选择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 1.诉讼管辖,"第287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在《公约》第288条中有所规定,因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属于"第287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因此第288条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由此诉讼管辖权主要为: ①依据《公约》所提交的任何争端或申请,《法庭规约》第21条对此作了规定这类管辖权的标准是"按照本公约";提交的,主要包括公约第288条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和本公约目标相关的国际协商的解释或适用的所有纠纷";,与"依照该节向其指出的所有问题";,和根据公约第290条指出的"关于要求临时方式的申请";以及依照第292条指出的"有关迅速释放被扣船只和船员的申请。
"; ②如果在其他协定中规定了给予法庭以管辖权,那么法庭对其一切申请均具有管辖权首先,这里的协定不包括1982年公约另外,因为说的是"其他国际协定";,所以也不包括公约第288条第2款规定的"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其次,此种协定明确将管辖权授予法庭其通常表示纠纷当事国在纠纷出现之后缔结特别合约,认可把纠纷申报国际海洋法法庭处理的事件,所以可以被叫做"自愿管辖";上述要求让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全部相关海洋法的纠纷具备一般管辖权:不只包含条约解释或适用纠纷,此外也涵盖源自习惯法的纠纷 ③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法庭规约》第22条23的规定和《公约》第288条第2款24十分相似前者规定的是和公约涵盖的事项相关的目前有效的公约或者条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后者规定的同公约要实现的目的相关的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除此之外,任何时候,缔约国都可以以书面声明的形式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以诉讼管辖权解决其争端,此类管辖权具有任择性和强制性并存的特点,同时这也表明只有在争端各方都同意选择的情况之下,法庭才能够行使管辖权 2.其次,咨询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1997年规定了咨询管辖权,主要规定在其第138条第1款中,咨询意见的请求应由"任何经该协定授权的机构或根据该协定送交法庭";,而法庭在此类案件中将比照适用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咨询意见时,海底争端分庭对其的处理程序。
(三)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按照《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每一缔约国有权提名四名仲裁员,如果少于四名,有权按需提名增补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对于仲裁员在法律方面不作要求,但是他们应当对海洋事务有充足的了解,且经验丰富,并且在公平、才干、正直这些品德方面享有最高的声誉这是因为由于海洋法问题的复杂性,非法律专家参与法律程序或许有助于争端的解决法庭组建的具体步骤包括: (1)在争端当事方只有两国的情况下,那么由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如果争端当事国大于两国时,则需要相应的增加仲裁员的数量每一当事国应指派一人,在名单选派一名最好,可以选派自己国家的国民收到仲裁通知的30天内,争端的另一方应该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