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业务及其风险防范.ppt
121页(海量营销管理培训资料下载) 票 据 业 务 及其风险防范商业银行中所指的票据 ¡在旧中国时期,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用法一 直被学术界、立法以及习惯所沿用因此,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 )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 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种类票据起源¡公元前7-4世纪的希腊 ¡世界上最早的支票 -中国的唐代的帖¡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 的“自笔证书”¡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 -欧洲本票 的起源 ¡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 ,始脱胎 而成汇票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 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 逐渐被各资本主义国家采用 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 的,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者委托他 人或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理解:¡票据是一种债务凭证¡银行在经营信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 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 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上应当记载,但不影响 票据的效力如未记载,票据法规定了救济的规则 ¡我国票据法上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1)付款日期 ¡我国,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都是见票即付,因此,付款日 期是对商业汇票而言 ¡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我国票据法规定,当事人没有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上述两项在票样上都没有体现 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当事人将有关票据基础关系的事由记载在票 据上,该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承兑协议编号” 等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不写银行 会退票,这是银行是根据其他规定履行一定 的行政监管职能,不是根据票据法实施的行 为 记载无效的事项 ¡当事人在做票据行为的记载时,违反《票据 法》规定,记载有瑕疵但该记载不属于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故不会导致票据无效,只 是该记载无效例如,背书时附条件,出票 人记载免除自己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等等 ¡有学者将这两类事项称为“无益的记载事项” 票据当事人¡ 1 .基本当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 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 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 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 .非基本当事人¡ ( l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 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 人 ¡ ( 2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 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 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 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 3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 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 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 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 付款的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 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1)汇票 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 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3 )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 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 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 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 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国的支票同汇票 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 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 不限于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 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 点是: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第二,由 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 照票面金额支付;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 无条件的;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 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第五;票面 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 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 2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 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并签章的行为¡ 4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 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丧失的补救 ¡ 1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 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 方式¡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 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2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 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 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 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 程序¡3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 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 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票据的作用(1)信用作用(2)融资作用(3)流通作用(4)结算作用(5)抵消债务作用票据的特性¡1.设权凭证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的权利义务,由 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2.无因凭证流通过程中,接受票据的人无 法了解也无须了解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3.要式凭证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 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 有价凭证票据上一般须写明一定的货币 金额,即表明其价位¡5.文义凭证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 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 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6.独立性票据行为以其实质要件的合法和 形式要件的完备而独自发生法律效力;一个 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另一无效票据行为的影 响 【案例介绍】¡建行A县支行的客户工程队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与水泥厂串通签订虚假的水泥购销合同,总价款为 50万元,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签订后,工 程队向县支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县支行应申 请签发了金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 兑期为三个月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协议除不 可抗拒的原因并经签发银行同意上述汇票不得贴现 或转让收到汇票后,工程队将一张20万元的汇票 背书转让给水泥厂。
工程队因购买建材将一张10万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建材公司,又将另一 张20万元的汇票向工行A县支行申请贴现,工行A县¡支行委托市分行查询汇票的情况,与工程队签订了汇票贴现 协议协议签订后,工行A县支行收到建行A县支行关于被 骗签发汇票,要求对汇票不予贴现的复电,工行A县支行仍 按贴现协议将款划入工程队帐号建行A县支行以汇票因受 骗而签发,故无效,要求工程队返还汇票工程队告知汇票 已分别背书给水泥厂、建材公司,贴现给工行A县支行¡随后,建行A县支行以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开 出为由,向工行A县支行和建材公司、水泥厂追要其签发的 汇票,遭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汇票无效,持票 人应将汇票返还建行A县支行¡经查,工程队与水泥厂确系恶意串通,虚拟合同骗取银行签 发银行承兑汇票¡【几种观点】¡ 1、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因受欺骗而签发,系 无效票据,应予返还¡ 2、鉴于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具 备,应为有效票据,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 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填写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 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 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 、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 、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 、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 、五、六、七、八、九、十填写。
不得自造 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 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 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 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 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 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 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 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 理 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是转移票据权利的证 明方式 ¡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 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例如 ,日常企业之间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就 属于转让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 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要连续¡票据风险及防范什么是风险 ¡“风险”一词的由来¡其基本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 ,也有人进一步定义为“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 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风险也可能带来机会,有时风险越大,回报越高、 机会越大 ¡因此,如何判断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风险继而运 用风险,在风险中寻求机会创造收益,意义更加深 远而重大。
广西工商银行识破220万元假银行承 兑汇票贴现 ¡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辖属新城支行开户的一单 位客户带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营业部票 据中心要 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该银行承兑汇票票 面要素为:出票人:兰州家乐美商贸有限公司;账 号: 7028184470821012;收款人:烟台亨冠商贸 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610120100001141;出票 日期:2009年9月17日 ;到期日:2010年3月17日 ;金额:贰佰贰拾万元整;付款行全称:兰州银行 陇茂支行 ¡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票据中心客户经理在对该 张银票进行了初步审核后,发现此票疑点较多,立 即将该银 票交到民族支行营业大厅的总会计和会计 人员进行详验,一致认为该票有以下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