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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概念及其基本法律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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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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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章 营 业 税1.1 营业税的概念及其基本法律内容1.1.1 营业税的概念及其特点1、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他是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93年 12月 13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12月2 5 日财政部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 1994年 1 月 1 日起实行2008年 11月 5 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2008年 12月 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实施细则,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2009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2、营业税的特点营业税与其它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征收面广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非常广泛,涵盖除商业批发、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第三产业以及第二产业的建筑业不分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不分城市和乡镇,不分单位还是个体经营,都是营 加税的征税范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第三产业迅速发展,营业税收人稳定,增长较快2)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属流转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3)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营业税对同一行业,不论经济性质如何,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公平、合理,便于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另一方面,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适当分档制定差别比例税率,以实行区别对待4)征收简便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且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容易掌握和控制,计征简便易行,有利于节省征收费用1.1.2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1)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各种性质的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特殊规定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 靠 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 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1.1.3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问: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应缴纳营 业 税?答: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无形资产就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但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是否负有纳税义务负有纳税义务,只要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而不论其是否在境内或境外使用这是因为境外机构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进口,为了使境内转让者与境外转让者之间保持税负平衡,应当对境外转让者征收营业税。

      境外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由境内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扣代缴税款1.1.4应税行为1、一般应税行为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 有偿,是指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应税劳务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属非应税劳务)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F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问: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答:(1)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2)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对于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中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我们称之为混合销售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所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 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中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原营业税规定,未分别核算的,-并征收增值税)第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征税营业税这一特殊规定,我们应予以了解问:酒吧在室内举办拍卖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分析:(1)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3)因此,酒吧的拍卖收入缴纳营业税,按“娱乐业”税目依20%税率计缴4、兼营行为(1)兼营行为的概念对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称之为兼营行为2)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原未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3)兼营有几种情形:不同税种的兼营,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和增值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

      同税种不同税目的兼营,如纳税人从事两个以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同一税种应税和减税、免税的兼营,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问:饮食店、餐馆销售烧卤熟制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分析:根据营业税政策,(1)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缴纳营业税;(2)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5、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营 收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但各自征收领域不同,营业税以调节非商品流转额(各种劳务服务收入)为主,也涉及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而增值税以调节商品流转额为主,劳务仅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从事缝纫劳务)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不交叉,平行征收但在具体征收规定上,也存在一些特殊交错的规则主要表现在:(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即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3)邮电业务征税问题1)集邮是收集和保存各种邮票以及与邮政相联系的其他邮品的活动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2)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3)电信物品是指电信业务专用或通用的物品,如无线寻呼机、移动、机及其他电信器材等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等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4)服务业务征税问题服务业税目中,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多数属混合销售如不能明确掌握服务 业的征税范围和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就必然出现偏差1)服务业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代购业务的税务处理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代购货物的受托方从事了代理购货业务,是一种中介行为,委托方是真正的购买方,在受托方的联系下,销售方与购买方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购销关系,这种购销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而受托方与委托方之间又存在收取手续费的应缴营业税的行为例如,某机械厂委托金属材料公司采购钢材,事 先 预 付 笔 周 转 金 5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工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受托方,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扣5%的手续费2.3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收取的2.3万元手续费即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先购进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按照原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机械厂,同时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对于这种情况,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钢材行为,变成了自营钢材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受 托 方(中介)一营业税关系一委 托 方(买方)增值税关系销售方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代销货物,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就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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