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 _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ppt
148页1,第七章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域名的保护,2,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根据学者有关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3,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4,第一节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版权)保护,5,一、著作权的概念,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英文copy right译过来的,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英美法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
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6,二、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7,三、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作品的法律要件:1.必须具有独创性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3.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4.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8,(一)著作权客体的分类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9,4.美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0,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1,(二)基础作品和演绎作品(改编、汇编汇编作品和翻译)(三)独立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四)共同作品和非共同作品(五)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12,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违禁作品 官方文件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13,五、网络著作权,(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广义: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数字化版权) 狭义:特指 信息网络传播权,14,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5,(二)网络著作权的内容: 1、对已存在的网络作品进行复制、转载、修改、加工、加密、删除等 2、传统作品的网络数字化:扫描、拍照、制作成各种格式的文档 3、信息网络传播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16,(二)网络著作权的特点: 一) 法定性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17,二) 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18,三)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19,四) 表现性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 、FLASH作品等。
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20,六、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就明确了作品上网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之所以将网络传播权单独作为一项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是因为传统的著作权体系已经无法涵盖网络传播这种新技术衍生的新权利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最主要的权利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现阶段,仅依据《著作权法》来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尚有不足除实现技术的控制外,订立完善的销售合同和稿约,通过合同的约定仍然是十分必要的21,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且满足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 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 4)内容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作品主要为文字表现形式的作品,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一样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七、网络著作权的保护,22,一般说来,网络空间中主要存在两类作品,即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
1) 上网作品上网作品,即作品的数字化,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并以这种数字形式存储或者在网络上传播2)网上作品网上作品,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并在网络上传播根据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同,网上作品亦可分为单一的网上数字作品与多媒体作品两类23,上网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数字化的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仅为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创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故而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也不会对原作品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者24,网上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网络上的原作者网上作品和上网作品的区别仅仅在于首次形成即以数字形式存在所以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那么其著作权就属于其网络上的原创作者事实上,不仅网络文学作品拥有著作权,所有的网络原创作品都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5,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偿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网络环境给“合理使用”带来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信息浏览2、多媒体课件制作3、BBS留言板、论坛等与公告栏类似的形式4、数字图书馆及诸多类似网站的兴起,,26,《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我国特有的著作权制度,表明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允许他人使用许可权,而只剩下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也是一种权利限制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27,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个原则: (1)网络转载使用作品,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但必须依法支付转载稿费,标明出处 (2)网络转载使用作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网络作品,还可以包括报刊、期刊作品 (3)故意提供侵害网络著作权方法、技术的行为也属侵权行为; (4)网络著作权诉讼也可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28,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所谓默示许可,也可称默认许可或推定许可,其含义在于即使著作权人没有明说许可某人使用其作品,但是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著作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随着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的迅猛发展,默示许可成为了网络著作权下的新名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