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 合同法(中间删除).ppt
99页第八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一大部分《合同法》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适用其他法律 一、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程序 实际履行原则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P267) 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预先由一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事先订立好的,你只要同意即可 (1)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写到: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无效 对 例:存包时贴着:包内东西无论价值多少,如有遗失本商场一律赔偿5元保管责任) 例: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A写条给B: B还欠款10万元 有两种以上解释,以不利于A的解释为准 例: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运输合同仓对仓方式:①对方所有仓库到运达仓库②货物所在地仓库到运达仓库二)合同的订立程序(P208)(要约----承诺) A向B买设备,A向B发,说明型号等等,但没有价格,让B报价此主要内容不完全(缺数量和价款)B收到后填了报价100万元又把发给A,内容完全了,B发的叫“要约”A收到后觉得价格太高了,A又把价格改成10万元,发给了B,此时已经修改的要约的实质内容,原要约失效,新发的为“新要约”,如果B对此新要约“承诺”,合同成立 要约即可买方向卖方发,也可卖方向买方发不要以人来判断要以内容来判断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明确表示:我等待你的答复之类)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下列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A 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 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 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BCD,例: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
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A 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 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 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 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D,例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多 A 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 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 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 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ACD 考虑B时不要考虑C,若考虑上C那B也是对的,实际上B告诉你的是未确定承诺期限,即你没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不考虑C的话,你没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选项题是互相独立的承诺,4、承诺内容(P269)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根据合同法,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人规定的) A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B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之日开始计算 C 要约以、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D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或者电报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ABC,例:甲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乙发出要约,并言明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乙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并于8月18日向甲发出通知承诺甲未做表示 A 乙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 乙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甲未做任何表示 C 乙的通知为新要约,但甲不做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D 乙的通知为新要约,甲不做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D,例: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单 A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失效) C 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失效) A BCD都是要约已生效问的是压根就没生效的要约 重要解释:承诺到达即生效,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在未到达前或同时到达)但不可撤销三)实际履行原则(P269)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AB签订100万元的合同,以合同书的形式,未签字盖章前,A发货,B一高兴付款或未付款,但表示接受货物已验收入库,合同是否成立?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应该是签字盖章起合同成立但《合同法》同时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B既然付款或验收入库视为以行为方式 承诺,合同成立链接: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P294) A与B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主),双方约定B支付A定金10万元,定金合同(从),并以支付定金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B未支付定金,A就向B发货了,而B也接受了货物,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成立,主合同已经处于实际履行状态例: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有:多 A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 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 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 D 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26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0日到达甲。
BC A实质性变更,地点:北京----莫斯科,(四)缔约过失责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三节)(成立与效力不同) 订立------成立-----效力------履行 A与B以100万元的价格倒卖走私汽车,4月1日合同按合同成立条款成立,但它是无效的,不涉及后面的履行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P270),(一)合同的生效时间(P270),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但合同签订承诺时成立但未生效二)效力待定(P27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的除外) 2、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成立,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与第一章不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后以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例: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错 5月8日时效力待定6月10日获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双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1: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正确的是:单 A 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 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 自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 自合同被法院撤销后无效 A 例2: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例3:下列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多 A 甲、乙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丙利益的合同(无效) B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丁订立的合同(后面六节讲,恶意无效) C 代理人甲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丙订立的合同 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甲独立与他人订立的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 CD,三、合同履行(第四节(P273)) 约定不明的处理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抗辩权 代位权、撤销权 (一)约定不明的处理(P273)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具体规定:,(1)质量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标和行标,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A地甲买B地乙的位于C地的房, A 甲的履行地在B, B 乙的履行地A C 甲的履行地在C, D 乙的履行地C AC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A与B签订了100万元的合同,A发货在合同中10万元运费没有说明誰负担 总原则:①协议补充,②有关合同条款,交易习惯 如果都不能确定,按照具体的规定走:履行义务一方,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运费是由发货引起,就由A负担 例:A是北京的B为上海的,A赠与B1元钱,但地点未商定则在接受方上海履行,即A应将钱送给上海B处,然后机票1000元,又誰负担?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此单务合同,只是A负担例1: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多 A 双方协议补充 B 按交易习惯确定 C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 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ABCD 总原则与具体规则,例2:01年4月1日范某从陈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3年3月22日,陈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单 A 若陈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 若陈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 若陈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D 陈某的债权于2005年4月2日消灭 C,例3: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点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A X市为交货地 B Y市为交货地 C X市为付款地 D Y市为付款地 BD 交付货币在收款方即Y,交付木材在履行义务一方即Y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274)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A与B花店签订100元合同,由B向C送花,B不向C送花或送花不符合规定,B对A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B对C承担违约责任因C不是合同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