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办法.docx
6页XXXX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力建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降低工程项目分包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项目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企业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三条 股份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把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作为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分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分包的归口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型事业部负责管理企业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对本企业工程分包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要逐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制定严格的管理程序,认真贯彻落实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项目部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分包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股份公司各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对分包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平台公司对委托施工项目的分包安全负管理责任第三章 分包商的安全准入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分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分包队伍应优先在公布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第九条 选择的分包单位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专项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五)确保安全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体系及其人员配备七)保证施工安全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施工等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的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必须结合现场实际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给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确保安全投入到位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将分包单位纳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项目分包商信息库,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有效监控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作业和作业队伍的重大安全风险因素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监督分包单位对新入厂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为其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做到物账对应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用品、用具,并定期检验、试验和更新。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一)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施工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安全措施二)对于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总承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要求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三)分包项目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对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确认四)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办公、生活场所纳入安全监管的范围,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监督贯彻执行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两级总部要加强工程分包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列入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