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机关刑事执法若干问题探讨.doc
4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及公安机关适用与应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问题(一)非法证据的内涵资料: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项目开展调研的报告案件侦查中瑕疵证据转化的制度构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现实困境》:新刑诉法中确立的非法证据大致分为三种: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其他非法所得的 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通过开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 的陈述非法实物证据是指以明显违法取得的、可以影响公正审判的物证和书证其他非法 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以非法方式取得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美国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排除的并非 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证据”,而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即警察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手 段所获得的证据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能够作为排除规则救济对象的通常是以下四项 宪法权利,即联邦宪法修正案关于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不 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关于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联邦宪法第 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自由、财产和生命的权利该规则产生之后, 迅速由英美法系传入大陆法系国家,由西方传入东方,成为全球刑事诉讼文明的标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排除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所谓“非法证据”?有观点认为, 非法证据应从总体上界定为以下六个方面:1、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2、对非法实物证据 的排除;3、非法证据所衍生之证据排除;4、对采取侦查陷阱取得证据的排除;5、对不合 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的排除;6、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重大利益的非法获取的 证据效力(原则上肯定,但对迎法取证者应予相应制裁)《若干规定》实行绝对排除与相对 排除相结合的原则,即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而对实物证据(主要是物证书证), 经过证据补强之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非法证据的分类(一)严重侵害法益的非法证据、一般侵害法益的非法证据和没有侵害法益的非法证据根据非法取证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后果的轻重以及有无,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严重侵害法益的非法证 据,一般侵害法益的非法证据和没有侵害法益的非法证据所谓严重侵犯法益的非法证据,是以明显侵犯 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得的非法证据,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冻结以及监听而获取的证据,被告人被 严重超期羁押后的供述等,以拷打、肉体折磨、精神折磨等刑讯行为逼取的被告人供述,通过未经任何合法 授权而实施的搜查、扣押、窃听、查询冻结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在无理拒绝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后 获取的供述等,这些都是严重侵犯法益的非法证据。
一般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没有违反宪法,只是侵害了 公民--般性权利的行为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例如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非法延 长传唤或者拘传的时间而获取的供述,通过一般的违法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行为取得的证据等没有侵 犯法益的证据,仅仅表现为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并没有对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根据非法证据的证据形式,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凡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实物证据都是非法实物证据,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八神证据 中,非法实物证据包括非法扣押的物证、书证,非法冻结的银行存款非法言词证据指以暴力、胁迫、诱 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违反规定以技术侦案 手段获取的其他言词证据三)原始的非法证据和衍生的非法证据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获得证据,称为衍生的非法证据,衍生的非法证据俗称“毒树之果”,作为线索的 非法证据称为原始的非法证据区分原始的非法证据和衍生的非法证据,目的在于根据二者的不同性质设置 相应的排除规则原始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模式等,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规定。
原始的非法证 据的排除方式、程序、范围等,一般都是绝对的排除,而衍生的非法证据的非法性在取证方式上可能会受 到诸多介入因素的影响,或阻断了非法性,或增强了的毒害性,因而需要以不同的排除规则来排除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一定要明确规定为绝对排除但是, 如何具体判断威胁、引诱、欺骗呢?在我国,侦查机关对审判机关有强大的影响力在通 常情况下,侦查机关的意见都会被审判机关采纳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被取证人 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形…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 迫任何证实自己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取消“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的规定,统一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我国应该对不得强迫自认犯罪的规定更加明确化,使 侦查机关改变侦查方向,从以获取口供为主转化成以搜集实物证据为主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一部分的视听资料我们国家对非法取得 的物证、书证采取了裁量排除的态度但是裁量的标准是什么呢?法条用了 “可能严重影响 司法公正"来回答,但是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原则例外说,即一般情 况下应当排除,只有出现若干例外情况时才可以不排除。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就算例 外情况:(1)侦查人员为履行相应的刑事要件,补正后可以使用;(2)实物证据是对被告 人有利的证据;(3)在情况危急时,司法人员无法申请合法的手续而取得的证据;(4)善 意的例外,即如果司法人员出于善意而没有严重侵害被告人的权益,则证据可以采纳;(5) 在被告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时,即被告人明知是不利于自己的非法证据,在自愿的条件下, 明确予以承认的可以采纳3 .在毒树之果排除方面有人认为,毒树之果证据可以不予排除,理由是,线索证据的违法并不影响毒树之果证 据的可采性并且,如果对毒树之果证据予以排除,将会影响对犯罪控制的效果,尤其是在 我国,侦查技术落后、侦查人员素质较低,势必会引起犯罪的泛滥但是,这种观点的问题 是,如果我们不排除毒树之果证据,并将间接地承认线索证据的合法性设想以下两种情况:(1)一个警察刑讯逼供获得被告人认罪的口供;(2) 一个警察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得知犯 罪工具、赃物或者是同案犯的藏匿地点,再根据后面获取的证据来指控犯罪那么,对第一 种情形,明显地是要排除口供;那么对于第二种情形,按照上述观点,是不需要排除后面获 取的证据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目的上看,这两种情形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所以说,如 果对毒树之果证据一律予以采纳,将不会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目的,即控制国家侦查权 滥用,保障被取证人合法权益。
对毒树之果证据应当坚持原则例外说,即对严重违反法定程 序,侵犯被取证人实体权利的毒树之果要排除,而对于例外的规定可以参照美国法的规定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两个刑事证据规定既没有采纳证据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没有接受部分实务界人士的看法, 而是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作了区分,并对“瑕疵证据”作出了明确的列举C所谓“瑕疵证据”及其补正规则,主要被确立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C根 据这一证据规定,法院在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的审查判断过程中,对于那些在收集过程中存在轻微违反法律程序情形的,可以将其视为“瑕疵证据”,并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C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 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遗漏了重要的内容、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当然,对于 那些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步骤、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违规的情况,《办理死刑案 件证据规定》也将其列入“程序瑕疵”之列以下依次对这些“瑕疵证据”作出简要的分析二)“瑕疵证据”的类型1.证据笔录存在记录上的错误c 2.证据笔录遗漏了重要内容。
3.证据笔录缺少有关人员的签 名或盖章4.侦查活动存在“技术性手续上的违规”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取证手段是否侵犯了重大的权益(二) 取证手段是否违反了实质性程序规范(三) 采用某一证据是否违背程序正义(四) 采用某一证据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现实困境》:新刑诉法确立了一种新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既不完全等同于“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责任分配方式,也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如果是依照当事人申 请,则首先由被告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对逐步举证的证明标准并不高,既不 要求法官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序,也不要求达到合理排除怀疑的标准,只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或 线索是法官产生疑问即可法官一量对侦查人员的取证的合法性产生疑问,证明侦查行为合 法性的证明责任转移由公诉人承担《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控诉方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问 题是,公诉机关如何承担这样的贲任呢?英国的经验是,警察必须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并且强化律师的在场权,而我国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 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在此,对重大犯罪案件可以解释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在实践中,录音录像的制作权是在侦查机关手中,一般的做法是“打 时不录,录时不打”故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引入律师在场权,并且律师 有权复制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能参照有罪的标准,由法 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结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目的去自由裁量资料: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项目开展调研的报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现实困境三、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问题《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两个证据规定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中尤为引人瞩目的是确 立了三种证据排除规则:一是主要针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二是适用于非 法物证、书证的“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三是主要涉及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的“可补 正的排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