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doc
4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租赁当事人凭产权证明或市、区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领取空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④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⑥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⑦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②私人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用证明;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⑥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3)对于转租合同的办理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2、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①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出租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③ 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个人行为出租的还需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若以共同行为出租的则不需出具。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外国公司设立文件(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公证或认证书收取原件);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③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4、其他材料:(1)《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2)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3)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 至 49 岁)的,还应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4)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二、 受理审核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收件回执》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补正告知单》,材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3、予以受理的,受理机关在受理后 5 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齐全;(2)有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4、审查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条件的(含转租),予以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期限的;(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4)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5)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6)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7)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8)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9)已经办理转租的房屋5、审查和现场核实不符合条件或不属实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当事人重新填报申请或告知不予受理 三、核准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合同办理,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由租赁管理所所长或指定的合同审批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将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登记(备案)号用皮带印章、红色印油加盖在房屋租赁合同书右上角,打印《房屋租赁凭证》,在合同书和房屋租赁凭证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
2、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由租赁管理所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说明理由,所收资料退回3、租赁管理所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的,视为予以登记(备案)当事人应于逾期之日起 15 日内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四、办结审批通过后,将签章后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交出租人、承租人和管理所各持一份,当事人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另可根据租赁当事人实际需要,纸质合同可以一式多深圳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地址名称 详细地址园岭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83673200 四川大厦南附楼 4 楼南园房屋租赁管理所 83628907 松岭路 56 号南园大楼 5 楼福田房屋租赁管理所 82958428 路灯大厦四楼沙头房屋租赁管理所 83306726 新沙路 60 号 201 室梅林房屋租赁管理所 83971812 梅华路陆陆顺酒楼 5 楼华富房屋租赁管理所 83345284 莲花一村华富街道办事处 211 房香蜜湖房屋租赁管理所 83712200 福田区农林路 1 号 208 房莲花房屋租赁管理所 82925478 景田南路锦文阁(香梅市场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