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x
6页车集煤矿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车集煤矿平安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煤业化工〔2009〕215号)、《永煤公司平安责任追究制度》(永煤控股〔2009〕96号)、《关于重申平安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启动重大隐患责任追究机制的打算 》(河南煤业化工〔201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是指车集煤矿依据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赐予的行政处分、处理和经济惩罚 第三条 行政处分、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级、开除、撤职、留用察看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第一责任者;技术副队长(技术主管)是本单位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队干是当班平安第一责任者;当班班长是本班平安直接责任者;分管矿领导及系统科室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和单位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平安责任追究 第五条 发生微伤事故,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班长、跟班队干、队长、书记各罚款800元;因班长、跟班队干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班长或者跟班队干全部担当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发生稍微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理及经济惩罚如下: 1.一个月之内累计发生3起稍微伤事故,赐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 2.一个月之内跟班期间累计发生2起稍微伤事故,赐予跟班队长开除处分 3.发生稍微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惩罚依据责任划分依据表1执行表1中无责任者免于惩罚 表1: 稍微伤平安生产事故经济惩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2400 2 跟班队干 2400 3 值班队干 1800 4 技术负责人 1800 5 直接责任人 3000 6 班(组)长 1200 7 专业科室正职 500 8 专业科室分管副职 800 9 安检科正职 400 10 安检科分管副职 600 第七条 发生轻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理及经济惩罚如下: 1.发生轻伤事故,赐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或开除处理,赐予跟班队长开除处理,直接责任人为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人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发生轻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惩罚依据责任划分依据表2执行表2中无责任者免于惩罚 表2: 轻伤平安生产事故经济惩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4000 2 跟班队干 4000 3 值班队干 3200 4 技术负责人 3200 5 直接责任人 4000 6 班(组)长 2000 7 专业科室正职 1000 8 专业科室分管副职 1500 9 安检科正职 800 10 安检科分管副职 1000 11 矿包保区队人员 500 12 分管区队或业务矿领导 1500 13 平安矿长 1000 第八条 发生重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处理及经济惩罚如下: 1.发生重伤事故,赐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赐予跟班队长撤职处分,直接责任人为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责任人为正式工的留用察看。
2.对科室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生重伤事故,赐予业务科室分管副职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赐予业务科室科长降职处分 (2)发生重伤事故,赐予安检科分管副职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赐予安检科长降职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赐予调度室分管副职降职处分;半年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赐予调度室主任降职处分 3. 发生重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经济惩罚依据责任划分依据表3执行表3中无责任者免于惩罚 表3: 重伤平安生产事故经济惩罚标准 序号 责任人 罚款数额(元) 1 区队正职 8000 2 跟班队干 8000 3 值班队干 6400 4 技术负责人 6400 5 直接责任人 6400 6 班(组)长 2400 7 专业科室正职 2400 8 专业科室分管副职 3200 9 安检科正职 1500 10 安检科分管副职 2400 11 调度室正职 1500 12 调度室分管副职 2400 13 矿包保区队人员 1200 14 分管区队或业务矿领导 4000 15 平安矿长 3200 第九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比照重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平安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轻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平安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稍微伤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平安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需依据程序准时向矿汇报凡是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级别上升1个等级进行经济惩罚,情节严重的赐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队干、值班队干降职或开除处分,班长、直接责任人属于正式工的开除留用,属于劳务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多项经济惩罚就高执行,不累计惩罚 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本制度的条款,依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永煤公司平安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车矿字[2014]5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说明权归车集煤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