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与税务基础》课件:实务问答--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薪酬管理类】.ppt
27页第四章 实务问答 本章主要根据笔者工作经历,对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中的常见问题作具体讲解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指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予以免税,具体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项目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二、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菜篮子津贴是否属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而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末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性质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根据全省职工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由省人事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为全省统一执行的标准为56元加上省政府的30元菜篮子补助,即86元除此之外,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免税的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自筹资金发放的公务员补贴和菜篮子津贴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发放的各种补贴,均应并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纳税人同时获取两项以上应税所得如何计算纳税?•同一纳税人同时获取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法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时,可按税法规定,分别各项所得减除相应费用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如何划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 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五、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后,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例1:刘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7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1)应纳税所得额=(700+800)-1000=500(元)• (2)应纳税额=50010%-25=25元•例2:李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甲企业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10元,乙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款35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1)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1000=1800(元)• (2)应纳税额=180010%-25=155(元)• (3)应补交税款=155-(10+35)=110(元)•六、对个人取得的“双薪”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后(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张某月工资1500元,2003年一月,单位根据年终考评情况,对张某增发一个月工资1500元,请计算张某2003年一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因张某工资已超过了800元,因此,单位加发的1500元工资应单独作为一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过程如下:•1、12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0-800=7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10%-25=45元•2、“双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10%-25=125元•因此,张某2003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5+45=170元•例4:以上为例,假设张某月工资为700元,2003年1月取得的“双薪”收入也为750元,则张某2003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750+750-800)×10%-25=45元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七、个别效益较好的单位按较高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单位按超过规定标准替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尽管房管部门认可收取,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能将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允许扣除。
•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例5:王某系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某生产企业上班,月工资500元,2003年1月公司发给他2002年完成任务奖金5,200元,请计算王某2003年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800-500)=4,900元•2、应交税额=4,900×15%-125=610元•因此,王某4000元的奖金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610元•如果王某每月工资为2000元,每月都按规定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则王某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200×20%-375=665元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九、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
在对年薪制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1、适用人员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仅限于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如企业法人、总经理、董事长等•2、审批权限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只有经过同级政府部门审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员工才能按年薪制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计征办法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例6:王某为某公司总经理,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司对王某等几个主要领导人实行年薪制工资制度,王某年薪20万元,其中:每月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考核后领取效益工资14万元,请计算王某2002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王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800)×15%-125=505元• 2、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12-800)×20%-375]×12=33,580元• 3、年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33580-505×12=27,520元•十、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职工定期按一定的定额取得的差旅费用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有的单位为节约工作经费,对职工出差的交通、住宿、差旅费津贴等实行费用包干,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节约归己,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根据现行税法对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职工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支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的部分,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列支,对按国家规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的差旅费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扣除以上项目后,(扣除限额为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性质的收入)将职工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十二、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辆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纳税人应在取得当月,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三、烤火费、降温费等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范围?•税法所说免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具体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烤火费、降温费等补贴国家未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在发放当月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应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国家具体发放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确定。
•十四、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发放的补充养老基金,取得该项收入的职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十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2)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十六、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按规定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退休后取得的原来工作期间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后再返聘或被其他单位聘用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按月就其再任职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十七、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退职费是指个人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由所在单位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金•凡是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为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因此,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7:王某2003年2月被其雇主张某辞退,一次性给予其经济补偿金3万元,请计算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注:王某被辞退前月工资收入800元)•解:1、因为王某是被雇主辞退,其本身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因此,其取得的3万元的退职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把王某取得的退职费收入3万元按其原来的工资收入划分为若干个月的收入30,•需要把其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划分为个月,超过了6个月,按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最多只能划分为6个月•3、按6个计算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6=5,000元•(2)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800=4,200元•(3)每月应纳税额为:4,200×15%-125=505元•(4)计算王某退职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5×6=3,030元•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30元,其雇主最终支付给他的补偿费为30,000元-3,030元,为26,970元 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十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除第二条规定情况以外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目前四川省规定为3万元),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4、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例8:某国有银行进行机构改革,对一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其补偿金按一年工龄4000元补偿,最多可达10万元,46岁的王某为该银行职员,其工龄26年,按有关规定,可获得经济补偿金10万元,王某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交纳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共万元,请计算银行在付给王某经济补偿金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解:1、因为王某领取的补偿金已经超过了3万元,因此,王某应就超过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扣除王某实际交纳的各种基金、保险费10万-3万万万•3、将余额按王某在该银行的工作年限作为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因为王某在该银行工作年限为26年,超过了12年,因此,只能按12年进行平均分摊)•4、计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应纳税所得额元•(2)应纳税额•5、计算王某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442.50×12=5310•因此,银行在付给王某经济补偿金时,应代扣5310元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7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十九、对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9:张某所在的单位在2002年进行机构改革,对部分人员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张某是其中之一,他于2002年8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按有关规定,单位一次性发给张某2万元,自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起,张某还有20个月才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月工资为1500元,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将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于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工资合并减除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后确定适用税率•20000÷20=1000元•1000+1500-800=1700元•17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因此,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0%•(3)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500-800)×10%-25=2,045元•因此,张某2002年8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45元。
•若张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后,重新受聘于另一家公司,月薪1200元,则张某应将重新受聘每月取得的1200元与原1500元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5元),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二十、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2)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在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3)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因此,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二十一、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2、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
2)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军队干部在工资、薪金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十二、武警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武警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具体按照国家对军队、干部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武警干部在工资、薪金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十三、推销员、采购员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推销员、采购员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小包干纳税人还是大包干纳税人,凡纳税人能提供实支凭据,并经当地地税机关审核,其推销、采购费用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纳税人的费用无法核实的,可按一定比例扣除:在法定费用扣除前,统一扣除30%的费用后,再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实务问答•二十四、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所得性质认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税款的计算•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申报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一、董事费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1:2003年9月,某美术老师应邀到某校讲课,获得报酬2000元,某广告公司请他代作一幅广告画,获得报酬3000元,请计算该美术老师两次劳务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对该老师两次劳务报酬收入应按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讲课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800)×20%=240元•作画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因此,该美术老师两次劳务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为680元•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几个人共同完成一项设计任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分别计算各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2:张某等3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联合搞个房屋装修设计,获得9000元钱,三人将9000元钱平均分配,请计算每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张某等人每人平均分得3000元钱,每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因此,每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40元,实际能得到的钱为3000-440=2560元•四、个人因招商引资获得的奖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和某些企业为了引进资金,制定奖励措施,凡是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规定获取一定的报酬•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该项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按何税目纳税应分两种情况:一是非政府专门的招商引资部门人员获得的此类奖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政府专门的招商引资部门人员获得的此类奖金,由于该类人员的本职工作就是负责招商引资,因此,其获得的招商引资奖励,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五、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应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利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六、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取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七、对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八、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2)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九、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份制企业将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分得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十、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实收资本,个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增后由企业代扣代缴•十一、对企业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分配给职工,职工再用于购买企业的股权,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劳动分红,不管是否购买企业股权,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十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产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十四、某人将其艺术照提供给某广告公司用于制作广告宣传路牌,其收入应按什么税目交税?•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五、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包括纳税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与实际承包月份的工薪所得之和。
•十六、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必须要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没有扣缴义务人,有的虽承包经营后,有承包方代扣缴税款,但因涉及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扣除费用的问题,因此,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行申报纳税•十七、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关税费用按什么次序扣除?•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十八、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十九、个人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作者的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因改组、改制或其他原因对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可按资产评估价值计提折旧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十一、个人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取得的赠品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为实物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二十二、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十三、个人存本取息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按规定,储户在每次支取利息时,储蓄机构应依法代扣代缴税款,但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在存款到期清户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二十四、异地托收储蓄、通存通兑储蓄如何确定其扣缴义务人?•(1)异地托收储蓄•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的,应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通存通兑储蓄•个人储户取得的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证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二十五、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十六、个人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从其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免税奖金的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管理部门人员在被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也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十七、符合什么条件的残疾人收入可减免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员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以上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以上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二十八、按3%预征劳务报酬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对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已经按3%预扣税款的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可办理汇算清缴手续具体手续如下:•1、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在次年一月份内集中受理纳税人上年度预扣税款的汇算清缴申报工作•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办理退税时,需按税务部门规定按年申报、分月(次)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供聘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合同)协议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的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填写退税申请,由原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办理补税的,可由纳税人在原税务机关中任选一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4、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税申请后,按照退税管理的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五联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办理退付税款现金手续•5、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内办理完汇算及退付工作•二十九、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售登记簿,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所以,个体工商户虽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但是如其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的,也应按税法规定补交个人所得税•三十、对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3、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办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三十一、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是如何计算的?•税务机关按照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税款的2%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经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三十二、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帐务上如何处理?•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扣缴;二是企业既承担税收,又负责扣缴。
•(一)企业只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职工自己负担的帐务处理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3:企业员工张某1月份工资2500元,税收由张某自付,企业只负责扣缴• 张某应纳税额=(2500-800)×10%-25=145元• 月末发放工资时,其帐务处理为:借:应付工资 2500元•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45元• 现金 2355元•(二)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列“营业外支出”帐户,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4:企业为职工周某发放10月份工资2100元协议规定,孙某个人所得税全由企业负担。
•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速算扣除数)÷(1-税率)=(2100-800-25)÷(1-1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16.67×10%-25=元•其帐务处理为:借:应付工资 2100元• 贷:现金 21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元•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元•若该企业当年税前利润总额为12万元,营业外支出帐户中列支代付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3,000×33%=40,590元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三十三、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属于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属于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或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税款征收困难或税收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7、扣缴义务人以下列方式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资料的;(2)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8、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9、扣缴义务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0、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或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罚金)外,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1、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劳务报酬所得及其他所得实务问答•三十四、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手续?•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3、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即:纳税人的收入属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得),需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涉外实务问答•一、现行税法明确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若干补贴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确认应免税的补贴金额?•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2,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所得未由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如何确定纳税地点?•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四、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节 涉外实务问答•五、外籍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港币和日元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外汇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公布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对个人取得的该类实物福利,应在取得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实物价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因此,对个人按上述方式取得的汽车、房产等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一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虽然担任中国境内机构职务,但由于在境外企业仍兼任其他职务,因此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其一次取得数月奖金中含有不在华履行职务月份的奖金,对其纳税义务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动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华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依照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不再按该月份实际在华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第三节 涉外实务问答•九、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十、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关于确定个人纳税义务的有关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十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节 涉外实务问答•十二、纳税人的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1)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2)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补税的,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十三、个人在境外取得的博彩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处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定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节 涉外实务问答•十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执行上述规定五年期限的计算有以下规定:•1、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2、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如何计征其个人所得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董事(长) 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同时担任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直接管理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对其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董事(长) 或合伙人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书第一章关于确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3、凡根据第二条的规定,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述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相应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对核定的工资薪金数额,应由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节 涉外实务问答•十七、对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有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但须按有关规定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
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曰起3年内有效,该居民在此期间异地存款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向原受理税务机关提出,凭其经该机关盖章的《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如确有必要,有关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就某项所得单独提供居民身份证明•3、对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4、关于联名存款的征税问题联名存款的储户分别来自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税率的,由存款人区分各自存款的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证明其存款数额的区分合理的,经储蓄机构审核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代扣税款不能提供足够证明资料的,储蓄机构应从高税率计算代扣代缴储户的应纳税款•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其扣缴义务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
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