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docx
19页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篇1: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 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 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XX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 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盖章)年月日篇2: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11月26日下发(2021)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 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 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事实和理由一、 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 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 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 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二、 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 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 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 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21) 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 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篇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覃,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 办事处胡家河村七组委托代理人:覃,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村十一组系申请人的哥哥委托代 理人:田英治律师,系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徐,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 和平街1申请人收到贵院(2021)张定法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 定书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西溪坪居委会永 定路1号的房产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025252、025253、025254号的三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为张国用(出让)字第2021—— 0089号的土地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实体错误2021年7月7日,腾飞建材门市部依照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张定执字 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及22万元价款,抵偿取得被申请人所有 的位于张家界火车站西头的佳宾酒店(简称佳宾酒店),其土地使用证号为(92) 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58642021年8月10 日,申请人以22万元的价格 购得佳宾酒店的所有权,申请人覃正贵系合法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徐娣贤所有 的佳宾酒店的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张定执字第375 号民事裁定书真实、合法有效,而申请人又是合法取得的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 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申请人返还佳宾酒店的 拆迁补偿款及承担利息,申请法院查封的申请人的财产并不能确定是将来的生效 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并非是可期待执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查封 的行为显然属于实体错误二、程序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 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而本案被申请人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未提供任何担保,法院就裁定查封申请人的财产,实属于程序 错误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特申请人民法院对(2021)张定法民初字第 772—1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 作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的所有资产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过 错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此致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0 一0 年六月九日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第一篇: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篇 1: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
对该裁定 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XXX经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 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 XX 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 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盖章)年月日篇2: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焦作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11月26日下发(2021)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 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 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事实和理由一、 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 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 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
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 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二、 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 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 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 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21) 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 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篇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覃,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 办事处胡家河村七组委托代理人:覃,男,1963年9月29日 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河村十一组系申请 人的哥哥委托代理人:田英治律师,系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 师被申请人:徐,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合江县先市镇和平街1申请人收到贵院(2021)张定法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裁定书》。
对该裁 定书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西溪坪居委会永 定路1号的房产证号为张家界房权证永定字第025252、025253、025254号的三 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为张国用(出让)字第2021——0089号的土地的裁定不 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实体错误2021年7月7日,腾飞建材门市部依照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张定执字 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及22万元价款,抵偿取得被申请人所有 的位于张家界火车站西头的佳宾酒店(简称佳宾酒店),其土地使用证号为(92) 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58642021年8月10 日,申请人以22万元的价格 购得佳宾酒店的所有权,申请人覃正贵系合法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徐娣贤所有 的佳宾酒店的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张定执字第375 号民事裁定书真实、合法有效,而申请人又是合法取得的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 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申请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申请人返还佳宾酒店的 拆迁补偿款及承担利息,申请法院查封的申请人的财产并不能确定是将来的生效 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并非是可期待执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查封 的行为显然属于实体错误二、程序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 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而本案被申请人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未提供任何担保,法院就裁定查封申请人的财产,实属于程序 错误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特申请人民法院对(2021)张定法民初字第 772—1 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 作出变更裁定,解除申请人被查封的所有资产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过 错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此致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O—四年六月九日第二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范文申请人:路基工程 12 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施工所在地:联系:被申请人:住所: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 如下: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 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 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 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 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









![2019版 人教版 高中语文 必修 上册《第一单元》大单元整体教学设计[2020课标]](http://img.jinchutou.com/static_www/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