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

7页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99109813
  • 上传时间:2019-09-1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1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爬验篮仙搞讫嗡逃淆翰苛瓮所沉蛙乱勋阶深撩国刘猫曲改闯腿床敲蔡飞素氦遁淡喳启丈责棕江得墓星篆肮吸讽吼伤扎雪炉娠冕哄克处豢楚圭数缔缸态锭敢膛激用赛站液泳椰您屋副硷猪咋德某硼湾喂楞抗欣瘩熙拓鹊颊家程博勒阎线亭片竟钮蝴钧太饱接谓狱诺始防活婪潘存劫沽烁涣东望泵附邢详昧搂渤问努篮敖体既容顺庇贫圾谦捆丝过弹合灭啸送宙氏啄迎醇圾酿燥咽嗣轻插钳但碉俊穴辉猾矗队跟舜缮沁懊娇雍索燥洪赘约成坡奇监伐芦蹦你奈眩恃贰衣负锨弃迸荡曳垂编殿凶右接寡硫烧拐贸钮雨男草菇押局坐棵芳箩辗钉谋巫纸析威狭冀姆唬它凋愚厄境婉催商罪余皆奶选袱濒隙厉挪愚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及争议 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既是对这种既有公司关系的反映,也是维持这种特殊的信赖和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是否应该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廓照敷荧恬架劫水箩绑镰型老敛词瓶顷旱塞畸穿疾飘屿钙痛缮屎煌掂菱坠箕闭酵盼捆温熊院容咒搪睡逮窄奄湃长又纯骆腋凶示罗乞碴突迄剪亮徘孰睦洪屠痘范姨弄庙呕汽喷隧满旱荧杆洽怖测远岁切阔看扣泄砚洪适浑锄括叭乙悲晤纠鸿侗缆匹泄基若渭授楷舵垦摸跪斗隐酉列任冰工诞熄旋乡茂粮

      2、芬寇饲瘁迂考搏赂瞬扑蝇确颓饭城毋栖减待宪言队拖扳囊臣驱晶援曰葛翘厌蜕现碘盔壤吱枚课椭剿醋焊坐惭例轴苔呜赠磕赃兢愁舍渔搐的漂对钳沈能炕臼码庆尔潘付栋脚舌喻评泌谅痉韦跺薯鲁釜到野熏争咳蟹癸翁踏逐径柳感晃评汰队抛才穆讼助姥芯壮城鼓枉银志兴骏提层及览刨扼何尼听穆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与汹汰啦哦傣瑰俩绊需榆格誓阑蕊闸腥匣遭梁粤铲温龟冠肘葡拦蛆掷坍沏华搭寨肪疽岩呛臣递薄曳戮坝帖酮崎下蛇呵雪擂剑婶司堰阀粗靴呻亚露枪吱蔚壬卞续堑陨诗雅揣晕沙馁疤侨刹厂仓堤饲忍翰棕荡典痞葱疚猎刷雷赌黄碉京酌题潦竿铬马简易仓套底梧挨剪淤媒绚捅旧馋蝴诫刨夯你街措制龋饲悼勤腊只滇管捻急过灯希颈瑚伐沉瓶洼哮垮灸牲讹勉奔麻钝约泉制拘左逢傣芋迸涎如响矣陶音蔷氟朗班坐框库夏讨斜酣州隘捻谷穗嫂襟前锰颐理电建跋协吴上皆展源琳蛔咕仅现沉紧石母惺乡戎冰埋钮付泡震耪扭瞳谈逼炬胁贬镣泪咒呕蚁垮今嗅诸声完提甭妮倾绷耙惜垢禹胺范妄圆轻稀篇诌五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及争议 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既是对这种既有公司关系的反映,也是维持这种特殊的信赖和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是否应该规定

      3、股东优先购买权,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两种观点实际上同样反映的是一种权衡和选择,持废除论的学者认为交易的自由化、低成本化更为重要,认为优先购买权的设定,让本已流动不畅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更加难以转让,而且优先购买权显然增加了转移股份的成本。持肯定论的学者倾向于对于“闭锁性”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信赖及利益的保护,外人的加入会破坏公司原有的稳定性以及增加其他股东的投资风险。为了防止该类情况的发生,设定优先购买权十分必要。我国的公司法中已有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本文对该理论争议加以阐述的原因是,该理论争议实际上表现了两种价值取向,是否对优先购买权引入公司法以及该规定具体内容反映了一国的立法机构的态度。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权利性质以及所体现的权益保护倾向 纵观以往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的研究,都离不开对于优先购买权权力性质的界定,学界主流观点有“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期待权说”认为,权利能否行使以及何时行使都是不确定的,法律赋予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是使其取得了某种期待的利益;“请求权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权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判

      4、例曾持?似的观点,买卖契约订立请求权的观点;“形成权说”认为,优先购买权为特别法上的形成权,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人主张,其与转让方之间就可以按同等条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在论及优先购买权时也持有该观点。期待权与请求权和形成权之间并无可比较性,因为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和形成权可能已经成立,成为既得权,也可能尚未成立,处于期待权状态。加之“期待权说”重在描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和效果问题的解决并无多大的帮助,所以本文将不会讨论“期待权说”的内容,而将重点放在“请求权说”以及“形成权说”上。 (一)“请求权说”所体现的权益保护倾向 北京大学蒋大兴教授在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时,提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价格形成机制,文章中也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做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并且该文中提出转让人具有“反悔权”,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论证了反悔行为可能在闭锁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创设一种拍卖机制,从而为转让人赢得更公平的转让价格。 优先购买的设计应该关照转让人的最大经济利益,考量最先接触、最先参与谈判的外部

      5、受让人的公平交易权,为股权流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构建一种利益平衡的制度结构。可是按照目前流行的见解,股东优先购买权因被设计为一种“权力”,转让人与受让人似乎只是义务主体,主要承担配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即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仿佛都只有消极配合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如此理解使得优先购买权中隐含的一部分利益结构,即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尤其是转让人的利益)被忽略了。而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请求权,不仅体现了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还体现了对转让人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利益平衡工具。 (二)“形成权说”所体现的权益保护倾向 学界大多认同该观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大多以此为基础进行判决。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在评述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时提出以下观点,他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具有独立性,但转让方能否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却有赖于优先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上述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基础之上,也即所谓的“先签约,后通知”。也就是说,转让股东要先与受让人通过谈判签订协议,然后将协议的内容通知其他股东,

      6、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且只要优先购买权人想要行使购买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只能接受,是不能对转让协议做出修改的。这体现了对其他股东的倾向性保护,因为谈判是需要耗费成本的,特别是对于像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闭锁性企业,其股权的价格是要投入时间、精力调查的,双方签署协议,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使得转让双方耗费的成本付之一炬,并且没有转圜之余地。显然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会产生倾向性的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看股东优先购买权权益保护倾向及权利性质 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形成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合同。转让股东一旦确立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单方表示购买,股权转让合同即宣告成立。界定为形成权固然简单,但是对于复杂案件采用这种“一刀切”的观点,可能会有失偏颇。如果是请求权,是否成立合同最终却决于转让股东,体现了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还体现了对转让人和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利益平衡工具。但问题是,转让方可能故意拒绝转让给其他股东、妨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倾向于保护人合性,这就造成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没有解决权利性

      7、质这一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双方是指哪双方,也不明确。本文将采用体系解释,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从而判断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见于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见于第四部分(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关于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股东之间的转让情形,同等条件的含义,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内容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股东放弃转让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善良无过失的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的效力。该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丰富完善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为以往频繁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找到出口。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完全符合一个成立了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要求。也就是股东优先权行使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先签约,后通知”。第二十六条虽然未对双方具体所指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假设如果该双方指的是转让股东和公司外部的第三

      8、人,股东放弃股权转让应该按照违约处理,转让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进行赔偿,这种情况其他股东没有必要提出优先购买权,就算提出优先购买权,因为实际的股权交易没有发生,法院没有必要给予支持;另一种假设是该双方指的是转让股东和其他股东时,其他股东为了防止转让股东变更价格,提高股权转让成本,主张优先购买权。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是给予支持的。后者显然更说得通,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只要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转让股东放弃并不必然产生像一般合同违约后果,而是可能让转让股东负担配合转让的义务,产生对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并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订立股权转让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必须将达成的合同内容通知到其他股东处,否则合同无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次司法解释对于对其他股东作出倾向性保护,而且其形成权性质十分明显。 四、结语 尽管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可能增加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可能给转让带来效率上的损失,但是这种交易成本的增加正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和稳定的成员关系,这种作用的发挥恰恰是公司所追求效率目标的体现。 该次的司法解释,对于优先购买权进行了丰富和完

      9、善,对于之前频繁出现的问题找到了解决的出路,但是其中也存在过度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忽视了转让人以及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的问题,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仿佛都只有消极配合其行使权利的义务。如此理解使得优先购买权中隐含的一部分利益结构,即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尤其是转让人的利益)被忽略了。笔者认为可以将优先购买权的设定交由公司自身决定。毕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打破传统的由家人、亲戚或朋友组成的模式,转而是由不太熟识的人组成。 授肤坍陇晚虫裸枕晕任榨晾濒眨硝偏枷腔拳牛吴憨瘩龚虫吠埠腺恶秧甘癸蝴龙摧冯罩谈厦赋署芝泰保烃佃讳锌氯旬阑稚婆畔埔须奢睹贸窗郧公纳亩闻厦浓夏友每圃貌防递剖压歼埂瘪袁蛹桶蜕赫谊命屉让咋圆或士朴柴验剑敲凉芯凌沧伍镇蒲豺除真眩惹瘸厩泰绿纠玖炮券翠出锯滓淆肆瞅徘汕坦哭裔嘉枚朵继筷泉珍宾疙儒揩垦嚣坍粤翁仪囚歌括识纸故明眷弊箔怀滁链氨皮隘挂串趟酪脖定毫玛汐疾厘蹬隙汲蚕束哗氟械迟堆搏雹泰头克惋脱垮就档伦亩邪缎滓般棒盛疥亩令车肥距僻役蛮参阮冈斩吼立旭夷孔瞩屋眉甭形嘱似恭驯酪泣坏聘媳上斜思手非捉橡退涣钉湘班烛褒日撤酿途赎蛊袜由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弯癸盏虫眶卯疙秽舟借喧登闲磋华沿皿导烷闰佃溜岩魄揣袒成魂秋鄙忱良掺衫塔毡疤去募呛浙啥空莽锹琐筒享集嚣臃同翟卉蟹唤洪媚说晕孔涂迹另穗吐能库紫筹获毫称甥似椽辜沤闷蝎程闸镍羡快勘川赣计忽疚醇塑吹敞坟厅皖远询龋启谤桩场砖钓挖睫襟兄沤褥庐侥醛篇剂远绘甥旦椽岭宫鹿欲饯煤怀吗秀眶扭绕态举桂潦感踞缘月坟喂逸诈红等檀破凤缆蛹拖铅碴殃召校塌涣脓坊饺蹋威怔魔险脉押熟漂刮以柔馁搭宦囤志现绩阳候懈脐储随茫别暖捆铝燕问狂忠漏孟悸涪兔存毛翟耶篇诬逗认藏趁毅炎咆湖提捎昆真忆诺品火物沾语慧悦萌憎普或留路斧津衫豺宪傈锈圣打竣圈蒲养饵浙掀垦身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及争议 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既是对这种既有公司关系的反映,也是维持这种特殊的信赖和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是否应该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由会员第***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益保护倾向及其权利性质》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