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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权利保障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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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zengy****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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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权利保障问题的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有好有坏,因为这一行为是一把“双刃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对于涉及到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相关内容时,应在公开前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公开决策要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主。”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有限度的。基于此,本文拟对政府信息公开中预防性权利保障进行研究,首先,对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其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具体内容;再次分析信息公开例外例外情形下的相关规定和不足,这一部分主要是和国外发达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才是提出有利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以及预防性权利的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预防权利;信息公开条例;例外情况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3,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the executive considers the requested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volving commercial secrets, personal privacy, ma

      2、y dam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ird parties following the public shall solicit written comments of third parties; third party does not consent to the disclosure shall not be made public. However, the executive considers non-disclosure might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public interest, should be made public.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limited. Based on this, the government intend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preventive researc

      3、h, first of all, the basic theory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search; secondly, elabora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ception, the specific content and analyze the current exception to information law. insufficient provisions will be explained. And by the success of the legislative theory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to compare our proposed exceptions in favor of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the right of preventive protection. government inform

      4、ation disclosure; prevention right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gulations; exceptions引言5一、基本理论阐述5(一)相关概念阐述51.政府信息52.政府信息公开63.预防性权利保障6(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6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具体内容及规定与原则7(一)国家秘密例外7(二)个人隐私例外8(三)商业秘密例外9三、信息公开条例在面对例外情形下的规定与不足9(一)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滞后9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缺陷92.中央与地方立法不统一10(二)政府信息公开中自由裁量权过大10(三)信息公开中相关法律不协调111.与保密法不协调的问题112.与档案法不协调的问题113.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的问题11(四)政府信息公开中缺乏法律监督12四、国外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及经验借鉴12(一)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12(二)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3(三)英国13(三)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况比较141.信息公开立法原则的比较142.例外规则立法主体的比较15五、信息公开条例例外情况及预防性权利的保障15(

      5、一)信息公开条例例外情况的保障151.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152.改变例外规则立法方式163.明确例外规则内容164.约束政府信息裁量权16(二)预防性权利的保障171.在预防性权利保护方面作出有益尝试172.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论173.对预防性行政诉讼要谨慎使用18结论18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世界各国政府的法律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建设在世界很多的国家也相继建立和发展起来。通过分析诸多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可以发现,它们基本上都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因此,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是有限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建设是有着巨大的意义的。其也被认定为政府行政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条理的颁布对中国法治化道路的建设、加快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中国的政府法治化进程道路迅速成熟起来了,但是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各种相关的问题、争议也随之而来。条例第十四条就集中体现了这种争议。它的规定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和公开,在公开相关信

      6、息前需要先做审查。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才能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值得关注。从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公民知情权意识的日趋提高,服务政府等行政观念的树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会越来越强,所以在涉猎到预防性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也会在实务中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凸显出来,那么就亟需学者加以研究和关注,这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开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一、基本理论阐述(一)相关概念阐述1.政府信息通过字面上了解我们大致可以知道,政府信息就是指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也可以认为是政府职责范围之内各种信息。政府信息一般是由政府的行政机关所收集、记录、保存的。莫于川,林鸿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对象。剖析定义,可以进一步地展开分析:其一,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产生的主体。其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结果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是它的前提;其三,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信息、通过行政相对人提供而获取其信息是政府信息产生的

      7、方法。其四,政府信息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载体,是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字面上来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上就是指将政府信息展现给人民大众看,让人民大众知晓这一信息。结合政府信息的相关概念和含义,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聚到搜集相关的政府信息,并通过记录、保存将这些信息完好的保存起来,再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是另有规定的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预防性权利保障预防性权利保障,是指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给民众带来巨大的权益损失,政府专门制定的一些保障民众诉讼权利法案,以保证民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允许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并通过政府相关的法院部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遏制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预防性权利保障这一诉讼类型,虽然名称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但都是公民行使抵抗权,以防止给自己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从而阻止某种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发生,(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相关的资料搜集、论证可以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

      8、要还是知情权。当然,政府信息公开也体现出了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对于知情权这一概念,似乎不同的学者对其有着不一样的界定。但是在对其界定中,他们基本上都有着一个前提,那就是知情权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有着积极作用的,且多会站在民主和法治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本人主要将知情权界定为民众有知道政府机关相关信息的权利。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此,本文的理论基础中的核心部分还是信息公开请求权。再加上我国的知情权主要是从法理学这一个层次进行拓展和运用的,因此它也属于法理的概念,而不属于宪法的概念。此外,我国还有一些研究者提出,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还有着十分显著的宪法和行政法基础。它的行政法基础就是指通过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能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基本人权理论的发达的体现。行政公开使民众对政府的权力行使有一定的知情权,从而加以监督,使行政主体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程序法律意义。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具体内容及规定与原则对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本文主要分析国家秘密例外、个人隐私例外以及商业秘密例外。(一

      9、)国家秘密例外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指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只限一定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这个方面对于国家秘密我国的相关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具体可以表现为秘密保守的八种情况。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这八种情况涵盖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保守的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主要提出了国家发展的全局性、统一性发展的八个保守要求。而这里的国家秘密主要指的是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直接相关的信息内容,其它的都不可以称之为国家秘密。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定确定程序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第10条保密范围的规定:要求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外交部、公安厅、国家安全局、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具体化,而国防方面的保密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11条是最关键的内容,保密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11条第一款要求在一般情况下,依照保密范围,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号入座、照章办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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