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有效合同篇一: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共建联合体中国某市筑垒工程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该公司以工程建筑为主业,年代后又向服装、汽车配件、木器加工等行业拓展。该公司的股东,先后投资兴建了兴光服装厂、宇东汽车配件厂、华光木器厂等五家企业,其中有三家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兴发科工贸总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下设三家直属公司,实力实业公司即为其中之一。年月兴发总公司以实力公司的名义,兼并了一丝钉厂后,上马保健品、试剂盒等几个项目,但均未能投入正常生产,致使平方米的厂地和平方米的厂房处于闲置状态,大部分工人放假。为摆脱实力实业公司的困境其主管单位兴发科工贸总公司与筑垒工程公司经多次协商,决定由筑垒工程公司通过引进外资的方式将实力实业公司的厂房厂地利用起来,安置已放假的职工回厂上班,以摆脱实业公司举步维艰的局面。就此兴发总公司和实力公司与筑垒工程公司于年月签订了组建紧密型企事业联合体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为促进集约化规模经营和优势互补,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及实力实业公司与筑垒工程公司自愿组建紧密型联合体,该联合体为下步组建企事业集团的雏形。联合体在董事会的领导下,采用新的管理体
2、制,把企事业单位推向高效率、高效益、高品位的三高境地,在国内外树立起良好的、有影响的企业形象。()本联合体以各方投入的资产为本紧密企业资产。()各方所属或相关企业的重大变革、重大投入、新办项目、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均应经最高决策层认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由筑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担任,副董事长由兴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实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晋担任。在董事会没有正式组建之前,董事长、副董事长为最高决策层,以董事长为主。()关于联合体名称和组建集团事宜待定。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认真执行,如有违背将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协议签订不久筑垒公司即投入万元人民币,首先进行了锅炉改造并派出车辆供实力公司使用。随后筑垒公司为了引进外资又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工作。经过与国外几家公司洽谈,初步与日本鲜安株式会社达成合资意向,筑垒公司以实力公司院内南侧平方米厂房与平方米厂地作为股本同日方组建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筹备、厂房改建、设备安装等过程中,始终由实力公司派出的副经理张虹主持工作(合资公司成立后,由他担任中方经理)。为进一步做好引进外资工作,使实力公司院内有一个崭新形象,筑垒公司
3、又出资对院内南部的厂区进行整体改造,铺设沥青路面平方米,砌筑边石多米,建起了厂内道路形成了绿化带,并改建院内食堂,扩大了就餐用房。合资经营初告捷日本鲜安株式会社,是一家经营水产业务的企业,年来华投资。年月该会社与该市一食品公司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正在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恰在此时筑垒公司也在寻觅合资对象。双方一拍即合,年月双方签订了正式合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国筑垒工程公司(甲方)位于中国某市城西区青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职务:总经理,国籍:中国。鲜安水产公司(乙方)位于日本松仁市于向区,法定代表人池田,职务:社长,国籍:日本。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三星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冷饮系列、糖果、即食食品。()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甲乙各,甲方出资土地使用
4、权平方米,合万美元,工厂建筑平方米合万美元,通讯设备两台合万美元,交通运输工具两台合万美元,变电所、电、水设施合万美元,共计万美元。乙方出资台机械设备合万美元,模具个合万美元,共计万美元。合资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责任如下:甲方负责办理向与设立合营公司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合营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其他所需人员;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负责及时提供生产机械设备并负责全部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直到正式运行;负责培养技术人员和工人、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中方委派二名,日方委派三名,由中方王晓任董事长,日方的田中任副董事长。重大问题决策董事会应一致通过。()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由日方的池田任总经理,中方张虹任副总经理。()公司合营期限为年。此外,合同还就物资购买、劳动管理、合同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重大问题,分别都做了规定。在合营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日方将台主要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运抵中国并在其指导下开始组装。筑垒公
5、司又投入了近万元人民币对原厂房进行了彻底改造、扩建、装修。并投资万元人民币,在厂房内新建两个冷库、泵房,购置安装了制冷机组及生产配套设置等。年月日,该市人民政府向该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月,合营企业生产设备组装调试完毕,双方即开始投入雪糕生产。生产的品种有哈密瓜、山葡萄、草莓王、雪霸等个品种。在产销旺季,平均日产量可达多箱。场地转让起风波就在三星公司投入正常生产之际,年月的一个星期五,合营公司副总经理张虹告诉总经理池田,应向实力公司交纳房租。不久又发生了实力公司的守卫人员对三星公司进出车辆多次拒开大门的事件。随后立志实业公司自称是实力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三星公司正式提出,不允许三星公司在其厂区砌筑围墙,要求另开大门向其交纳房租,租用厂地厂房费用标准要三年一签,并告知三星公司限期解决输电电缆,否则停止供电后果自负。三星公司的负责人顿感情况严重,经过调查原来在年月在三星公司正式投入生产阶段,兴发总公司在未与筑垒公司作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将实力公司的厂地、厂房转让给了立志实业总公司。对簿
6、公堂年月,立志实业公司停止向三星公司供电,致使三星公司被迫停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年月,鲜安株式会社状告筑垒工程公司。诉称:“筑垒工程公司以自己无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和自己无所有权的厂房、设备出资,也没有向对方披露与兴发公司、实力公司联营的事实,造成合资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实属欺诈行为。主张合资经营合同无效,返还鲜安公司投入的设备并赔偿损失。”年月,筑垒工程公司状告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和实力公司,诉称:“筑垒工程公司于年月与二被告签订组建紧密型企事业联合体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利用实力公司厂房、场地投资数百万元,建立了三星食品公司,而二被告单方违背协议:将已投资进行生产的场地、厂房转让给立志实业公司,给我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与名誉损失,引起外商强烈不满。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取消与立志实业公司不合法的转让关系,赔偿违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年月,立志实业公司起诉三星食品公司,要求支付在其生产经营期间欠交的房屋租金、电费、电话费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三、讨论参考题怎样认识筑垒工程公司与兴发科工贸总公司和实力实业公司的联营性质协议是否有效筑垒工程公司在合资时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问
7、题与鲜安株式会社的合资经营合同是否有效兴发科工贸公司将实力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转让给立志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立志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合作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联营有三种形式:一是法人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其特点是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创办的联营体是一个新法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一般企业法人的条件相同。二是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其特点是各方共同出资创办的联案例背景 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合营体是一个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新企业,从法律性质上看是联营各方组成的一个合伙企业,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的联营体尽管合同中提及的是紧密型联合体,但就其性质来看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实际上属此种类型。三是合同型联营,又称协作型联营或松散型联营。其特点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它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
8、可以弥补我国建设资金不足,调整改善产业结构,是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中国法人地位的,由中外合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例中的三星食品有限公司即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契约式企业。它是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外双方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或经济实体。()外资企业。它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四、分析要点筑垒工程公司在与兴发公司和实力公司签订联营协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董事会的人选人数也未予以明确。作为紧密型联合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而该联合体不但没有自己的名称,甚至连字号都没有。这种条款不完备的协议,为后来争议的出现埋下隐患。根据篇二:明确双方责任合同有效是前提明确双方责任合同有效是前提在生活中,我们总是说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但我们常常忽略了,要以合同来约束双方,合同有效是前提,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哪些1、当事人具
9、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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