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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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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206****923
  • 文档编号:91091936
  • 上传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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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案例分析1. 张某拟投资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专门从事旅游咨询。现就以下问题向你咨询,请回答:(1)根据我国公司法,该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多少?(2)如果A公司经营状况良好,A公司欲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是否允许?为什么?(3)张某对A公司的债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要点:(1)该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不被允许,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某股份有限公司欲成立监事会,现就以下问题向你咨询,请回答:(1)该公司的监事会的成员至少为多少人?分别由哪些人组成?(2)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3)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得担任监事?参考答案要点:(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除了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外,还必须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2、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 李某与刘某、肖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现李某拟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第三人胡某,而公司章程对转让事宜未作规定,现向你咨询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相关规定。请回答。参考答案要点: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即是说李某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第三人胡某,应当经刘某、肖某过半数同意,并且李某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刘某和肖某征求意见,刘某和肖某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刘某和肖某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刘某和肖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东方红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准备解散。公司董事会就解散的有关法律问题向你咨询,请回答:(1)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2)公司应当在何时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3)我国公司法对通知债权人与债权申报作了哪些规定?参考答案要点:(1)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其吸纳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请求而

      4、解散公司。(2)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5.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2000平方米面积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仅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早日到位,以便及时进行公司登记,对信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债权人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问:(1)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2)股东

      5、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参考答案要点:(1)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有权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的范围内清偿。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2)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资的,须经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6.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

      6、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问题:(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参考答案要点:(1)W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2)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应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3)10万元所得归公司所有。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违反第149条规定不得从事禁止性的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4)股东甲不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一般不能抽回出资,并且股东转让出资份额也应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四、案例分析 ; ; 于某某于2000年5月被某省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聘为经理,由于于某某业务精通,管理到位,公司发展势头较好。于某某本人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兼做部分业务,并掌握了一批较稳定的客户。2001年8月,于某某负责的一日本客户给于某某发来电子邮件,称急需男

      7、子皮上衣1000件,愿出每件3000元的高价,但务必于2001年9月底前到货。于某某接信后,即开始练习货源,正好骑同学张某某开了一家服装公厂,专门从事皮衣制作,于某某于招那个某某联系后,张某某称货源没问题,但其提出由张某某的妻子所开的B外贸公司来做这笔生意,并给于某某30万元的好处费。于某某难抵诱惑,答应了张某某的要求,给日本客户回信称本公司一时难于组织到货源,推荐日本客户B外贸公司接洽。后B公司与日方以每件2500元成交1000件,B公司获利100万元,并支付于某某好处费30万元。后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董事长崔某某随政府组织的考察团赴日本考察,偶然得知此事。回国后,崔某某就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了汇报,监事会作出决议,责任于某某将所获利30万元交给公司,其他不再追究,否则将诉诸法律。于某某不予理睬。于是,监事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于某某将所得好处费30万元交给公司,并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100万元。于某某在答辩中提出,自己只是为B公司牵线搭桥,自己并没有从事业务,也算不上为他人进行经营。自己为B公司提供一些信息,进行适当帮助时基于同学情意,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即使违反了公司法,也只是把其所得

      8、30万元交给公司,对公司的其他损失则不予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某作为公司经理,理应遵守公司法关于经理义务的规定。于某某没有遵守这些规定,把本来应由公司得到的商业机会给了其同学妻子所开的公司,只是公司遭受到损害。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但要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而且要对公司的损害给予赔偿。于是判决:(1)于某某将30万元所得交还给公司。(2)于某某赔偿公司100万元损失。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失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经查,若服装公司直接与日本客户成交,服装公司组织货源成本略高于B公司,约为1700元每件,可获利80万元人民币,遂改判于某某退还30万元所得外,尚需赔偿公司50万元。 问:公司对经理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与某某如何承担起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案例1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

      9、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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