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制度存与废篇一:信访制度应该在中国废除信访制度应该在中国废除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信访概念的规范性法律解释。信访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让老百姓的心声权利可以更好地表达,它的初衷是想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拓宽途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随着国家的经济、政治、人民的思想的不断变更,信访作为一种补充渠道在发挥着它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矛盾与问
2、题。 “信访洪峰”一词成为近些年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有组织的集体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组织性增强;异常访和越级访十分突出。出现信访问题严峻的局面,一方面和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特点有关,另一方面,在进行信访工作的时候,也存在着不少缺陷。此外,地方各级领导和机关甚至人民群众,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信访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似乎此制度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大于它的正面积极作用了,所以对于信访制度是否还有在中国延续下去的必要,我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就此问题来谈谈个人看法。一、我国的政治参与制度让信访难以有效实施我国信访制度设计的最初目的之一,是通过人民群众给党和政府来信来访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在毛泽东时代,为了推动人民群众投身到社会变革的洪流之中,党和政府鼓励人们通过写信给相关机构表达心声。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投入运动和斗争,是“大众动员型信访”时期我国公民主要的政治参与方式和利益表达方式。同时,党和政府从收到的信件中收集、反思问题,以便适时作出调整和修正。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运动式的“大众动员型信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由于有组织的
3、动员不再实行,所以信访制度的政治表达功能开始萎缩。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是全民参与、立法也是少数人规定、政策制定也是由少数人磋商,导致在事关公民重大利益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公民参与极少,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实现。近些年不断涌现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救济类“信访洪峰”,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失去组织的动员造成的。此外,由于信访中批评建议权的行使受到公民的政治热情、受教育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等条件的制约,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的行使却几乎没有什么条件限制,因此,导致在具体信访实践中呈现出批评建议权的行使相对消极而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行使相对积极的失衡状况。造成了一些危害社会和谐影响人们生活安康的不必要事件。二、信访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单一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让广大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举报、监督。根据现行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对公权力的监督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受信访监督的是行使某种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二是监督过程的互动性。信访能将信访人的监督与国家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而信访人的监督体现在提出请求并要求参
4、加事件的处理、陈述和质证方面。三是监督的实效性。有权机关在受理信访后,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的结果可能是维持、撤销或者改变原行为。然而,信访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在实际运行中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举报贪污腐败案件及提供有关线索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当前信访部门成了“综合举报中心”,信访制度甚至取代了我国宪法中原本就存在的监督制度。信访制度在其他方面的监督作用并未显示明显实效,信访监督过程的互动性不够,监督结果缺乏透明度。由于信访的发展最终沦为单一的举报中心,但是由于国家的一些配套措施不完善,就连单一的举报中心工作也未能完善。比如,有些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遭到报复,或者还有举报者故意陷害被举报人弄虚作假,最要紧的是国家的处理审查时间、手续过于缓慢,往往举报一个贪官污吏到着手开始办案短的一年,长的可以达到四五年甚至被耽搁。其中的一些不当手腕若是有操纵,那么就很可能让案件从此埋没。所以信访的这么一个“单一”功能也不是很完备。三、信访制度的法律支持上存在缺陷在当今中国,信访缺乏有效的法制规范,不是缺乏法制,而是切实有效的法。虽然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了信访条例,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的缺陷,这个法律
5、的条例有很多不成熟的部分且很容易看出,这些问题并不是制定者的错误,是由于体制的问题。由于信访本身就缺乏较强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人治”而非“法治”。对于群众最关心的信访处理的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多程度、性质上的判断都由信访工作者决定,所以导致处理个案的时候严重依赖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信访的结果与个人素质紧密相关,那么我们可以想象,并不是所有信访机构的人员素质都很高,这样一来在评判时会出现不公平,会出现官民矛盾,吵架打架的,公民因上访被抓的,多年来屡屡出现,这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同时由于信访部门处理个案没有法律赋予权力,智能依靠上级批示和干预,其公正性很容易受到影响。另外,终结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很多终结了的案件,信访人仍然在不断上访,人民与信访处理官员都苦不堪言。四、信访机构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分散,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这些信访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束,这样一来,信访部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接
6、受的案件得不到了结,那信访部门的作用究竟何在。加之各级信访机构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很多民众把信访部门当成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加之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不同机构推来推去,造成效率低下或者根本不了了之。还有就是信访机构分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而信访案件较多,处理起来都比较麻烦,所以大多数信访案件都是转到别处,最后工作人员也累了,百姓也倦了,双方矛盾重重,反而让民众会把矛头指向社会指向政府,产生仇恨态度,危害社会稳定。五、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很多信访人在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就会采取其他方式,他们或聚集在一起,或参加某些社会团体形成组织,来进行强制性的利益表达,从而对执政党、政府施加压力。信访活动中,一些人为同一诉求跨地区、跨部门串联和网上串联赴省进京上访。一些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法定机关反映问题,而是频繁到北京或省会城市的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有的人采取一些极端方式,为制造扩大社会影响,由于这些事情事关重大所以常常得意解决,所以并为更多的信访
7、人所效仿,近些年,很多信访人采取了骇人听闻的方式,如自杀、自焚、自残,还有的威胁要挟办事人员,对社会的稳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机构往往滥用警力和行政强制力,或者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迫害,本来就已经产生的矛盾被放大。更有一些国际上的恐怖组织利用这些矛盾蓄意挑衅滋事,他们趁机假借人权或帮助维权名义对我国居民进行思想渗透,让它们对党和国家产生仇视情绪,利用这些信访者来制造一些恐怖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从而借机破坏分裂国家。原本善意的信访由于种种实施的不完善被如此利用,反而造成一种很不好的情况,那么它的存在意义就大打折扣,所以还不如没有。六、人民群众对信访功能误解严重从我国信访制度的实际操作者看,各级部门作为信访机构,受理所有的信访问题,因为没有相应的权限和职能限制,只是受理而无法解决问题。由于信访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定位不明确,很多群众认为信访部门就是解决问题的。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居民的总体文化水平、综合素质还不是很高,而且据调查显示,参与信访的大多数是农民等知识水平更低的群体。大家对信访的误解过于严重导致矛盾重重,一方面是信访部门本
8、身真的解决不了问题,一方面是信访人的强烈期待,双方的矛盾显然。观念和思想是很难改变的东西,居民的看法是很多年形成的,即使现在试图纠正大家看法加强宣传力度,但是也会出现居民认为这是信访部门在推卸责任,所以对于这种错误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改变不了的。也就是这些问题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持久的难以改变的问题,与其让矛盾继续,不如中止矛盾,让信访制度取消,所有流程走“法治”道路。上述的六点是我对于信访制度之中存在的棘手问题的看法。权力要在公正、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在于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在于国家与地方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信访制度的本身并没有错误,只是在它运行过程中有太多阻碍,它无法与我国的司法、行政等机关形成有效合作,无法保证案件受理的公平性与实效性。而且在它的信访条例中有一些与宪法相违背的成分,这就自相矛盾了。信访是在一定的时代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在我们必须要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它究竟适不适合这个时代,究竟是为中国的民主建设增彩还是拖后腿。显然,在信访实行的这些年中,问题越来越显而易见。信访的内容和制度复杂,机构沟通不畅;信访人的信访渠道不畅;信访
9、功能被异化;信访的人治色彩浓厚等等,很多是难以调和的。这就是为什么对于信访制度的改革已经被说了很多年,但是改革难进行,效果不显著。因为信访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事件屡屡发生。在国家的民主建设中,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权责明确,都能够在宪法框架内独立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仅仅靠官员来管,那是管不过来的。若是实行法治国家,那么就要及时废除与法治相违背的体制。我知道,在当今中国,完全废除信访制度时不可能的,但是就对于这些重重难以解决的矛盾,我还是建议信访制度废除或者弱化。篇二:信访制度意义困境与前景信访制度:意义、困境与前景以涉法、涉诉信访为考察维度孙彩虹20XX-10-30 10:32:49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2期【作者简介】孙彩虹,女,河南长葛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上海 20XX01)。【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激烈。因此,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而信访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几乎涉及了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但在信访热潮的涌动下,信访功能出现了严重的异化,信访的政治功能基本趋于弱化,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的出现,冲击和消解着司法权威,也不符合国家宪政建设和法制化进程。因此,如何破解信访困境,完善信访程序,关涉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废,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关 键 词】信访;涉法涉诉信访;困境;前景一、意义: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善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越来越突出:城市化过程中,因农地征用和城镇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因工业生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了大量的公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损害工人权益等问题滋生了各种社会矛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事故纠纷逐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不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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