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篇一: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工作,加强校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项目学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校舍,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布局、审定校园规划,审查设计方案,监督招投标,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审核,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培训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工作。(二)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湘西经济开发区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代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四条
2、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从投资计划审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整个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投资核准制、工程决算审计制及工程备案制。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前期工作第五条 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学校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城乡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报相关部门审定,规划一经审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第六条 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建设。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立项批复,编制设计方案,审核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勘察,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要避免脱离实际,盲目提高标准建设。第八条 标底编制工作由项目管理小组比选或是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领导小组、计财、监审、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定,编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3、第九条 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管理小组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共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三章 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1招标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招标由领导小组按照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零星维修项目能打捆招标的要打捆招标,不能打捆招标的可采取向不少于三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30万元以上的项目、大批量采购建筑
4、材料、半成品加工等,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2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管理小组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单位不得再转包或肢解分包。合同文书交领导小组备案一份。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制度,从工程开工次月起,每月3日前由项目管理小组将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及存在问题等报送领导小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小组应派出专职技术人员,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作好施工日记。着重把好“六关”: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管理小组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
5、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小组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生效。项目建设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第十二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项目管理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否则,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人负责。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由学校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
6、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小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理单位应篇二: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20XX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20XX-11-21 11:59:39| 分类: 学校公文收集整 | 标签:学校 项目 管理 规定|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三条 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资金准备不充分的,
7、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第四条 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第五条 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第六条 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第七条 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
8、、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第十条 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第十四条 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关于学校自行招标:1、
9、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4、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关于合同的订立: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2、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6、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第十八条 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3、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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