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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主编《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培训学习指南》一书内容重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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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90684108
  • 上传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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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重点摘录第一讲:刑事辩护的前沿问题 (主讲人:陈瑞华一、刑事辩护的种类和形态:实体辩护(又称定性辩护 、证据 辩护、程序性辩护、量刑辩护等。辩护技巧语录:我的当事人是初犯、偶犯,犯罪原因和动机是可 以理解的,请法庭从轻量刑。例如:六被告抢劫案 -有一位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作了充 分的量刑辩护,指出了六个酌定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比如,犯罪 起因只是基于哥们义气,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大, 另外, 该律师还积极联络被害方, 通过积极赔偿和对方达成了民事和 解协议, 而且在法庭审理时, 被害人的父亲也当庭表示希望法庭能够 对被告从轻处罚,不仅如此,这位律师还请求法庭适用缓刑,并作出 了极为详细的论证,现场辩护效果非常良好。二、最轻辩护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重罪改轻罪,另一种是重刑 改轻刑。 其中第一种最轻辩护就不是量刑辩护, 充其量只能算是无罪 辩护在中国独特司法环境下的变种。对于这种重罪改轻罪的最轻变化, 陈教授的观点非常明确:律师 只需要把控方的证据、主张和罪名推翻,论证其不成立就可以了,而 完全没有义务论证被告人构成一个较轻的犯罪, 否则就会严重违背律 师的职业伦理。三、

      2、无罪辩护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作为我国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 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第二, 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第三, 促使法院判处缓刑;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实 报实销: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要折抵刑期, 如果法院对无法定罪的被告 直接宣告无罪释放,就会导致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承担错案赔偿责 任,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法院往往会作出 “实报实销” 的判决。 无罪辩护三大类:实体上的无罪辩护,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程 序法上的无罪辩护。(一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五大类:第一类:犯罪构成不成立的无罪辩护。犯罪主体不合格、犯罪主 观要件不成立等方式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第二类:刑民交叉的无罪辩护。 近年来发生的大量无罪辩护都出 现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之中, 特别是金融诈骗类的犯罪, 但是对这类案 件有罪与否往往很难形成统一的观点。第三类:行政不法行为的无罪辩护。第四类:以无罪抗辩为基础的无罪辩护,我国有四种无罪抗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病辩护。 第五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无罪辩护。 某个行为虽然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却没有任何

      3、一个明确的条文把这种行为确定为 犯罪, 因而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田文昌律师曾在为 一个辩护律师涉嫌包庇罪的典型案件中运用过这点, 他在庭上说了连 个观点:第一, 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 找不到罪名就应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 没有离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当一个行为不符合任何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只能作出无罪处理。(二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往往可以通过否定单个证据的证明力, 使其 不能转化为定案的根据, 使证据的锁链发生断裂, 从而达到无罪辩护 的效果。 能够达到这种效果的证据种类首推被告人口供。 目前证据法 关于口供的理论有很多,比如,口供自愿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口供补强规定等等。 那么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推翻被告人的口供? 第一, 被告人的口供自相矛盾。 当同一个被告人就同一行为所作 的陈述完全相反, 而现有的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这个两个相互矛盾的 部分何者为真、何者为假时,实践中一般运用“零口供”的办法加以 解决。所谓的“零口供”是指当被告人作出两份完全相反的陈述时, 司法机关将供述和辩解都视为不存在, 而先去审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 据有没有达到定罪

      4、的标准。很多法官都会在被告翻供无法确证的时 候,运用“零口供”的方法定案。但可惜的是,很多律师在辩护时却 抓不住这个关键。第二,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达到了影响口供正确性的程度。这 种辩护不单是单纯的程序辩护, 也具有证据辩护的特征。 如果因为刑 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不听翻供, 口供之间或者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发生 重大的矛盾,就达到了影响口供正确性的程度。此时,我们不仅可以 就刑讯逼供的手段合法性进行程序法上的辩护, 还可以把手段的合法 性作为一个切入点, 通过证明口供存在极大的虚假可能来进行证据法 上的辩护。 律师经常在法庭上指出案件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但由于没有办法让警察出庭作证, 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 法官也不希望律 师过多地纠缠这一问题,在很多案件中,法官都会明确告诉辩护人, 刑讯逼供必须提交检察机关立案, 经审查起诉后再提交法院审理, 而 辩护人只需要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论, 如果辩护人不能举出证 明刑讯逼供的证据,就不允许在法庭上纠缠该问题。遇到这种情况, 与其继续坚持, 不如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将辩论的焦点从是否存在刑 讯逼供行为转向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问题上来, 只要指

      5、出被告人口供 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的矛盾无法排除, 一般就会引起法庭的高度 关注。第三, 口供补强规则。 口供补强是指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 证据加以佐证时不能给被告人定罪, 有被告人口供而其他证据不能相 互佐证时也不能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规则。 (学界有一种观点叫“罪 体说” :犯罪行为及其过程都要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印证,才能叫 口供的内容得到了佐证、 印证, 否则就不能视为达到了事实清楚的程 度。 PS :如果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口供有重大矛盾无法排除, 反复要求 证人出庭的确可以作为一种辩护技巧, 但一旦不被采纳, 就要立即以 真伪难辨为由请求法庭排除证言笔录。PS :最近在很多地方出现了一种新的辩护技巧:当证人在出庭时 完全推翻庭前证言的时候, 律师就申请当庭证言和庭前证言一律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后申请法庭在诉讼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向该证人进 行庭外调查, 如果最后一次庭外调查被认为是真实的, 就采纳该次证言, 如果认为仍是真伪难辨或确立是虚假的, 就排除该证人的所有证 言。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就是证明标准的 问题。概括起来, “证据不足”有以下几种具

      6、体的表现形式。第一,以 孤证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 证据不能定案,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 “一对一”的案件。 这种案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强奸案件,第二种是受贿案件,第三 种是伤害案件。 前两类案件发生的场所都比较隐蔽, 没有第三人在场, 很难找到相互佐证的证据。 而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件中, 究竟是 谁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各自责任有多大,往往是各执一词, 根本无法查清, 极为容易形成一部分证据证明有罪, 而另一部分证据 又证明无罪的情况。第三,尽管有若干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明 被告人犯罪行为过程的证据却是孤证, 而且有相反的证据对它进行否 证。 第四, 如果案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或者不能排除被告 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如意外事故或自杀 ,也应视为证据不足。 (三程序性辩护第一,程序性辩护应当集中关注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第二, 进行程序性辩护的最佳境界应该是宣告程序违法并在此基 础上宣告结果无效。第三,要善于把程序性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四、量刑辩护第一, 必须高度重视量刑辩护的前期调查, 比如对被告人的人格 进行调查,对被害人、

      7、社区和居委会进行调查。第二,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促成双方和解,并完成赔偿, 这会给量刑辩护创造最佳的条件。第三,要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并附上相应的量刑情节。第四,要注重对公诉方的从重量刑情节进行反驳质证。第五, 要在量刑辩护中进行量刑效果和量刑风险的评估。 在我国, 至少有两种量刑需要评估风险:死刑改判死缓的评估, 降格量刑尤其 是减轻刑罚的评估,比如, 被告有没有可能逃跑,有没有可能脱离帮 教等。第六, 要把所有情节综合起来论证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 辩方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论证:首先, 被告人属于初犯、 偶犯、 没有预谋, 主观恶性不强。其次,被害人有过错。最后,被告事后积极退赃、赔 偿、道歉,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第七, 在量刑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官采纳的时候, 一定要找出法官 的量刑理由,以作为上诉的依据,使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机会。第二讲:国际人权公约与刑事辩护(主讲人:杨宇冠禁止酷刑公约 第 15条有一个规定:通过酷刑所取得的证据, 不能够用作对于酷刑的受害者, 通常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利的证 据, 但是可以用作证明酷刑存在的证据。 这一条就是著名的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核心。

      8、禁止酷刑公约是 1984年制定的,我国在 1988年参加,现在已经是它的成员国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全世界 165个国家加入了, 但中国还未加入。 中国在 1998年 10月 5日签署了这个公约, 是中国 驻联合国常驻代表团团长在纽约签的字。 但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履行批 准手续,所以我国没有加入。 (根据国际条约的惯例,也根据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本身的要求, 它需要成员国履行签字和加 入手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条第 2款明确规定:任 何人在审判机构依法进行审判被定罪以前应当有权被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第三讲:律师如何接待拟聘请律师的客户(主讲人:钱列阳 一个好的律师, 三分之一是学者,三分之一是商人,三分之一是 社会活动家。这三门课考试的总分就是作为合格律师的总分。一、关于律师的职业与衣着问题二、关于如何谈论案情的问题律师很重要的技能就是专业问题通俗化, 复杂问题简单化, 以最 通俗的比喻反映出很专业的法律问题。跟客户沟通中需要把握几个基本原则:不承诺结果、 不贬损同行、 不私下收费、不承诺公关、不自行压价。跟客户的沟通交往中,最难的是把握住分寸

      9、,在这方面,要懂得 放弃客户。三、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在签合同、收费的过程中,除了签合同外,还需要把委托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留下来, 要问明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为了避免被人骗, 一般都要把身份证复印下来, 同时收了多少律师费的发票也要复印下 来,让他签字。四、关于客户的分类问题第一类:直接请托型。第二类:比较型。第三类:客户压根就不打算找律师,只是进行咨询。PS :(一委托人中途解除委托合同,要求退费的,为防止此类 情况发生, 最好是在合同中写清楚, 一旦委托人提出解除合同会怎么样,如果受托人解除合同会怎么样。 (二做律师一定要懂得放弃, 当委托人或当事人不打算找我们做律师的时候, 扣下多少钱是按合同 的约定办事, 但是不要拒绝客户的解约, 因为这还涉及到一个口碑的 问题。 (三 不提倡律师陪着当事人掉眼泪。 (四 在委托人的要求中, 很多是不可防的。 这里涉及到律师的职业安全, 以及职业安全中的自 我保护问题。 捋清楚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仅限于合同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五、关于接受委托后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问题 (一自我介绍。比如“我是你的父亲或者你的母亲,通过某某 找我做你的律师,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某律师” 。如果你能给他 名片最好, 因为他将来依据名片上的通信地址可以寄送卡片之类的东 西,但切记你给他的名片上千万不能有任何人工字迹。(二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不要先入为主,认为他们当 然会跟我们全部讲实话。总结:刑事辩护律师面对当事人、委托人,要做到以下几点:第 一,规范执业,包括不私下收费,不越权行事。第二,诚信待客户, 别忽悠。第三,实事求是地办,有本事你耍阳谋,没本事你别耍,千 万不要耍阴谋。第四,对客户的所有要求要有所筛选,有所选择。第 五, 就是整个的工作归到一个原点, 即要公事公办, 不带感情。 第六, 无论做多大案子,也无论做成什么样,要懂得放弃。第四讲:律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讲人:顾永忠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目的是什么第一, 通过会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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