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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008711蚂蚁微贷小额贷款资产类证券化金融产品保证保险(东证资管-蚂蚁微贷(SZ)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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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徐俊
  • 文档编号:70852564
  • 上传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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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蚂蚁微贷小额贷款资产类证券化金融产品保证保险条款(东证资管-蚂蚁微贷(SZ)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用)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证保险条款适用于以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旗下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微贷”)基于阿里巴巴网、淘宝网和天猫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的小额贷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并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东证资管-蚂蚁微贷(SZ)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第三条 凡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计划认购资格、与投保人签订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并向投保人交付认购资金购买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专项计划分配基准日,若根据相关的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核算被保险人持有的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对应的分配基准日累积获得的分配资金低于专

      2、项计划设立日被保险人投入的本金和/或相关的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被保险人持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该分配基准日的预期收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上述差额。保险人承保的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年化收益率最高以7%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终止并立即清算的;(二)专项计划合同及其附件内容发生变更,导致专项计划风险显著增加,未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三)蚂蚁微贷作为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初始投入的本金占全部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总额的比例低于10%的;(四)专项计划发起设立后,未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基础资产交割的。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专项计划托管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重大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投保人违反有关专项计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设立、管理专项计划;(三)专项计划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第七条 被保险人购买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遭受的损失以及其他不属

      3、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被保险人投入的本金与相关的专项计划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持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之和,最高以人民币48150万元为限,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第九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专项计划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度,最高以人民币13500万元为限,具体计算方式以及金额以保险单的约定为准。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零。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保持一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险费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免赔额及具体项目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4、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一)专

      5、项计划文件;(二)计划说明书;(三)专项计划相关说明文件。第十九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本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各交付期届满前交清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接受逾期交付部分保险费的,不视为同意其他部分保险费可逾期交付。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完全未交付到期应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部分交付到期应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该部分保险费与到期应交付保险费总额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专业、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专项计划投资管理业务。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专项计划合同及附件内容、本合同的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发现专项计划风险显著增加的,应及时书面

      6、通知保险人,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上述风险。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发出履行保险责任通知,内容应包括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到期及本金、预期收益差额总和等。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原件(经保险人审核后退还被保险人);(四)专项计划实际投资收益证明材料;(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人发出履行保险责任通知及代为处理保险理赔事项等)。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未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情况下该分配基准日的保险金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被保险人应分配的预期收益和/或到期应付本金+该分配基准日的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相关税金+

      7、该分配基准日的专项计划的相关费用(如适用)-该分配基准日的专项计划资金;(二)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情况下最后一个分配基准日的保险金=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专项计划项下的未偿本金金额和预期收益+该最后一个分配基准日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相关税金+该最后一个分配基准日专项计划的相关费用(如适用)-被保险人已实际获得分配的资金-该最后一个分配基准日的专项计划资金。保险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约定的支付顺序向相关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发出的履行保险责任通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定保险责任,并将保险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由投保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

      8、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被保险人应将其在专项计划项下获得等值于保险赔偿金的相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在专项计划项下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退保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赔偿限额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经赔偿的保险金和尚未赔偿的保险金之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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