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DE 的全称是 Prufstell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 意即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 成立于 1920 年,是欧洲最有测试经验的试验认证和检查机构之一,是获欧盟授权的 CE 公告机构及国际 CB 组织成 员。在欧洲和国际上,得到电工产品方面的 CENELEC 欧洲认证体系、CECC 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的欧洲协调体系、 世界性的 IEC 电工产品、电子元器件认证体系等的认可。评估的产品非常广泛包括家用及商业用途的电器、IT 设备、 工业和医疗科技设备、组装材料及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等。 1 首次咨询 -申请人向 AIJISHI 提供企业简介和拟认证产品之现状说明如:产品型号、名称,零件表、图纸、工作原 理图、技术参数表、使用说明等资料。 2 建立代理关系 -委托方(申请人)与代理方(AIJISHI)签署代理协议,进一步以书面合约形式明确双方的职责、 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双方在申请过程中能密切配合,使得申请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达到预期目的。同时代理委托书是 AIJISHI 必须呈交给 VDE 证明自已确受申请人委托的法律依据。 3 正式申
2、请表及结构参数表-是申请 VDE 的重要文件,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 AIJISHI 作翻译填写,经申请人签 署后寄返 VDE。 4 申请确认-VDE 收到正式申请表及结构参数表后,约在 2-4 周内对该申请正式书面确认,并寄发票、工厂检查调查 表等资料。 5 送样-VDE 申请被确认的同时,会告知具体送样要求及其测试所依据的相关标准。AIJISHI 可协助申请人获得相关 标准,理清所有相关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等。样品完成后必须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测或送交国内有关实验室预测。预测 合格后,才能通过特快专递将样品安全、准确的寄抵 VDE 进行检测。 1) 一旦测试项目全部通过,AIJISHI 将及时以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 2) 检验结果也可能有缺陷。有些轻缺陷,AIJISHI 与 VDE 沟通,只要稍加修正,不必重新送样,VDE 即能发证。 3) 当检测结果出现重要缺陷时,AIJISHI 将与申请人探讨失败的原因。必要时请 VDE 将试验失败的样品寄回,以供 参考分析。待样品修改完善后 AIJISHI 办理重检手续,再次送样,直至合格。如在六个月内重新送样,则重新测试的 费用将会优惠很多。
3、6 工厂检查-分发证前的工厂审查和获证后定或不定期的监督复查。工厂审查前,AIJISHI 协助制造厂对生产设施、实 验设备、计量及整个质量体系对照 VDE 要求进行自查。若审查时,检查人员提出整改要求,AIJISHI 协助制造厂尽快 研讨整改措施并迅速落实执行直至复检合格。 7 发证-在工厂检查顺利通过的前提下,若样品测试合格,则 VDE 会将结果及时通知 AIJISHI,VDE 证书也会很快颁 发。 产品获取 VDE 认证,贴上 VDE 标志是进入欧洲市场的可靠保证,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宣传工具。因为它标志着您的 产品获得了全球最权威机构之一的认可,意味着您的产品在质量、安全性上有着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于转欧洲 其它国家的证书有着极其高的支持和说服力。 位于德国Offenbach 的VDE测试/认证机构, 是隶属于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 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e.V.), 其中包含 VDE 测试与认证系统。VDE 标志于电气设备领域为一非常知名的验证标志,尤其于电气组件(如断路器、电 磁开关、电线/缆、插头等),更是许多制造商普遍申
4、请用来代表品质的象征。目前 VDE 验证标志于国内亦是许多制 造商意欲申请的验证标志。 VDE 测试/认证机构目前于国内并无设办事处,因此若欲申请一般需直接与德国总部方面联络。 UL UL 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简写(Underwrites Laboratories Inc.)。UL 成立于 1894 年,主要从事电气、电子设备、机械产品、灯 具、建材、防火器材及化学品等公共安全方面的检验工作。UL 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 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 就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其信誉程度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因此,UL 标志已成为有关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 及北美市场的一个特别的通行证。 UL 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目前有 400 多名员工,其业务范围覆盖了 70 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有 16500 种 7.7 万次 的产品检验任务以及 48 万次工厂检验任务。UL 目前在全球有 4 万多个客户,90 亿件产品使用 UL 安全标志。UL 的总部设在美国芝 加哥,有 5 个主要实验室,在亚洲有两个实验室:香港和台北。 UL 标志分为 3 类,分别是列名、分
5、级和认可标志,这些标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 UL 的图案,它们都注册了商标。分别应用在不 同的服务产品上,是不通用的。某个公司通过 UL 认可,并不表示该企业的所有产品都是 UL 产品,只有佩带 UL 标志的产品才能被认 为是 UL 跟踪检验服务下生产的产品。UL 是利用在产品上或产品相关地使用的列名、分级、认可标志来区分 UL 产品。UL 的服务不仅 依据美国 UL 标准,也依据加拿大标准,UL 规定在 2008 年 1 月之前,对于同时获得 UL 和 CUL 列名或认可的产品,可以同时加贴 UL 和 CUL 标记,到 2008 年后,将使用新型标志。 UL 跟踪检验分类 R 类和 L 类,L 类主要用于与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如灭火器、探测器、电力设备、电线等。对于属于 L 类的 产品。生产厂必须直接向 UL 订购标志贴在产品上。R 类产品主要是电气设备,如电视、电扇、吹风机、烤箱等。 向 UL 送验产品,需先取得一份申请书和 UL 申请表,这项工作可以通过有关机构如商检公司与 UL 联系完成。工厂还须向 UL 提供如 下资料,UL 需要这些资料来决定申请要求的测试项目、测试的样品及费用
6、。 产品名称或描述 1. 对要申请的产品列出具体名称,并可作简要的描述,包括产品所用的材料等。 2. 产品的指定用途。产品用于什么地方,是在室内还是室外,水上还是水下等等。 3. 产品型号。包括产品分类号。 4. 产品额定值。如额定电压、电流、频率、功率等。 零部件清单 列出产品的组成零部件,包括印刷线路板、开关、电线、保险丝、绝缘材料等。并注明相应的型号、名称、电器额定值及 是否是 UL 列名或认可产品。 使用已经过 UL 列名或认可的元器件可以减少 UL 的产品试验程序和报告书中有关这方面的细节 描述,从而降低检查费用和缩短检查时间。对于绝缘材料,要列出所用原材料的名称、型号。 图纸、示意图 尽可能提供包括电路图、产品图纸和照片、操作指导手册等资料,让 UL 对你的产品有较好的了解。 当 UL 收到上述材料后,将确定申请标准、测试项目和测试费用及测试样品,并寄送申请表和验后检查服务协议书。申请表 上将注明费用额度及汇款方法。UL 将在收到签署的协议和要求的费用及所需测试样品后,开始做测试工作。 UL 在收到已签名的申请表、汇款和实验测试样品后,将对样品进行测试,包括结构检查和实验。
7、检测完成后,UL 会将 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结果合格,UL 会签发两份文件;验后检查服务细则和报告书。验后检查服务细则,包括了对产品的 描述和对 UL 检验员的指导说明,这也是 UL 检验的依据。报告书复印给申请者,而细则则复印给每个制造者。最后 UL 可能 会给你一张发票,其金额是超过预付汇款的那部分费用。而测试的样品将根据你的要求寄还或销毁。 如果测试结果不合格,UL 将向申请者寄出测试结果报告,列出哪些方面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可以在改进或修改产品结 构后重新送 UL 检验,但应该列出所改的结构,以便 UL 决定该重复哪些测试。这次的费用比初次检测低。UL 收到重新送检 资料后,会要求申请人寄送补充申请表、要求的预付款及修改后的样品。整个处理过程与上一次相似。 产品在 UL 试验室测试期间,客户会收到跟踪检验协议书。协议书标有制造厂名,一式两份。协议书应由制造厂负责或 授权人签字后寄回 UL。协议必须有各方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经过签字,UL 不允许制造厂将 UL 列名或认可标志使用在 其产品上。产品符合 UL 要求后,制造商会收到一份细则,描述产品生产过程中应遵从的要求,这也是 U
8、L 跟踪检验的依据。 UL 的现场代表会与制造商联系工厂检查事宜。验后检查的费用将不包括在上述检测费用中。 E/e mark E/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与欧洲经 济委员会法规【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向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 E13/e13。 适用产品之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 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 2002 年 10 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 EMC 测试。所有在欧 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 EMC 指令 95/54/EC, 根据 EMC 指令 89/336/EEC 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
9、而由欧盟 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 E/e Mark 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认证将从 2002 年 10 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 E/e Mark 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CE 基本要求及协调标准 1985 年 5 月 7 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 85/C136/01 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只 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 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 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 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卫生、 放射性和精确度;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 定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 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 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 料或产品设计。 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这种标准被称为“协调标 准” ,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 。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 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有时,某一 协调标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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