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4页1、-1-张张家家港港市市国国家家税税务务局局 张张家家港港市市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张地税发200616 号关于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各分局、地税各分局: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协作,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信息共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和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联合办证)。现将联合办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2-联合办证是国税局和地税局就税务登记事项联合办公,纳税人向国地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窗口核发一份加盖国税局和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联合办证后,税务登记证办理模式实现软件应用、表格资料、受理审核、信息录入、收费发证的五个统一。联合办证的受理范围为张家港市境内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二、受理地点实行联合办证后,上述税务登记事项由设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国地税窗口
2、统一办理,其他税务登记事项仍由各主管国地税分局受理。三、工作内容(一)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纳税人填报统一格式的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附报资料(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赋予纳税人统一的纳税识别号,打印、发放同时加盖国税局和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联合办证后,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发现该纳税人在国、地税其中一方未办理过开业登记的,应先由未办理方税务局处理后方可为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办:纳税人遗失原国、地税任何一方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申请-3-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需将另一方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缴,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的,重新打印、发放同时加盖国税局和地税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三)管户迁移:纳税人涉及主管税务分局变更且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仍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受理。(四)注销税务登记:实行联合办证后,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仍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并由国地税主管税务分局分别为其办理注销手续,联合办证前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原核发税务机关收缴,联合办证后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收取工本费的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分局收缴。(五)违章处理:涉及税务登记违章的,仍由国地税主管税务分局处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应及时向国地税主管税务分局传递违章信息。纳税人接受处理后,方可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联合办证的工作流程由国、地税按各自的业务要求分别确定。四、收费标准实行联合办证后,对申请登记的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25 元。五、职责划分实行联合办证后,原则上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国税局的税务登记证件(红色);营业税纳税人使用地税局的税务登记证件(蓝-4-色)。工本费的收费方也按此原则划分。二六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税务登记证 联合办理 通知抄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 年 3 月 30 日印发-5-打字:卢秋蓉 校对:征管科 邬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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