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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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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t****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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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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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编号:AC-121-55R1标题: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5 年 8 月 10 日 批 准 人: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1. 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373 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营运人在对航空器进行修理和改装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导,尤其是对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的申请批准提供指导。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的航空营运人除湿租以外的航空器。3. 撤销: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03年 9 月 18 日颁发的咨询通告AC-121-55“对国外维修单位 DER 批准修理项目的管理”撤销。4说明:航空器在投入使用后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修理和改装工作,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一般都会以公开发布的手册、通告、信函等形式对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工作提供指导或者说明(一般包含在经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中),但由于修理和改装工作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制造厂家提供的指导或者2005 年 8 月 10 日-1-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说明往往不能穷尽各种情况。另外,作为航空器的拥有人或者使

      2、用人还可能根据自身的情况独立开发一些修理和改装工作;制造厂家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如技术保密、经济因素、提高效率、个别支援等)开发一些不公开发布或在公开发布之前实施的修理或者改装方法。上述这些情况都会造成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后的一些超出经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或者改装,而各种各样的这些修理和改装(尤其是对于进口航空产品)的申请批准不但对航空运营人来说是复杂和模糊的,对于民航总局不同的维修监察员来说也是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本文件即是针对上述问题尽可能地对航空运营人和维修监察员提供指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航空运营人承担着其运行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因此任何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都需要在航空运营人的同意下并由其申请批准(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后方可实施,而不能由任何维修单位自行决定实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件涉及FAA PMA件使用的内容是基于中美双边适航协议(BAA)的基础上对航空运营人的使用提供指导,不涉及工程评估和对FAA PMA件制造厂家的评估内容,但航空运营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进行上述评估以降低使用风险;对于FAA DER或者 EASA DOA 批准修理方法的使用,由于没有双边协

      3、议的支持,航空运营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工程评估,而且仅有具有工程评估能力的航空运营人才能获得民航总局对此评估的批准。-2- 2005 年 8 月 10 日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C-121-55R1另外,当涉及到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较大影响的改变时,需要以申请型号设计批准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新的型号设计批准等方式获得批准,不视为本文件所述的改装工作。5定义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偏差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以便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改装:本文件中所指的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但未构成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更改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重要改装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

      4、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重要修理不是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一般改装:是指除重要改装以外的改装。一般修理:是指除重要修理以外的修理。2005 年 8 月 10 日-3-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FAA PMA 件:本文件中所指的 FAA PMA 件是指根据测绘复制的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部件的替代件。此类部件按照FAA批准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制造,但未列入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持续适航文件中。FAA PMA 件号将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件号不同。FAA DER批准修理方法: 是指经美国联邦航空局委任的工程委任代表批准的修理方法。EASA DOA 批准的修理方法:是指由获得欧洲航空安全局设计机构批准书的设计机构批准的修理方法。6航空器修理和改装的基本原则6.1 除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上实施修理和改装时,应当按照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由经过 CCAR-145 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包括下述各类文件:(1)民航总局或者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2

      5、)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各类手册、规范及其引用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3)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的服务通告、服务信函;(4)民航总局颁布的有关法规文件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5)其他形式的任何经民航总局批准的修理和改装技术文件。注:任何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未经航空器型号审定当局批准-4- 2005 年 8 月 10 日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C-121-55R1或认可的技术支援类文件、函件等不被视为上述规定的持续适航文件,仅可作为申请民航总局对修理和改装的批准时的辅助资料。6.2 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实施超出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重要修理或者重要改装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后方可返回使用:(1)修理或者改装方案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2)修理和改装的实施在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由维修单位签署维修放行,并且填写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6.3 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实施超出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一般修理时,除 FAA DER 和 EASA DOA 批准的修理按照本文件第 8 段规定外,应当符合下述规定:6.3.1 在实施修理工作前应当将计划的修理方案申请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申请时应

      6、当至少提交如下资料:(1)修理方案针对的损伤或者缺陷的详细情况,如有可能应当提供必要的图纸、草图和照片;(2)修理方案制定人员(包括航空营运人以外的人员)的简介,包括工作资格说明、以往工作经验说明等内容;(3)修理方案制定的参考依据、考虑因素及分析报告,涉及到结构修理的还应当表明符合 AC-121-65 中规定的修理评估要求;(4)计划的具体修理方案文件;(5)修理方案的可施工性及对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处理说明;(6)施工后的验收及对相邻结构、系统的影响和使用限制评估2005 年 8 月 10 日-5-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分析说明。6.3.2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修理方案的批准包括以下形式:(1)以函件的形式进行一次性批准,并且仅适用于所申请修理的航空器;(2)当航空运营人具备制定修理方案的工程人员(包括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人员),并且具有丰富的修理方案制定经验时,可以通过批准航空运营人修理方案制定和批准程序的方式进行批准。该程序可包含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一同获得批准或者以单独控制并获得批准。此种情况下,仅需将修理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6.3.3 当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

      7、所申请的修理属于重要修理时,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第 6.2 段的规定进行申请。6.3.4 修 理 方 案 获 得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批 准 后 , 应 当 由 按 照CCAR-145 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修理方案实施。6.4 航空营运人在其运行的航空器实施超出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一般改装时,除 FAA PMA件的使用按照本文件第 7 段规定外,应当符合下述规定:6.4.1 在实施改装前应当将计划的改装方案申请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申请时应当至少提交如下适用的资料:(1)改装涉及的系统、结构、区域及具体改装部件/部位的说明,如有可能应当提供必要的图纸、草图和照片;(2)改装方案制定人员(包括航空营运人以外的人员)的简介,-6- 2005 年 8 月 10 日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C-121-55R1包括工作资格说明、以往工作经验说明等内容;(3)改装方案制定的参考依据、考虑因素及分析报告,包括改装涉及部件的失效模式影响分析和结构持续完整性的影响分析;(4)计划的具体改装方案文件,当涉及到维修中使用的自制件时还应当附有详细的施工图和施工说明;(5)改装后对航空器使用

      8、及持续适航文件影响分析说明。6.4.2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改装方案的批准包括以下形式:(1)以函件的形式进行一次性批准,并且适用于相同型号或者构型的航空器;(2)当航空运营人具备制定改装方案的工程人员(包括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的人员),并且具有丰富的改装方案制定经验时,可以通过批准航空运营人改装方案制定和批准程序的方式进行批准。该程序可包含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一同获得批准或者以单独控制并获得批准。此种情况下,仅需将改装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6.4.3 当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所申请的修理属于重要改装时,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第 6.2 段的规定进行申请。6.4.4 改 装 方 案 获 得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批 准 后 , 应 当 由 经 过CCAR-145 部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改装方案实施。6.5 当认为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有明显的错误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1)不涉及到维修过程中的重要参数或者工艺时,应当在经过2005 年 8 月 10 日-7-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工程技术部门的评估或者得到制造厂家的书面认可,并获得质量部门批准

      9、后方可实施;(2)涉及到维修过程中的重要参数或者工艺时,应当在得到制造厂家的书面说明,并且该说明获得其相应审定当局的批准(包括相应当局的 DER 或者 DOA 的批准)后方可实施。6.6 当使用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规定之外的退漆或者清洗化工用品时,应当符合下述规定。6.6.1 用于航空器及其部件褪漆和清洗的化工用品可以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等效替代:(1)替代品已通过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2)替代品的制造标准或规范与所替代化工用品的制造标准或规范等同。6.6.2 用于外国制造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褪漆和清洗化工用品的代替,如能书面证明符合其型号合格审定当局有关的标准或规范(如美国FAA AC 43-205),也可以等效替代。6.6.3 任何褪漆和清洗化工用品的替代都应当在航空运营人的航空器维修方案中明确并获得批准,并且在对外送修时在维修合同中明确。7 FAA PMA 件的使用7.1 航空营运人如欲在其运行的航空器上使用 FAA PMA 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8- 2005 年 8 月 10 日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C-121-55R1(1)计划安装 FAA PMA 件的航空器或其部件的型号认可为基于美国 FAA 进行初始型号审定的航空产品;(2)对于实施ETOPS运行的航空器,航空器制造厂家规定为ETOPS 敏感的部件不得使用 F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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