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We the People:Foundations)是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耶鲁大学教授布鲁斯 阿克曼( Bruce Ackerman)关于美国宪法史研究的系列学术著作之一,法律出版社2004 年 4 月已经出版了该书的中译本(孙力、张朝霞译)。对于大多数不一定有机会能读到英文原版的读者而言,这显然是提供了很大的阅读便利。这原是很有必要、很有价值、值得赞赏的译事,但问题在于,因为法律出版社的这个中译本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知识问题,从而使之成为一本不合格的劣质译书。一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中译本的大量问题,撇开其内容翻译方面存在的问题1外,就术语规范和知识问题的误译而论,大致有以下三大方面:(一)乱译人名经过前辈先人多年来的翻译实践,关于外国人名的翻译,本已经有章可循。以英语国家的人名为例,现在都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 为依据,若该书阙如的话,一般以 中国大百科全书 和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 的译名为准。还有一种情况,即按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翻译。译名的统一,是知识沟通的前提。不然的话,本是同一个众所周知的人物(甚至是名人),但因为译者随意下笔,就完全让读者产生陌生
2、甚至是误会等错觉。在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中译本中,有许多人名误译的例子。如把美国早期史权威伯纳德 贝林( Bernard Bailyn)译成 “拜林 ”;把英国思想家埃德蒙伯克( Edmund Burke)译成 “埃德蒙得 博克 ”;把美国早期著名参议员约翰卡尔霍恩( John Calhoun)译成 “约翰 克宏 ”;把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福克纳( William Faulkner)译成 “威廉姆斯 弗格纳 ”;把阿瑟 金伯格( Arthur J.Goldberg)译成 “阿瑟 高德伯格”;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 James Buchanan)译成 “詹姆斯 毕彻南”;把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译成 “图奎威尔 ”;把巴里 戈德华特( Barry Goldwater)译成 “巴里 戈尔德沃特 ”;把著名历史学家路易斯哈茨( Louis Hartz)译成 “路易斯 哈特斯 ”;把大法官约翰 哈兰( John Harlan)译成 “约翰 沃伦 ”;把美国总统林登 约翰逊( Lyndon Johnson)译成 “雷恩顿 约翰逊 ”;把美国作家梅
3、尔维尔( H.Melville)译成 “马威尔 ”;把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 穆勒( John Stuart Mill)译成 “约翰 斯图尔特 米勒 ”;把美国总统马丁 范布伦( Martin Van Buren)译成 “马丁 范伯瑞 ”;把美国总统格兰特(U.Grant)译成 “格兰待特 ”;把美国总统麦金莱( William McKinley)译成 “麦克盖恩 ”或“麦金利 ”;把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 Woodrow Wilson)译成 “伍德罗 威尔森 ”;把美国总统卡尔文 柯立芝(Calvin Coolidge)译成 “凯尔文 考林兹 ”;把美国总统赫伯特 胡佛( Herbelt Hoover)译成 “罗伯特 胡佛 ”;把美国总统哈里 杜鲁门( Harry Truman)译成 “亨利 图曼”;把约翰 罗尔斯( John Rawls)译成 “约翰 罗尔 ”;把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译成 “罗纳德 德沃科 ”;把著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 Charles A.Beard)译成 “查里斯 伯德 ”;把当代历史学家埃里克丰纳( Eric Foner)
4、译成“弗里克 佛娜 ”;把大名鼎鼎的哈耶克(Friedrich Hayek)译成 “弗瑞锥奇 海克 ”。这些例子中所举的名字,都是美国或其他欧美国家的著名人物。试想,如果仅凭本书中译本,那么,谁会想到“亨利 图曼 ”是哈里 杜鲁门?谁会想到 “威廉姆斯 弗格纳 ”是威廉 福克纳?谁会想到 “约翰 克宏 ”是约翰 卡尔霍恩?谁会想到 “弗瑞锥奇 海克 ” 是哈耶克?(二)概念误译如把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译成 “联邦银行 ”(应译作 “合众国银行 ”);把 “Birth control”译成 “人口控制 ”(应译作 “节育 ”);把 “Prohibition”译成 “禁令 ”(应译作“禁酒 运动 ”);把 “Kansas-Nebraska Act”译成 “堪萨斯 内布拉斯加法令 ”(应译作“堪萨斯 -内布拉斯加法案 ”);把 “Society of the Cincinnati”译成 “辛西那提社团 ”(应译作 “辛辛纳提协会 ”);把 “Boyd v. United States”译成博伊德诉共和国(应译作“博伊德诉合众国 ”);把 “Emancipa
5、tion”译成 “解放 ”(应译作 “奴隶解放 ”);把 “laissez-faire”译成 “及时转变 ”(应译作 “自由放任 ”或“放任主义 ”);把 “Freedom of speech”译成 “议论自由 ”(应译作 “言论自由 ”);把 “Full Employment Act”译成 “正式雇佣法令 ”(应译作 “充分就业法案 ”);把 “Bill of Rights”译成 “人权法案 ”(应译作 “权利法案 ”);把 “Native Americans”译成 “美国土著 ”(应译作 “土著美国人 ”);把 “constitutional politics”译成 “政党 ”(应译作 “宪法政治 ”);把 “privacy”译成“私人 ”(应译作 “隐私 ”);把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译成 “联邦条例 ”(应译作“邦联条例 ”);把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译成 “宪法 ”(应译作 “宪法会议 ”或“制宪会议 ”);把 “the Continental Congress”译成 “大陆国会 ”(应译作 “大陆会议 ”)
6、;把“Electoral College”译成 “总统选举团 ”(应译作 “选举人团 ”);把 “Enlightenment”译成 “复兴 ”(应译作 “启蒙运动 ”);把 “The Glorious Revolution”译成 “光荣的革命”(应译作 “光荣革命 ”);把 “Republicans”译成 “共和党 ”(应译作 “共和党人 ”);把“Democrats”译成 “民主党 ”(应译作 “民主党人 ”);把 “Neo-Federalism”译成 “新联邦主义者 ”(应译作 “新联邦主义 ”);把 “Great Britain”译成 “大英帝国 ”(应译作 “大不列颠 ”);把 “Spanish-American War”译成 “美国 -西班牙战争 ”(应译作 “美西战争”);把 “Radical Whigs”译成 “典型的辉格党 ”(应译作 “激进的辉格党人 ”);把 “Apppalachian Valley”译成 “阿巴拉契亚村庄 ”(应译作 “阿巴拉契亚流域 ”);把 “Founding Fathers”译成 “奠基者 ”或“奠基主义者 ”或“奠基之父 ”(应译作 “建国
7、之父 ”或“立国之父 ”);把 “Charles River Bridge v. Warren Bridge”译成 “查尔斯 里维尔 布里奇诉沃伦 布里奇案 ”(应译作 “查尔斯河桥诉沃伦桥案”)。专有概念的翻译,通常以约定俗成的译法为宜。这也是形成学术共同语言的前提之一。本来已经有固定译名的概念,如果视而不见,非要另起炉灶,那么就必然给学术交流设置人为的藩篱和障碍。如果根据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中译本提供的术语译名,那么美国历史很可能要重新改写了。尤其不可思议的是,作为法学博士和法律工作者的译者,居然把位于波士顿的美丽的查尔斯河(Charles River)上的桥的名字 查尔斯河桥( Charles River Bridge)和沃伦桥( Warren Bridge),分别搞成了 “查尔斯 里维尔 布里奇 ”和“沃伦 布里奇 ”这样莫须有的人名。这样的翻译“发明 ”,大约连一度名闻遐迩的 “门修斯 ”,也自叹弗如罢!(三)书名(篇名)误译如把伍德罗 威尔逊的 国会政体 (Congressional Government)误译作 “选举政府”;把罗纳德 德沃金的 认真对待权利 (Takin
8、g Rights Seriously)误译作 “严格行使权利 ”;把德沃金的 法律帝国 (Laws Empire)误译作 “绝对的法治 ”和“法律至上 ”;把丹尼尔 贝尔的 意识形态的终结 (The End of Ideology)误译作 “观念学的终结 ”;把理查德 霍夫施塔特的 进步主义(学派)史学家 (The Progressive Historians)误译作 “进步的历史学家 ”或“革新派历史学家 ”;把戈登 伍德的 美利坚共和国的创建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误译作 “美国的共和国创制 ”;把赫伯特 克罗理的 进步主义民主(Progressive Democracy)误译作 “发展的民主 ”;把理查德 霍夫施塔特的政党制的观念 (The Idea of A Party System)误译作 “政党制度之见解 ”;把哈里 贾法的 房子分裂的危机 (Crisis of the House Divided)误译作 “众议院分歧的危机 ”;把弗芮巴彻的 德雷特 斯科特案:它在美国法律和政治上的重要意义 (The Dred Sco
9、tt Case:Its Significance in American Law and Politics)误译作 “德雷特 斯科特案件:美国法律和政治的旨趣”;把泰勒 布拉奇的 金时期的美国 (Parting the Waters:America in the King Years)误译作 “不可划分:称帝时期的美国”;把马克 图史奈特的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反对种族隔离教育的法律战略 (NAACPs Legal Strategy Against Segregated Education)误译作“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有关隔离教育的对策”;把埃德蒙 摩根的 创造人民:人民主权论在英美的兴起(Inventing the People:The Ris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in England and America)误译作 “塑造民众:英国和美国民权的兴起”;把伍德罗 威尔逊的 美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误译作 “美国的宪政政府 ”;把穆勒的 代议政府论 (Consid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误译作 “对政府代表的思考 ”或“代议政府的思考 ”;把詹姆斯 蔡思的总统提名会议的出现 (Emergence of the President Nominating Convention)误译作 “总统提名会议的非常时期”;把赫伯特 斯托瑞的 什么是反联邦党人赞成的 (What the Anti-Federalists Were For)误译作 “反联邦主义者的目的何在”;把瑟西利雅 肯因的著名论文 靠不住的人:反联邦党人论代议政府的本质(“Men of Little Faith:The Anti-Federalist on the Nature of Representative Goverbnment”)误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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