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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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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34954062
  • 上传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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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涉及诸多法律部门,交叉性强,不限于经济法学的研习范 围。 第二,商业秘密法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和热点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在修改, 商业秘密法亦有可能成为专门立法;2007年 2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 19条,就有 9条专门针 对商业秘密;以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门专门课程,在一些法学院校已有先 例。 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概述;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 责任;第三部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举。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起源于外国。远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就禁止第三人诱使奴 隶泄露所属奴隶主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则 产生于 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 当然,商业秘密的概念指称远未做到完全统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 (TRIPS 协定)中,使用了“未披露的信息” (Undisclosed Inf

      2、ormation)术语。 尽管单从字义上理解, “未披露的信息”似乎不限于商业领域,还可能包括个人隐私等传统 的非商业信息,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协定)规范的信息必须具有 商业价值,该术语实际上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进入中国的时候,常与专有技术 (Know-how,直译为知道怎么做)相混淆。专有技术(Know-how)在国际商会、世界知 识产权保护组织、英美国家的相关文件、判例中经常出现,但严格讲,专有技术(Know- how)仅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之一种,大致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由于专有技 术(Know-how)未能形成固定的含义和明确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上趋向使用“商业秘密” 这个含义更为确定、包容性更强的概念。 在大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尤为如此。同专利一样,商业秘密同样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或其他贸易活动的标的,而不仅2 限于被动接受侵权法的救济。在国际贸易领域,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毋庸置疑,至少对 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如此。我国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

      3、”放在“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节,这是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立法认同。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在我国现行法上典型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依照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 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事物之处,它构成商业秘密的内涵。在一般意 义上,也可以认为商业秘密的特征就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按照通说,商业秘密的特征 可以归纳为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方面。 1、秘密性 秘密性特征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最大区别,专利权是公开的秘密,需要依法公开才 有可能接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 悉和容易获得,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法律定义中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 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 构、材料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

      4、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 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但肯定为权利人及其相关人所掌握,因而是相对的秘密,不 是绝对的秘密。商业秘密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因为一项信息具有新颖性,具有与公 知信息不一样的内容,才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必要,才会产生秘密性。而具有秘密性,不为 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新颖性才能得以保留,在此意义上,新颖性特征完全可以统 摄于秘密性特征之下。当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求很低,仅要求不是该信息所属领域内 既存信息,即能够与公知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 2、保密性 保密性特征也常常被称为管理性特征,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信息采取了合理的 保密措施,进行了必要的管理。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法定定义中所称的“采取了保密措施” 。合理的保密措施,无须是“天衣无缝”的、昂贵的或极端的保密方式。权利人为防止信3 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保 密措施”,也即该信息具有保密性。

      5、 典型案例:德国A公司雇直升飞机在竞争对手的厂房上空偷拍,意图窃取对手的商业 秘密。被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竞争对手对其商业秘密并未采取保密措施,若担心被偷 拍,就应在厂房上课加盖。问:A公司的辩解成立否?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 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 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 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在民事司 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需要综合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 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予以 认定。 3、价值性 价值性特征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的。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法定定义中所指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特征可以涵盖于价

      6、值性特征之下,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既包括 现实的实用性,还可以包括潜在的实用性。在此意义上,尚未成型的技术方案、失败的技 术研发资料、还未付诸实践的技术信息,均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甲厂技术改造失败,但失败的方案离奇失踪,经查被竞争对手乙厂所盗。 问:乙厂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吗?具体来讲,就是问失败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构成 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商业秘密这一事物的外延,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的种类。这个问题 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中表达得很清晰,商业秘密的范围由两大类构成,一是技术秘密,二是 经营秘密。1、技术秘密。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 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2、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 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或情报。4 (四)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主体或权利人为何,仅在该法第 10条中使用了权利人的字样来指称商业秘密这一财产权的主体。 刑法第 219条第 4款: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

      7、密使用人。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法理基础 1、财产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就是侵犯财 产权。该理论最初产生于美国,与之相关的某个典型案例的判决中,法官认为, “如果某人 运用自己的技术和努力从事某种商务,他在商务中付出的劳动在法律上应被视为财产” 。 “如果某人发明或发现了某种生产工艺,无论是否构成专利保护的对象,只要本人采取了 保密措施,虽然这种做法对公众或善意方不具有独占权,但是它仍是本人的财产” 。 2、保密合同理论:保密合同理论最初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上的信托关系。运用保密合同 理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认定违约的方式来追究泄露者的责任。运用合同理 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可以避开商业秘密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论,但合同理论的运用范围毕 竟有限,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双方不存在明示或默示合同,就无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3、侵权行为理论:运用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和制度予以保护,不深究商业秘密的权利属 性以及是否存在合同义务。 4、反不正竞争理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不正当竞争理论来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为,商业秘密被视为一种应当予以保护的竞争利益。这种理论一

      8、则可以避开对于商业秘密 财产权性质的认定,二则可以弥补合同理论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上述缺陷。当然,在当今 竞争法学研究中,竞争权包括自由竞争权和公平竞争权,开始被视为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与传统财产权理论实现了某种承接或融合。 5、隐私权理论:美国判例法首创,体现了对于商业秘密的重视。在美国 1995年通过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 (第三次)的评论中也认为, “商业秘密法不仅禁止违反保密义 务和不正当的有形入侵,还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但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隐私权理论应 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两个争议:一是隐私权的客体是否可以包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体这类没有生命的主体,可否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可见,隐私权 理论适用于商业秘密保护,目前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5 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中,该条第 1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 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9、(三)违 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密。 ”该条第 2款规定,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前者基于法定义务,后者基于合同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 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并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追究侵犯商业秘密 的民事责任,需要依照民法通则 、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 (送 审稿)中,则有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相应规定。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5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法第 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 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 219 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 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一致,但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 大损失才能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应当说,追究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或者说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化问 题,业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财产权,侵犯商业秘密, 其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并不亚于对于传统财产权的损害。研究商业秘密的学者最喜欢举 这样一个例子: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在全世界的工厂在某一天全部毁于一旦,只要可口可乐 的配方还在,那么可口可乐公司仍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复苏。6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 (一)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1、法律原则是否可以成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依据,比如诚实信用原则。 这个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前一直存在,因为当时并无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依据, 部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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