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干货整理
21页1、民法每日干货第一天 民事权利的分类、宣告死亡1、形成权类型:(1)形成权包括: 追认权 、合同解除权、 合同撤销权 、抵销权等;(2)催告、异议等程序性权利 不是形成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有争议,一般认为是一种 综合性权利 (请求+形成权能)而非形成权,需要以诉讼方式行使。2、除斥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权利没有消灭,只是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 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或提示 。而除斥期间经过,权利消灭,法院须 依职权 主动适用。3、宣告死亡的撤销:申请主体: 本人 、 利害关系人 ;宣告死亡撤销后,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被宣告人财产 的人应当将相关财产返还给被宣告人;原物不在的,应当 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撤销后 自行恢复 ,但 配偶再婚 或 配偶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 的除外。宣告死亡撤销后,合法收养关系 不能恢复 ,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同意的除外。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不受影响 。宣告死亡后的行为和宣告死亡的后果有冲突,以 实际行为 为准。4、宣告失踪 不是 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相关当事人同时申请
2、宣告死亡和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 宣告死亡 。第二天 法人责任、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1、设立中法人的责任:(1)法人未设立成功的,由 各发起人连带 承担责任;(2)法人设立成功的,若是以法人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则由 法人承担责任 ;若是以发起人个人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的,相对人 有权选择发起人或法人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但其中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1)超过 20% 的定金合同,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无效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不合理地 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合同条款 预先免除 下列责任无效(事后可以免除):免除给对方造成 人身损害 的责任;免除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财产损害责任;(4)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部分无效。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可以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 ,但不能主张违约责任。4、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1)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 内行使;(2)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 内行使;(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日内 内行使;(仅
3、误解方)(4)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 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三天 代理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 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 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 的除外。2、隐名间接代理中,第三人违约的,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 介入权 ;被代理人违约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 披露被代理人 ,第三人可以行使 选择权 。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 只能选择一次 ,不可变更。3、代理人欺诈第三人的:(1)本人追认前, 善意第三人 可以基于无权代理撤销合同;(2)本人追认后,第三人只能基于 欺诈 撤销合同,或者要求 本人 履行;(3)本人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可以要求 代理人 承担 缔约过失 责任。是否欺诈以 代理人的主观状况 为标准;欺诈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 诉讼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只需要通知即可)第四天 诉讼时效1、债
4、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请求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2、无、限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起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的 最后6个月 ,出现了法定事由,停止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 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五天 占有、预告登记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及其孳息 ,但应当支付 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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