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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干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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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干货整理

民法每日干货第一天 民事权利的分类、宣告死亡1、形成权类型:(1)形成权包括: 追认权 、合同解除权、 合同撤销权 、抵销权等;(2)催告、异议等程序性权利 不是形成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有争议,一般认为是一种 综合性权利 (请求+形成权能)而非形成权,需要以诉讼方式行使。2、除斥期间区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权利没有消灭,只是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 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或提示 。而除斥期间经过,权利消灭,法院须 依职权 主动适用。3、宣告死亡的撤销:申请主体: 本人 、 利害关系人 ;宣告死亡撤销后, 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被宣告人财产 的人应当将相关财产返还给被宣告人;原物不在的,应当 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撤销后 自行恢复 ,但 配偶再婚 或 配偶书面表示不愿意恢复 的除外。宣告死亡撤销后,合法收养关系 不能恢复 ,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同意的除外。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不受影响 。宣告死亡后的行为和宣告死亡的后果有冲突,以 实际行为 为准。4、宣告失踪 不是 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相关当事人同时申请宣告死亡和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 宣告死亡 。第二天 法人责任、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1、设立中法人的责任:(1)法人未设立成功的,由 各发起人连带 承担责任;(2)法人设立成功的,若是以法人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则由 法人承担责任 ;若是以发起人个人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的,相对人 有权选择发起人或法人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但其中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1)超过 20% 的定金合同,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无效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不合理地 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合同条款 预先免除 下列责任无效(事后可以免除):免除给对方造成 人身损害 的责任;免除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财产损害责任;(4)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部分无效。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可以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 ,但不能主张违约责任。4、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1)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 内行使;(2)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 内行使;(3)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日内 内行使;(仅误解方)(4)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 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三天 代理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 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 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 的除外。2、隐名间接代理中,第三人违约的,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 介入权 ;被代理人违约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 披露被代理人 ,第三人可以行使 选择权 。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 只能选择一次 ,不可变更。3、代理人欺诈第三人的:(1)本人追认前, 善意第三人 可以基于无权代理撤销合同;(2)本人追认后,第三人只能基于 欺诈 撤销合同,或者要求 本人 履行;(3)本人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可以要求 代理人 承担 缔约过失 责任。是否欺诈以 代理人的主观状况 为标准;欺诈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 诉讼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只需要通知即可)第四天 诉讼时效1、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请求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2、无、限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起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的 最后6个月 ,出现了法定事由,停止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 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五天 占有、预告登记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及其孳息 ,但应当支付 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 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 恶意占有人 还应当赔偿损失。遗失物的返还和必要费用等有特有规则的, 遗失物的规则 优先。2、预告登记:(1)当事人签订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 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但是卖方的处分属于 有权处分 。(3)预告登记的失效: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日 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放弃 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保障的债权 已经消灭 的。第六天 一物数卖、善意取得1、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1)合同 均有效 ,出卖人在订立每一个买卖合同时,均享有处分权。(2)请求实际履行受保护的顺位: 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 。(交钱先)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请求实际履行受保护的顺位: 先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成立在先 。(交记先)不动产多重买卖请求实际履行受保护的顺位: 先登记先交付先付钱合同成立在先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处分标的物的人属于 无权处分 ;(2)受让人主观 善意/不知情 ;(受让时)(3)受让人支付了 合理对价 ;(只需约定合理,不要求实际全额支付);(4)已经完成物权变动的 公示 。(即动产已经 交付 , 占有改定 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已经 登记 )善意取得的后果:受让人 取得相应的物权 ;无权处分人 构成不当得利、侵权 。3、 盗赃物 、 遗失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 占有即所有 的规则,不存在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禁止流通物 不适用 善意取得。第七天 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1)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由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 人数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2)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由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 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同意: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改建、重建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现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第八天 共有1、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 基于共同关系 对共有物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包括: 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 共同继承人 对遗产的共同共有;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2、在 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A.一方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B.一方负有 法定扶养义务 的人患 重大疾病 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3、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份额时, 未通知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其救济规则如下:其他按份共有人 不得 以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为由,仅请求 撤销 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 无效 。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后, 除斥期间内 ,仍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之时,已经超出除斥期间内,其他按份共有人 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有权对 出让人主张损害赔偿 。第九天 居住权1、居住权原则上不包含 收益权能 ;居住权具有一定的 专属性 ,居住权不得 转让、继承 。2、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 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 登记时 设立。3、居住权人及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可享有居住权,居住权包括: 占有使用权能 ;原则上 无收益权能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遗嘱另有特别载明的除外。无转让权能。居住权 不得 转让、继承。4、居住权 可以抛弃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 消灭 。5、居住权期限的确定: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 居住权人死亡时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第十天 担保物权-从属性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1)成立: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 无从存在 。(2)内容和范围: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 小于等于 主债务范围。(3)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 无效 ;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应承担 缔约过失 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承担赔偿责任。(4)消灭: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 消灭 ;主债务部分消灭,担保物权 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5)移转:除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主债权转让时,担保债权 一并转让 。2、第三人提供担保, 未经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过前述程序的,保证人 对转让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天 担保物权-效力1、机关法人不能提供担保,但是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除外。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能提供担保,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 村民委员会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在 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 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 保留所有权 ;(2)以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 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4、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以自己的名义 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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