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服务手册保险服务手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2目 录承保服务.3 保险对象.3 责任范围.3 除外责任.4 保险限额.5 保险期限.5 保费支付.5 理赔服务.6 理赔流程.6 理赔原则.6 索赔条件.6 索赔操作指引.7 服务承诺.8 附件一.93承保服务承保服务保保险对险对象象 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 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园) 学生。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 烧伤或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保险人依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赔付医疗费用。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烧伤的,保险人按保单约
2、定给 付烧伤保险金。 4医疗救治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医 疗救治的,保险人依照保单约定赔偿医疗费用。 (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 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 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 之日止,以 90 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外除外责责任任 (一)原因除外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4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 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二)期间除外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 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 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 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具体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版) 为准。保保险险限限额额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金额累计最高 10 万元,每人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金额 1 万元。保保险险期限期限 壹年。即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0:00
4、 时起,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24:00 时 止。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申请保险金给付,即视为自动放 弃权益。5保保费费支付支付 (一)保费支付实行学生家长自愿购买、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予以补助 的办法,保险费用按学生(监护人) 、教育发展基金会、财政按 1:1:1 比例分 担,即学生家庭支付 5 元,教育发展基金会、财政各补助 5 元。(二)学生保费采取学生家长自愿、学校代为收取、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学校和保险公司配合的方式进行。6理赔服务理赔服务理理赔赔流程流程 为方便办理保险索赔,在出险之后,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理:事故发生立即施救报案填写出险/索赔通知书提供索赔资料确定损失金额领取赔款。理理赔赔原原则则 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 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 (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 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责任。索索赔赔条件条件 1出险及时通知义务 2出险施救义务 3提供有关索赔文件及证明 4在索赔时效内
5、提出索赔索索赔赔操作指引操作指引 出出险报险报案案1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 电话报案:9551895518 传真报案:25555733、25251970 2在校(园)内或校(园)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由校(园)方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 3放学后或放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个人或家长(监护人)打电话 通知保险公司报案。7 现场查现场查勘勘1. 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校(园)方负责现场拍照及调查。 2如果保险公司派人或派公估公司查勘现场,校(园)方有关人员应做好 协助工作。 赔赔付明付明细细赔付明细包括: (1)医疗费 (2)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提出索提出索赔赔1必须提供的资料 (1)赔款收据(一式一联,必填项目:户名、开户行、账号、联系人、联 系电话、受益人签名,其它项目不需填写) ; (2)出险/索赔通知书原件; (3)学生注册证明:受伤学生的学籍登记表或学生证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 章; (4)索赔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户口本、出生 证明等; (5)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需正反复印) 、银行存折
6、或银行卡复印件。2医疗费用补偿所需理赔资料,包括二级及以上医院的: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原件,医生诊断证明原件; (2)医院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原件及用药清单; (3)医院出具的所有检查报告单原件; (4)住院案件另需提供出入院证明。 3伤残赔偿金给付所需理赔资料: (1)司法机构或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书原件;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入院证明等医疗文件。 4身故保险金给付所需理赔资料: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 (2)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3)事故证明原件(如交通事故证明等) ; (4)保险金分配公证书。8服服务务承承诺诺 1接受 24 小时电话报案 全国统一的 24 小时免费报案电话:(0755)95518 传真报案:(0755)25555733,25251970 2小额事故免查勘制度 事故索赔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的案件,实行免查勘制度。由校(园)方安全 主任负责现场拍照及调查后,向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提出索赔。 对于事故原因复杂,致被保险人重伤、伤残、死亡或影响重大的事故,必 要时由校(园)方有关人员联同保险公司、公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 事故调查与分析,相关人员将于 2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3预赔付机制 对于参保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考虑到学生家庭的经济困难,可以不用等到 学生伤愈出院,乙方要通过预付赔款方式以支付学生的医疗费用。预付赔款可 以按照实际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赔付。但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 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应配合提供有关索赔文件。 4上门收案服务 理赔事宜由乙方指派专人到学校、幼儿园处理,免除校(园)方人员、家 长的奔波之苦。 5.学生保险服务团队 各区保险服务联络小组:(详见附件一)9附件一附件一各区保险服务联络小组一览表组别成员电话联络区域组长苗娣 第一组 组员赵 健2525120518924658001直属学校组长杨光 第二组 组员熊蓉娜2525195818924658002福田区组长何惠花 第三组 组员王柏香2525195618924658003罗湖区组长任飞 第四组 组员张晓燕2525102718924658004南山区组长何慧敏 第五组 组员任靓2525103118924658005盐田区组长王昌远 第六组 组员汤凌枝2525121318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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