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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27(附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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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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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前拔高名师测验卷(附答案解析)1. 问答题:简答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答案: 本题解析:依照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 问答题: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损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 本题解析:

      2、【答案要点】(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经交付王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条件,以及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效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因未登记而不发生变动效力;另外,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标的物支付时起转移。所以本题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评注】应对相关法条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并应学会在实例中运用法条。3. 问答题:试述物权的效力。答案: 本题解析:(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

      3、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4. 问答题: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答案: 本题解析:(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行为的区别:无效行为,其无效是自始确定的,不因第三人的承认而重新发生效力;同时其无效又是当然的,无须第三人实施拒绝来确定其无效。(3)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可撤销行为,其生

      4、效效力在撤销前就已发生,而不是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而不是使效力得以确定无效。5. 问答题:简述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答案: 本题解析:【答案要点】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2)身份行为不得代理;(3)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4)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5)身份行为的评价具有独立的规则。【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评注】对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记忆,特别应注意身份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6. 问答题:论民事法律责任。答案: 本题解析:民事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从其保护的对象范围和违反的根据区分,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后应当承担的融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

      5、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10种主要方式。7. 问答题:张三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乙在外地工作,张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张三去世,留下房子6间。张甲与张乙各继承3间,张丙未提出继承。后张乙托张甲帮忙照看3间房,张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该房。后张甲在其儿子结婚时对这3间房进行了维修,交由儿子使用。张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张甲还房,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张丙此时提出要求继承属于她的遗产,张甲以同样理由拒绝。无奈,三人诉至法院。问:(1)张乙是否可以要求张甲还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张丙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为什么(3)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是何关系答案: 本题解析:(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 (2)不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6、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张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根据法的溯及力,当年民法总则未出台,适用2年诉讼时效,张丙当年在明知的情况下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8. 问答题:何某向宋某借款50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偿还,引起纠纷。请回答:(1)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为什么?(2)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3)宋某是否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答案: 本题解析:(1)有权。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2)抵押合同有效。按照民法典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7、,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不享有。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就房屋优先受偿。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9. 问答题:简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答案: 本题解析:【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事实婚姻。【评注】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应特别注意的是,具备事实婚姻特征的,并不都是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及其效力的认定,我国不同时期的处理原则是有所不同的,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准确、全面掌握。10. 问答题:张某带着饲养的大型犬外出散步,犬只挣脱了牵狗绳飞窜而出,牵狗绳将正常行走的江某绊倒,致江某头部重伤。江某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虽已治愈,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江某为此精神抑郁。请回答:(1)江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赔偿2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2)江某是否有权向张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答案: 本题解析:(1)有权。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2)有权。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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