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格式
5页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止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试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约谈工作。第三条(企业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第四条 (约谈定义)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针对食品企业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要求企业正确认识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第五条 (约谈权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食品企业约谈工作;负责督查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企业约谈规定的执行情况。各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约谈工作;负责督查本行政区域内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企业约谈规定执行情况。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企业约谈工作。第六条(约谈形式) 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对有关食品企业进行个别约谈,当出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安全事故隐患时也可以对多个食品企业或同一行业、同一类别食品企业进行集体约谈。第七条(约谈范围)食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谈。(一)在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发现食品企业连续出现同类问题的;(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降低生产许可条件的;(四)在监督抽查中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五)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六)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七)其他应约谈的情况。第八条 (约谈参加人员)参加约谈的人员。(一)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成约谈工作组。约谈工作组人员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监管人员;可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稽查及检验等机构相关人员。约谈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者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二)被约谈单位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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