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4页1、附件3: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1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1.2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性质的女职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政策汇编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3术语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和授乳假四类。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期间的假期,妊娠假指女职工在产前妊娠期间的假期,哺乳假指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4职责4.1
2、 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片区职工哺乳假和临时工所有生育假的审核审批4.2 门诊办负责全院女职工请生育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4.3 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4.4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5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5.1 产假时间:类另y假期公休假法定假产假3个月以内流产25天包括包括37个月流产50天正常生育(含7个月以上早产和自然流产)(包括侧切)90天助产假(包括头吸、产钳、臀牵引、侧切)97天难产假(剖宫产)105天多胞胎,每多1个增加产假15天备注:属于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为本院职工的,可以享受5-7天的护理假。5.2 妊娠假时间:5.2.1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经产前检查,确要保胎休息,可请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5.2.2 妊娠七个月后,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医院批准可请妊娠假休息。5.2.3 在妊娠期间,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可享受检查所需花费时间的假期,待遇作公假处理。5.3 哺乳假时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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