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3页1、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重庆王艳律师文集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案情:成女士和付先生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付。婚前付先生有农村老家四间平房、一间偏房,婚后双方在四间平房上建了楼上一层。2010年8月2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小付所有。2. 成女士愿意付给付先生现金5000元,某中包括还给债权人的3000元。3.儿子小付已有独立生活能力。2010年8月17日成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成女士和付先生在2010年8月2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上述房产。付先生不同意变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成女士的诉讼请求。那么,成
2、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该如何认定呢?专业律师评析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分析本案认为首先,应确认本案中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其次,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这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成女士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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