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3页1、小学课后服务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 收费管理第一条 依据*等文件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含: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免收课后服务费。第二条 课后服务费的收取,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课后服务费实行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课时据实结算,不得跨学期预收。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第三条 完善课后服务实施程序。每学期开学前,我校各校点科学合理制定本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经费使用、绩效考核办法等情况报中心校汇总并报弥勒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加强对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或者不按照课后服务实施程序规定擅自收费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第
2、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强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每学期开学前,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与自愿参加课后服务活动的学生家长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协议书。第五条 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不计入学校收入,须根据办法要求及实际支出列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六条 我校辖区内各校点的课后服务费分为两个标段,*小学两个校区课后服务费为每生每学期*元,其它校点课后服务费为每生每学期*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含: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经各校点摸底申报,*校审核后免收。第二章 支出管理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足额用于改善服务条件、支付课后服务期水电、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及购买社会服务人员的劳务补助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每学期末要向社会主动公示课后服务收支情况,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课后服务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课后服务费节余不结转,放假前全部清退给学生。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在*局指导下,建立健全课后服务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管理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型。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心学校工作人员、各村小校长为成员的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副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服务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校长为本单位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监管责任。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课后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做到“账目清、用途明、档案完整”。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弥勒市东山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22年9月15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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