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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刑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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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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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6年刑法真题一、单选题(1-21)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犯罪【解析】A选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但是任何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将犯罪成立的每一个元素完整表述到位,许多时候需要法律适用者的解释。因此,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就不见得都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还有可能来自于职务、业务的要求,还有可能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即有作为的能力,对于这个问题,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是没有区别的。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不真正不作为犯不都是行为犯,例如以不作为的方式触犯玩忽职守罪,必须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

      2、罪才成立,因此危害结果就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例如母亲故意不给自己的婴儿哺乳导致自己的孩子被饿死,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商场的保安发现盗窃犯盗窃应当阻止而故意不阻止,可能成立不作为为的盗窃罪。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解析】在因果关系里面,主要运用的是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而“条件说”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因果关系的中断的理论,当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异常且作用大的因素时,就可以中断因果关系。对于介入因素的判断有三个规律,第一

      3、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第二,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且作用大,而且只有介入因素作用大,则因果关系中断;第三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且作用大,而前实行行为作用也大,则因果关系不中断。A选项,介入因素:乞丐取走财物,异常且作用大,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介入因素:被害人无奈自己跳江淹死,正常的介入因素,因为人的本能都会回避离自己最近的侵害行为,所以因果关系不中断。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介入因素:交警指挥不当,异常且作用大,中断因果关系,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是正确的。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介入因素:陈某汇错账户。但是不论最终钱汇给谁,都是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尽管陈某发生疏忽汇错账户,但同样引起了陈某的财产损失,而这个财产损失与丁某敲诈勒索的因果关系并没有中断。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

      4、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考点】刑事责任能力【解析】A选项,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没有将因吸毒产生幻觉的情形认定为精神病,因此吸毒并产生幻觉后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需要区分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如果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进而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应当承认幻觉对故意认定的影响,成立过失罪;如果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进而实施攻击行为,还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犯罪。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以乙发病为分界线,发病之前有杀人的故意,发病之后虽然没有办法认定乙的犯罪故意,乙已经丧失责任能力了,但是认为前后行为性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行为处理,这是通说的观点,所以B选项“不论采取何种学说都是故意杀人未遂”的表述是错误的。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要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所以这里丙只要已满15周岁,至于15周岁具体的出生日期不影响追

      5、究他的责任。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但刑法中的“年龄”是行为当时的年龄,而不是结果发生时的年龄。丁在实施杀人行为的当时不满14周岁,实施完之后又心生悔意,努力防止结果发生,所以也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虽然最后死亡结果虽然是次日发生的,但是不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D选项是错误的。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解析】A选项,甲对于自己醉酒驾驶拖拉机的事实是有正确认识的,不存在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是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有不正确的认识。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甲欠缺违法行为认识,但是不欠缺可能性,完全可以通过咨询获得准确的知识。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甲认识到自己醉酒的状态,认识到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就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而且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对故意犯罪的认定。因此,C

      6、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在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不能因为认识水平的局限而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答案】A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考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解析】A选项,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的故意,结果都没有打中,一个行为针对两个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只有一个行为,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数罪并罚的,属于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的想象竞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对乙应当是故意杀人未遂,不是故意伤害,因为吴某对乙具有杀人的故意,导致重伤的结果,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7、。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只有一个行为,无论发生什么样的结果,都不可能进行数罪并罚,而应该是想象竞合。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解析】A选项,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保护的法益可以是任何的法益,对于他人的、集体的、社会的、国家的。所以对防卫主体并没有特殊的要求,任何人都可以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实施防卫行为。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选项,反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对不法侵害人属于正当防卫,对第三人来说是紧急避免,这种情形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竞合,即成立正当防卫、也成立紧急避险。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一

      8、个合法的法益牺牲另外一个合法法益,但当行为人面对合法追捕的时候,这种“不受抓捕”的权益就不是合法的法益,为了保护不受法律保护的法益去侵犯到别人的住宅安全,就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任何法益都是可以进行权衡和比较,如果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权,而牺牲集体的财产权则应当是被允许的。所以应当是按照法益的大小来进行比较,而不是仅仅来按照法益的主体来比较。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考点】共同犯罪【解析】只要是共同故意伤害,又造成构成要件危险现实化,那么甲、乙、丙都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至

      9、于究竟是由甲还是乙还是丙导致的,根本不需要进行判断,甲、乙、丙是共同故意地实施伤害行为,他们是一个整体,他们整体所引起的结果就要都承担责任。只有甲、乙、丙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时候,甲、乙、丙的行为要分别评价的时候,我们才需要判断是谁导致的。A选项,丙在现场虽然没有拿凶器,但甲、乙不仅打伤了丁,还导致其死亡。作为共犯的丙需要为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C选项,甲、乙、丙都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因此,B、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是在不成立共犯,对每个人的行为要单独评价的时,当不能明确究竟谁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时,则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而在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无需分别判断,并不存疑,可以直接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考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解析】A选项,犯罪分子从被害人处得到的赃物应当返还被害人;犯罪组成之物、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孳生之物和犯罪所得的报酬应当依法收归国库。甲赌博中的赌资属于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追缴。因此,A选项是错的。B选项,乙挪用的公款炒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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