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难问题汇总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两个土地确权本的问题。类型一:甲镇A村王某某在A村确权土地3.1亩,在甲镇B村确权土地2.1亩,2020年共计领取5.2亩(3.1+2.1)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疑问:在同一镇内能在不同村同时确权土地,且确权在同一人名下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答:农户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户只能有一个确权证,只能在同一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确权,在村以外的地方只能流转土地,不能确权。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如果王某同时有两个户口,是户口登记违反政策。类型二:甲镇A村徐某某在某村确权土地2亩,在乙镇B村确权土地3亩,2020年共计领取5亩(2+3)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疑问:在市内不同镇内是否能同时确权土地,且确权在同一人名下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答:农户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户只能有一个确权证,只能在同一村以
2、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确权,在村以外的地方只能流转土地,不能确权。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如果徐某某同时有两个户口,是户口登记违反政策。2、无土地确权无承包协议但分配土地后享受的问题。类型:甲镇居委会张某某(某林场职工)在甲镇居委会(居委会部分人员属于农业户口、部分非农业户口)居住,其妻子(非公职人员),家庭名下无土地确权证明、无土地承包协议,为避免政府规划建设变更土地性质,土地分由家中有农业户口的人员耕种,但并未确权或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张某某2020年领取5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疑问:无土地确权无承包协议,但经村分配土地确实耕种,是否能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答: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以1994年二轮承包的面积为依据,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若没有1994年数据,以费税改革时的计税面积为依据。违反政策。后期整改变更信息、补充手续。3、人员死亡一年后享受耕补问
3、题。类型:A村谢某某于2018年10月去世(死亡超过一年),原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在其名下,面积为5.3亩,其去世后,由同户口本家庭成员妻子张某某或儿子谢某继续耕种该土地,因家人知道谢某某银行存折密码,故在未注销户口(或已注销户口)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存折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疑问:原农村土地确权人员去世后由其同户口家庭人员继续耕种土地,并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否违反政策?是否属于录入数据错误?答:农户经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户主去世后,其同户口人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土地,并领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但应当及时更正有关信息,如一卡通账户等。不违反政策,不是录入数据错误,系信息未更新造成,后期整改及时变更信息。4、超面积享受(无土地承包协议)但确实耕种的问题类型:甲镇A村李某某在某村确权土地2.5亩,2020年共计领取3.7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超面积享受的1.2亩为为耕种他人土地(或集体土地,其他类型),但并未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超出的1.2亩的确耕种,无手续。疑问:超面积部分无手续但确实耕种能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答: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
4、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此案例中,李某某1.2亩耕种他人土地未签订协议,线索条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政策。建议核查组对流转双方农户作核查笔录进一步1.2亩固定证明,明确是否双方同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李某某领取,如双方同意,后期整改可以督促农户双方补签协议、备案,完善程序;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需要退缴违规发放的补贴,并在后续发放中调整补贴对象。5、财政供养人员有土地确权本的问题。类型:甲镇中学(财政供养人员)汪某某(1997年成为老师)与其妻子潘某(某中学教师)户籍在甲镇某村4组,现家住某办事处某某小区,由其父母耕种。1998年汪某某家庭承包土地5.9亩,2014年二轮延包予以确权在汪某某名下,2020年按5.9亩享受了耕地补贴。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甲镇中学(财政供养人员)汪某某(1997年成为老师)与其妻子潘某(某中学教师)户籍在甲镇A村4组。他们不得再参与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2014年二轮延包予以确权在汪某某名下也是错误的。建议:由镇、村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
5、以作废上交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享受了的耕地补贴予以追缴。但是若与其有共同生活的子女中有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由当地镇、村予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人事代理人员(有土地确权证)且为农村户口是否能享受地力补贴。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上述事例分三种情形:人事代理人员是在2014年前就办理了人事代理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手续的,且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应予以收回作废,不得享受地力补贴;人事代理人员是在2014年就办理了人事代理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手续的,且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地镇、村予以整改变更至其他农业户口名下;人事代理人员是在2014年确权颁证后办理了人事代理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手续的,按其办理人事代理时间予以纠正。7.妻子有土地确权证并死亡,丈夫为财政供养人员是否能享受妻子名下地力补贴。答:若该家庭只有夫妻二人,则丈夫
6、为财政供养人员就不能享受妻子名下地力补贴;若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象的,由所在地镇、村予以整改变更至其他符合条件对象名下。8.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人员,且与镇畜牧中心签订每年30000元合同,妻子有耕地,能否享受购机补贴。9.甲镇卫生院正式职工王某某(乙镇居委会户口),其妻子张某某(1969年4月出生)于2004年左右以人事代理进入该卫生院,已于2019年办理退休手续。张某某,女,户籍地为甲镇某村,于2014年颁发土地确权证,此土地为继承婆婆(A村农村户口)的承包土地,自2016年来一直领取确权土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否符合政策。答:不符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甲镇卫生院正式职工王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1969年4月出生)于2004年左右以人事代理进入该卫生院,已于2019年办理退休手续。双方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不得继承婆婆的承包土地,也不得领取确权土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0.甲镇卫生院正式职工王某某(乙镇居委会户口),其妻子杨某某(1965年1月出生)于2003年左右以人
7、事代理进入该卫生院,已于2015年办理退休手续。杨某某,女,户籍地为甲镇A村,于2014年颁发土地确权证,此土地为杨某某父母(A村农村户口)名下原有村集体发包的土地,自2016年至2018年领取确权土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否符合政策。答:不符合政策。若杨某某父母(A村农村户口)还健在,应将手续更正至杨某某父母名下;若杨某某父母(A村农村户口)已去世,则土地确权证颁发错误,由镇、村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作废上交市农业农村局本案,享受了的耕地补贴予以追缴。11.甲镇学校退休教师(属于民办老师转正)章二(乙镇居委会户口,非农户口),其儿子章三,妻子张某某等人户籍为甲镇A村组,属农业户口。2014年该村在进行土地确权过程中,错误的将章二作为该户家庭承包的代表及共有人,作为章三户的土地确权户主,该村在上报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时以章二的姓名、身份证和账户上报的,最后补贴也足额发放至章二个人账户,由章 二领取。章二不属于A村经济集体成员,不应确权为该户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也不应作为领取补贴对象,但章二与章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其名义申报并领取该补贴是否符合政策。答:以章二名义申报并
8、领取该补贴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建议所在地镇、村及时将章二土地确权户主身份予以纠正,整改至其儿子章三或妻子张某某为确权户主,然后以其新户主领取地力补贴。12.户主为退休职工,原为镇直单位聘请工作人员(或零时工),因缴纳社保享受有退休待遇,其为农村户口,且拥有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农村土地,有土地确权备案手续。线索反映属实。但是是否符合政策,下一步如何整改。答:不符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建议:后期整改至其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对象。13.户主因购买他人房屋及配套耕地,在土地确权时,因原享有耕地和新买的土地不在一个村组,因此在2014年土地确权颁证时,经管部门给该户印发两个土地确权证书,实际领取耕地补贴和名下所确权土地面积一致。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该户享受政策没有超出政策范围。但是,一户拥有两个土地确权证书情况属实。此类问题,如何认定或下一步如何整改处置。答:不符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等规定。建议:所在地镇、村应根据其户口所在地完善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有雨后口不一致的土地确权证书予以收回作废,与其配套的土地,应完善土地流转手续,签订流转协议报财政所备案。14.刘某现为财政供养人员,2015年之前,其家庭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耕种经营,2015年土地确权时,刘某与家庭成员成为土地共同所有人且是户主,2015年后,刘某成为财政供养人员,其家庭土地补贴兑现到刘某账户中,是否违规。答:违规。整改建议:后期整改至其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对象为户主。15.陈某原为农民,在2005年土地延包时承包经营某村集体土地,与家庭成员共同耕种经营。陈某在2015年之前已经成为财政供养人员,2015年土地确权时,陈某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仍然确权在其名下,土地补贴一直兑现在陈某名下,是否违规。答:违规。整改建议:后期整改至其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对象为户主。16.谭某为财政供养人员,其妻子、子女为农业户口,2015年之前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耕种经营,妻子去世后,户籍注销,2015年土地确权时,因子女未成年,土地确权在谭某名下,土地补贴以谭某名字申报,兑现补贴,是否违规。答:违规。整改建议:后期整改至其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家庭成员子女对象。17.2010年之前,王某家庭在某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耕种经营,2010年之后,王某作为内安移民,在本地集镇安置,并在集镇所在村补充因原承包土地淹没部分土地,2015年土地确权时,王某在迁出村和迁入村分得土地不能在同一确权证中体现,也不能用王某之名同时在两个村确权。故,以王某在迁出村承包的土地以王某之名确权,在迁入村分得的土地以其女儿之名确权,一户拥有两个确权证是否违规;而其女儿是财政供养人员,是否违规。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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