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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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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664590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75.03KB    格式:PDF    上传时间: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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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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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本科生 外交 学习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69 西南交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境)外交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流学习管理办法 西交校教202097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根据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以下简称“交流学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交流学校,参加交流项目学习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第三条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包括本科双学位项目和短期交流项目。本科双学位项目:主要包括 2+2 模式、1+2+1 两种模式,学生分别在我校和交流学校完成不低于 2 学年的学习,两校间学分互认。按照我校和交流学校相关规定,顺利完成项目要求的学生可分别获得西南交大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和交流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本科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赴交流学校进行 1 学期或 1 学年的交流学习,交流期间学生按照我校培养方案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在交流学校获得的学分我校予以认定。第二章第二章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 第四条 按照我校规定,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 6 年(五年制不得超过 7 年)。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交流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交流学校建立管理关系。派出前,交流生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毕业当年,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交流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学籍信息核对工作。第五条 交流期满后,交流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 1 周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依据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需中途终止或延长交流学习的,须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70 处、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返回我校。第六条 参加本科双学位项目的交流生在申请赴交流学校学习前,应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的专业设置,选择与本人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因交流学校专业设置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专业或在我校就读专业为大类培养的学生,在满足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并取得交流学校专业学习许可的前提下,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经相关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 毕业当年,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交流生,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院提出按期毕业的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院将毕业生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将交流生编入毕业生信息中。第三章第三章 课程认定、成绩记载和转换课程认定、成绩记载和转换 第八条 交流生按照我校培养方案或双方学校认可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我校认可其所获得的全部学分,“不及格”的课程不能认定。“及格”标准以交流学校制定的标准为准。第九条 交流生应尽量选择修读与我校在交流学期内开设的核心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交流生在派出前,应对照我校本专业交流学期内的培养方案,确认交流学期内专业核心课程,并填写本科交流生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确认表(一式三份),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学院、教务处和本人留存,作为课程置换和认定的依据。第十条 交流学期内课程认定原则如下:(一)短期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原则:1.交流学校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与我校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且交流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关教学单位对学生的培养要求的,可申请课程认定。2.学院根据本科交流生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确认表对交流学期内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予以认定。3.因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存在差异,无法在我校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71 中找到对应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的选修课程。4.交流生如未完成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的,应返校后重新选课进行补修。(二)双学位项目课程认定原则:1.除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课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外,对如期完成交流学期学校认可培养方案的课程,采用置换方式予以认定。2.参加本科双学位项目交流生未完成的思想政治课、在我校期间未完成的培养方案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返校后重新选课进行补修;(2)报名参加返校考试;(3)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课程。3.中途退出本科双学位项目的,其课程认定按照短期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原则处理。第十一条 交流学期,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课程全部以中文名称、学分、成绩记载于学生成绩信息中,成绩转换标准如下:(一)交流学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二)交流学校成绩以 A、B、C、D、F 五等级记载时,则根据下表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 A B C D F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40(三)交流学校成绩以“A+、A、A-、B+、B、B-、C+、C、C-、D+、D、D-、F+、F”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 A+A A-B+B B-C+C C-D+D D-F+F 百分制成绩 100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四)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须提供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实质等效转换。第十二条 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工作程序:72(一)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成绩模块,提交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信息和成绩,按照交流学校课程的原有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同时,须提交交流学校提供的书面成绩原件两份,其中一份交学院存入个人档案;另一份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的成绩中文翻译件一并交教务处备案。(二)参加短期项目交流生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与替代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学院提交修读课程的大纲等相关材料,课程学分认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可协商我校所认定课程的开课学院共同审核,并经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四章第四章 毕业审核毕业审核 第十三条 参加本科双学位项目交流生在我校的学习时间一般不得低于 2 学年。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交流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所获学分符合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且获得交流学校学士学位者,可发放我校毕业证书;在我校期间应修学分尚未达到要求的,须在交流项目结束后返校取得相应学分,方可申请发放我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第十四条 交流生获得交流学校学士学位后,凭学士学位证书、交流学校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通过后交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其毕业资格进行终审。学生记入档案的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并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其他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本科交流生成绩管理规定(西交校教2018117 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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