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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 副本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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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3038328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608.50K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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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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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版 《刑事诉讼法第七版》课件 副本 27 刑事诉讼法 第七 课件 27
资源描述:
1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医疗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第二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l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与决定3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与强制医疗诉讼程序l(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与特点l概念:l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指对因患有精神疾病并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并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防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特殊保安处分措施。4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与强制医疗诉讼程序l(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与特点l特点:l1.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l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仅仅局限于具有暴力倾向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l2.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不是对精神病人的刑罚。l3.强制医疗具有直接或间接拘束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效果。l4.强制医疗具有防卫社会安全和保障精神病患者健康利益的双重目的。5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概念与特点l概念:l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特定精神病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对其实行强制医疗的诉讼活动的总称l特点:l1.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l2.强制医疗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l3.强制医疗诉讼程序必须借助于鉴定,但不完全依赖于鉴定。6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二、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发展l1.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该项规定太过原则,不仅对强制医疗的条件“在必要的时候”语焉不详,而且在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问题上也不无歧义。7第一节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l二、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发展l2.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较为系统完整地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并作为特别程序编中的专门一章,用6个条文结束了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缺失的时代。8第二节第二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l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求:l一、主体是经法定鉴定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l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暴力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l三、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9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一、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管辖l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l当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10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l(一)启动的主体l人民检察院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l(二)启动的时点l强制医疗程序最早可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启动,也可以伴随立案、侦查、起诉的过程而启动。l审判中也可以启动强制医疗诉讼程序。11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l(三)启动的方式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l1.人民检察院申请的启动方式l即由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l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依职权的予以启动方式。12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l(四)强制医疗的保护性约束措施l在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强制医疗决定以前,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为了防止公共安全与不特定人之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紧迫危险,需要对此类精神病人与外界实施暂时性隔离与约束,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这在理论上属于行政即时强制措施。13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三、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l(一)审理组织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l(二)开庭审理与申请不开庭审理l为了不泄露精神病人的个人隐私,保障精神病人康复后能重返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不公开审理。除了合议庭成员,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辩护人以外,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人都不得到场旁听案件的审理。14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l人民法院应该在审理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以维护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行必要的监护。l(四)指派法律援助l当精神病人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时。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5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五)事实调查l强制医疗程序的调查阶段,要重点查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它有关情节;危害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在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表现;危害行为造成损害的性质和程度;实施危害行为的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和案件调查时所患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16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六)审理后的处理l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审理后,应当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l(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l(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或依据精神卫生法送医治疗;l(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17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l(七)审理时限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该在1个月内做出强制医疗决定。l(八)申请复议程序l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8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九)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l强制医疗单位应该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痊愈者或病情得到好转,已完全或基本消除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医疗单位应该及时向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l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向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19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九)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l申请解除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被强制医疗人诊断评估报告,必要时也可以对强制医疗人的精神恢复情况做出鉴定,对被治疗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根据强制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在一个月做出是否终止强制医疗的决定。l强制医疗机构收到人民法院解除决定书当日应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决定之后,可以责令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20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十)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l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与执行进行监督。具体应该包括以下环节:l(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启动的理由,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l(2)如果发现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而没有采取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采取。21第三节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l(3)由人民检察院申请而启动的强制医疗程序,人民检察院应该派员到场,如果认为强制医疗审理过程中存在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等诉讼程序违法现象,应该由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l(4)强制医疗的决定作出以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应该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l(5)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定期巡视医疗机构,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医疗单位对被强制医疗者的治疗与看护有违法情形,应该通知医疗机构予以纠正。对于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提出行政处分、行政惩戒的检察建议。如果人民法院违法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决定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2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23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l第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l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24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l(一)概念l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指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国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l(二)涉外案件:l(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10条规定情形的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25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二、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l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几种案件:l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l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l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的合法权益,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26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l5.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的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l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l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27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l三、涉外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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