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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运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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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苏****
  • 文档编号:320164421
  • 上传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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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XX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基本规定2第三章 系统管理3第一节岗位设置与职责3第二节日常运行4第三节版本管理5第四节设备管理5第五节运行管理6第三章 系统运行规范7第一节 主机设备保养与维护7第二节 主机系统的监控与维护7第三节 数据库的监控与维护7第四节 中间件监控与维护8第五节 业务应用系统监控与维护8第六节 系统开启和关闭9第七节 系统资源变更9第四章 系统安全规范10第五章 故障处理规范10第六章 附则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以下简称CSAS)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安全运行,结合XX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CSAS从X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及XX银行综合前置系统(AIPS)提取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和加工,实现各类统计报表的集中管理、定制、采集、汇总、报送、分析和查询等。第三条 CSAS采用总、分二级中心的运行模式。即在总行CSAS中心实现全国县级支行以上汇总数据的二次汇总;在分行CSAS中心实现一级分行及下辖机构统计数据的集中处理和管理。第四条 CSAS运行管理遵循集中运行,分级管理,

      2、部门协作,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CSAS的运行管理部门为XX银行各级行银行卡部和科技部门。各级行、各部门应加强领导,建立良好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制定严格的岗位交接制度,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六条 CSAS运行管理主要包括业务应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系统版本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八条 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的运行日以总行下发的ABIS数据为准。第九条 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的全体操作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对系统进行的所有操作过程都必须做运行日志记录。第十条 禁止非操作人员进行本规程所述的各项操作;禁止操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本规程之外的操作;禁止使用本规程以外的其它户名登录进行操作。第十一条 CSAS生产设备使用的IP地址、端口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不得向外界公布或散发。第十二条 XX银行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软件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许可,各中心不得对系统程序和参数随意改动。第三章 系统管理第一节 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十三条XX银行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数据中心的岗位设置为: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版本管

      3、理员。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主机系统,确保生产主机和备份主机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和硬件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系统操作员负责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操作和应用数据的备份,在系统或网络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尽快处理。第十六条 版本管理员负责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软件版本和补丁的管理,同时做好本中心系统版本的升级工作。第十七条 各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版本管理员的人员安排情况应报总行备案;如遇人员变动,事前应向总行报告,并做好交接手续。第二节 日常运行第十八条 各数据中心要确保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准724小时开机运行,按规定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系统操作员要按时进行中心数据操作,包括日终处理、月终处理、季终处理、年终处理等。第二十条 各数据中心要在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上报本中心上月的报表数据,并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一条 系统操作员要在系统升级前后、月终处理前后、年终处理前后等关键时点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要对生产机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的

      4、运行日志文件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和备份,及时清理系统错误日志文件,以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第二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运行数据库维护脚本,以提高数据库系统的性能。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到影响总、分行联网的系统参数(如IP地址、端口号等)调整,必须事先向总行履行报批手续。第三节 版本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中心的版本管理员要及时接收、保管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的版本和补丁程序,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六条 各中心的版本管理员应督促和配合系统管理员按总行的要求及时完成系统升级工作,从而保证全国各中心应用系统版本的一致性。第二十七条 各中心的版本管理员在系统升级后,要及时将升级情况上报总行CSAS有关技术维护人员,并保证本中心系统前后台程序版本的一致性。第四节 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生产设备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多维分析服务器以及相关的存储设备。第二十九条 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的在用生产设备未经总行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或降低配置。第三十条 严格禁止生产机兼做开发或测试之用。CSAS生产主机上不得安装与银行卡统计分析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程序。第五节 运行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

      5、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同时严格控制中心操作人员的密码及权限,完善操作人员的交接班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系统的日常操作过程必须做书面的运行日志记录,对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处理过程以及执行结果应做详细记录。第三十三条 新上岗人员要经过有关培训,人员离岗前必须做好交接手续。第三章 系统运行规范第三十四条 系统范围包括主机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业务应用系统。第三十五条 定期进行系统运行状况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写入运行日志。第三十六条 系统日常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使用操作规程以外的方法操作。第一节 主机设备保养与维护第三十七条 主机设备包括生产主机、磁盘存储设备及其它附属设备,应按规定购买保修,与保修厂商共同制定例行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第三十八条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预防性检查,全面检测设备状态。与磁盘存储设备相关的设备保养前须保存两份离线数据备份。第三十九条 每日定时检查主机设备各种硬件指示灯状态,并详细记录,发现任何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二节 主机系统的监控与维护第四十条 每日定时检查系统资源使用情况,当发现问题或系统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详细记录并采取措施处理。第四十一条

      6、 每日检查系统的各项日志和信息。如果发现错误信息,应及时详细记录,并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第四十二条 定期备份和清理系统长期运行后产生的日志文件和临时文件,并详细记录。第三节 数据库的监控与维护第四十三条 每日检查数据库日志文件信息。如果发现异常信息,应及时详细记录并采取措施处理。第四十四条 定期进行数据库空间监控。如果发现异常信息,应及时详细记录并采取措施处理。第四十五条 定期对生产数据库进行性能分析,确定数据库系统的性能状况,制定性能优化策略进行优化。第四十六条 定期对生产数据库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保证生产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认真记录检查结果,如果发现错误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四十七条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有效性检查。第四节 中间件监控与维护第四十八条 每日定时监控中间件的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确保中间件可用。第四十九条 每日检查中间件所有的日志文件。如果发现错误信息,应详细记录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五十条 定期备份、清理中间件日志文件。第五十一条 按照规定配置中间件,不能随意更改中间件的运行参数和配置。 第五节 业务应用系统监控与维护第五十二条 必

      7、须保障业务应用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运行。如果发现异常状况,必须尽快恢复正常。 第五十三条 每日定时检查业务系统运行状况。如果发现错误信息,应详细记录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中心要确保业务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开启应用。确实需要关闭应用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影响总行和分行之间连接关系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五十五条 必须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交换。第五十六条 业务系统升级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操作。如果升级过程中发生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确保升级成功。第六节 系统开启和关闭第五十七条 在不影响业务使用的情况下,定期重启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和业务应用系统。 第五十八条 系统启动完成后,检查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启动日志。如果存在错误信息,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七节 系统资源变更第五十九条 对系统资源变更前,要制定详细的资源变更方案,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影响总行和分行之间连接关系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六十条 因紧急情况确需变更系统资源的,可以报经主管领导口头同意后进行。影响总行和分行之间连

      8、接关系的,必须报经总行口头同意后进行。资源变更方案必须在事后尽快补写。第六十一条 实施资源变更时应在运行日志中登记备案,详细记录变更过程,变更后及时出具资源变更报告表,报送主管领导。第四章 系统安全规范第六十二条 系统配置参数、用户、口令等安全性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生产系统中存放与本系统无关的文件。如果发现存在无关文件,应及时处理。第六十四条 定期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感染病毒。如果发现病毒,应详细记录,及时进行杀毒处理。第六十五条 定期进行用户连接检查。如果发现非授权的异常连接,应详细记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六十六条 应保证备份介质有效,并异地存放。第六十七条 非数据中心技术人员完成技术支持工作后,应及时断开接入通道,并重置相关用户口令。第五章 故障处理规范第六十八条 应及时处理系统的预警信息,对存在的潜在问题,选择恰当时机采取措施处理。第六十九条 注意保存故障现场信息,禁止在未查明故障根本原因前清除系统日志信息文件。第七十条 凡涉及需要恢复备份数据的处理,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进行数据恢复时,应严格遵照相关流程操作。第七十一条 系统故障排除后需要继续追踪监控,直至系统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详细记录运行状况。第七十二条 系统故障处理后,应及时出具故障报告,详细记录事件经过。对于重大的生产系统故障,必须及时上报总行。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三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将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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